巴斯夫安全培训直接作业环节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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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安全培训直接作业环节部分
巴斯夫安全培训(直接作业环节部分)
提纲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概念
一、用火作业
二、用火作业范围
三、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四、用火作业等级划分
第二章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概念
一、受限空间
二、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第二章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一章概念
一、危险化学品
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概念
一、高处作业
二、破土作业
三、起重作业
四、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
五、施工安全“三宝”
第二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部位和要点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一般管理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概念
一、用火作业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二、用火作业的范围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风镐、镐头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三、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应对用火许可证的安全措施、补充措施逐条确认。
四、用火作业等级划分
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每天16:
30时到次日8:
00期间,生产运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
6、炼油事业部储运部第一作业区、第二作业区、小梁山球罐区(包括灌装站)、海滨油库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以装置四周道路的上街沿为界);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
6、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化学危险品仓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10、工艺系统管网(生产区域内的所有管线、生产区域外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线);
11、热电事业部的油系统、燃气系统和制粉系统(绞龙、煤粉仓)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投影两侧5米内(生产区域外的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线、未运行过的物料管线);
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已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70米以外的区域;
6、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包括操作室、变配电室、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场等禁火区;
9、事业部生产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除装置内通道及工业下水管道窨井15米内)。
三级用火作业:
1、以事业部生产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事业部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固定用火区:
事业部内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内划出的固定用火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二章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取样分析的要求
1、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2、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3、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虽经吹扫隔离,但无法测爆的,应在设备、容器及管道上人工切口进行测爆,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二、用火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一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用火作业前,申请用火单位、施工单位须进行风险识别;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必须做好明显标识。
3、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4、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1、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许可证同时废止。
2、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内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3、各类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若中断作业超过一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概念
一、受限空间
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二、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并进行逐条确认,并办理有效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管理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1、风险识别的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凡需要进入作业的受限空间,必须首先排尽物料,将该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物料管线脱离并隔绝,按照《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高桥石化工艺扫线盲板流程图》,加装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并挂牌标识,由专人统一登记管理。
不得以关闭阀门、管线脱开代替安装盲板。
5、对需要进入作业的受限空间,必须按停工扫线方案的要求,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取样分析合格,达到作业所规定的要求。
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有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等。
6、吹扫、清理合格后,应将受限空间上的人孔、采光孔全部打开,蒸汽、氮气进口管线拆除,加装盲板,使受限空间内部能自然通风,形成对流(必要时可强制通风)。
7、取样分析必须在进入设备内部作业的当班进行,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设备容积较大时应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8、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在有剧毒物质场所,必须佩戴相适应的防毒面具;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在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密封性,同时应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9、进入含有中、高毒类(Ⅰ、Ⅱ级)生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前,制定救护措施,同时通知卫生部门,告知作业地点、时间及作业人数。
10、进入有传动装置的受限空间前,必须首先切断传动装置的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安全警示牌,并对受限空间的传动皮带或联轴节要脱开,以防止搅拌轴转动伤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1、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待重新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清理少量可燃物、残液、聚集物的作业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对所携带的工具、用品必须清点清楚,做好登记。
作业完毕,应进行检查、清点,防止工具、杂物遗留在受限空间。
如失物未找到,禁止封塔封罐。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有异常感觉,应立即离开作业现场,待查明原因、排除隐患,重新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救险,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严禁对受限空间充灌氧气。
6、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7、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8、对有夹套的釜类设备应仔细检查有否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渗漏入釜内,防止作业人员入釜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
9、在高塔型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同时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照明的要求
1、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2、工作用的检查设备和检修工具的电压超过安全电压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并有可靠的接地线和漏电保护器。
3、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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