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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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此情况后,加以劝告但无效。
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及奖金生活和共同经营。
2000年9月,黄永斌与蒋伦芳将蒋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
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
2001年春节,黄、蒋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商品房。
2001年2月,黄永斌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其即将离开人世的日子里,原告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
“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其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黄因病去世。
黄的遗体火化前,原告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的面宣布了黄留下的遗嘱。
蒋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发生争吵。
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的严厉拒绝。
当日下午,张以蒋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某按遗嘱履行,同时针对黄的遗产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奶”张学英诉黄妻蒋伦芳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永斌的财产,众说纷纭,拭目以待人民法院对该案如何判决。
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认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是2002年一个争论较大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得到集中的体现。
除此案例外,还有许多因包二奶、婚外恋、彩礼、配偶权等现状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都集中反映了婚姻家庭中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紧张关系。
对于这些案例中的争论并无定论,每个参与者因为价值判断的差异站立在不同的立场上。
就今天看来,这些争论仍值得细细研读。
这些折射出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单纯法理争论的层面投射到审判实践中——虽然两者的功能在一般法理知识上已经得到厘清和认同,可是他们在司法过程中的关系以及法院如何作出判断的问题,还并不是一个过时的话题。
[1]
二、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
1.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区别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规则,用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人们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由人们自觉自愿遵守。
法律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出的权利义务规范,强制人们遵守。
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两者在调整功能方面的不同。
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即凭借不同的力量实现。
法律的实施主要是凭借社会的强制力量,即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有系统的惩罚措施,[2]由专门机构来实行。
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
和个人的自觉自愿遵守。
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相比,在手段上显得更为严厉,从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到刑事制裁。
其次,两者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有所区别。
法律调整的范围要比道德调整的范围窄,法律只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
而道德既能规范调整法律范围的行为,又能规范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行为。
如法律只能规范婚后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即可规范婚前恋爱关系,又能规范婚后夫妻关系。
第三,在两者共同的调整对象中,道德与法律可分层调整。
分层在此指对对象从不同角度划分,如从调整对象的横向组成方面,可将行为分为内在动机与外部表现两部分:
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被博登海默称为“康德式理论”;
[3]即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支配人们的思想意识。
从调整对象的纵向发展方面,可将行为的进程分为受道德调整阶段和受法律调整阶段:
道德调整某一领域的轻度违法行为,法律制裁其严重违法行为。
2.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联系
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共同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
任何单一的规范都不能胜任调整现代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
因为本来婚姻家庭关系有伦理性强的特点,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着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一个社会的法律,不管我们如何界定它,与包括道德伦理规范在内的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具有某种深刻的支持性关系。
[4]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都是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两者常常相互补充。
当某些行为不能或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调整。
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调整时,就可能适用法律调整。
例如,婚姻家庭中的夫妻矛盾、父母和子女的矛盾,一般采取道德调整,但当矛盾激化,道德已不能调整时,就需要法律调整,进行法律制裁。
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伦理性决定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具有伦理性特点,表现为这一领域在现代社会仍需要社会道德规范调整,同时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具有伦理性。
社会道德与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关系较为密切,两者有着根本一致的地方:
在调整目的方面,两者都维护和完善婚姻家庭关系;
在调整的内容方面,如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存续和终止,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是共同的。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应认识到婚姻家庭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的客观基础即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的伦理性;
另一方面应界定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具体领域,使法律与道德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从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评析泸州遗赠案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
一方面,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
在黄永斌遗赠给原告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个人合法财产,黄对此无权处分。
但是,黄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应作实事求是的区分,不能一概否定遗嘱。
作为遗赠行为,他既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又是一种无因行为,即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退一万步讲,即使受遗赠人有犯罪行为,也只能通过刑法进行制裁,与遗产继承并无关系。
因此,黄死前处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给“朋友”原告张学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将黄在遗嘱中所处分的合法财产部分判给原告所有。
从这个方面来看,黄将其财产一赠给张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遗赠人黄与被告蒋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
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被告在遗赠人黄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
遗赠人黄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在本案中从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两个角度出发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在此假设一下,如果没有黄永斌的婚外恋行为,他的遗嘱仍然会被判为无效吗?
更何况是遗赠给一个与他有深厚感情并且在他生病期间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恋人呢?
难道就因为是婚外恋从而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站在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上,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应该一致的趋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如何解决婚姻家庭中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紧张关系的思考
对婚外恋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争,应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特征和社会性本质,认识到婚姻家庭在我们今天社会的存在功能。
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最终目的在于权衡这一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我们的现行社会制度相适应。
因此,有必要弄清以下问题:
一、道德调整的领域是否完全排斥法律?
否则就被视为“法律道德主义”。
[5]对婚外恋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如一方因婚外恋而伤害,遗弃配偶和子女的,重婚纳妾的,其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将受到刑罚制裁;
对因婚外恋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观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
比如夫妻婚后生活多年,一方资助另一方学习工作而使其功成名就,此时,受资助方有外遇而提出离婚,资助方理应得到经济补偿。
法律可以对这方面给予规定。
如果仅由道德规范调整,则难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不考虑到对婚外恋处理的复杂性而仅用一种规范来处理。
二、对违法行为法律必须主动干预,而不主动干预就意味着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婚姻家庭法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婚外恋正是对正常夫妻关系的伤害,从婚姻家庭法角度讲婚外恋具有违法性,但对其处理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婚外恋产生和存在的复杂性。
夫妻忠实义务虽然是维系婚姻关系最起码的要求,但是它表现为双方的内在的感情活动过程,法律对此如做正面规定,较难运作实施,如同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条件一样,司法实践中还需增补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才能便于操作执行。
法律一方面可从正面规定“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夫妻享有配偶身份权”、“夫妻有义务维护自己的婚姻关系”;
另一方面相应规定当事人违反或侵犯婚姻家庭关系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婚外恋问题的处理,可采用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分层规范。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面对现实,研究法律和道德等有关方面对婚外恋处理的效力问题。
如果属于法律规范的领域,法律调整应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条文能被有效执行;
如果进行道德调整,应充分发挥道德调整的效力。
比如新闻媒体应配合,多从正面报道婚姻家庭生活,而不过分渲染婚外恋情节,以实现道德的调整作用。
[6]
篇二:
思修课后题目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答案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1.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
2.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和成才目标是什么?
3.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极重要意义的理解?
4.当代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为什么要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5.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
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结合自身实际,谈谈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3.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系?
4.结合历史与现实,谈谈对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的认识。
5.如何认识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的关系?
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1.怎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
2.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为什么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3.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有哪些主要内容?
4.如何正确地理解和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5.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1.在当今的社会生活条件下,许多人都十分讲求“实际”,思考人生目的这样的大问题有意义吗?
为什么?
6
2.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
如何端正人生态度?
3.人生的自我价值、社会价值具有怎样的关系?
如何理解当代大学生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
4.如何理解健康的含义,怎样协调自我身心关系?
5.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6.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效解决当今世界面临的环境和资源问题?
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1.道德的本质、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2.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表现在哪些方面?
3.联系实际谈一谈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
4.怎样认识和实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5.谈谈当代大学生为什么要树立诚信品质。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1.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哪些特点?
如何维护公共生活秩序?
2.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3.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4.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增强自身的公德意识?
5.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6.谈谈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3.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你打算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4.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
5.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1.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4.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1)认识大学生活特点,了解大学生活的变化。
大学生活的新特点:
宽松与自主并存的学习环境;
统一与独立并存的生活环境;
丰富与平等并存的人际环境;
多彩与严谨并存的课余环境。
(2)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确立独立生活意识虚心求教、细心体察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不断提高生活上的自理能力,包括一些基本的生活能力;
学会用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人,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客观地对待别人的优势。
(3)树立新的学习理念。
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
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
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4)培养优良学风。
高度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勤奋、严谨、求是、创新”。
不同时代的青年面对不同的历史课题,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
当代大学生承担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历史发展对大学生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也是大学生需要确立的成才目标。
大学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德智体美方面的素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智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体是人才素质的条件;
美是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
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就是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是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
当代大学生应努力成长为主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
科学内涵:
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得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
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更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
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民族人名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意义:
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
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
当代
大学生只有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健康的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中应运而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完成新任务的迫切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
1.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地成才之路;
2.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3.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方法:
1.注重学习科学理论;
2.注重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3.注重联系实际;
4.注重知行统一。
理想信念对人生历程起着导向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
理想信念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激励人们向着既定目标奋斗前进;
理想信念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它一方面使人的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统一起来,另一方面又引导着人们不断地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
理想信念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
只有树立起高尚的理想信念,才能够解答在大学“做什么人”这一重要的人生课题。
理想信念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
大学时期确立的理想信念,对今后的人生之路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影响终身。
理想信念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对当代大学生而言,为什么学的问题,是与走什么路、做什么人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不论今后从事什么职业,我们都要把个人的奋斗志向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把个人今天的学习进步同祖国明天的繁荣昌盛紧紧联系在一起。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又是崇高的。
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先进,最严密的思想体系,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
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着的科学。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
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了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供了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
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认识人类社会,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实践,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明确方向,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不断提高预见性,增强主动性,克服片面性,减少盲目性。
总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建设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体系,第一位的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首先,社会理想决定和制约个人理想。
社会理想居于高层次,是最根本的、起主导作用的。
个人理想居于低层次,并从属于社会理想。
个人理想只有自觉地顺应社会理想并以此为基本方向来进行选择和确立,才有可能实现,才能更好地、更顺利地达到自己的理想目标。
其次,个人理想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社会理想。
社会理想反映着人们的共同愿望,代表着人们的共同利益,它要靠千百万人的实践活动来实现。
没有每一个人的实践活动的积累,社会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
社会理想有赖于个人理想地整合,个人理想又不能脱离社会理想和人类理想。
在我国,社会主义理想依靠每一个公民把自己的理想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的实现。
个人理想如果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违背,就失去了客观地依据,因此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理想的实现具有长期性。
理想变为实现是一个过程。
一般来说,理想目标越小越低,它的实现需要的时间就越短;
而理想越是高远,它的实现需要的时间就越长。
人们对实现理想所需要时间的估计往往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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