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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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有学历
本科及以上
1分
2.3.2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准入资格
执业(中)药师
2分
2.3.3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
主管(中药)师及以上
2.4企业规模(该项仅适用于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
2.4.1
企业年销售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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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20
2分/6分/12分
2.4.2
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部分实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现代物流
1分/3分/5分
(三)信用流失
影响
年限
3.1行政或刑事处罚类(包括责令整改)
3.1.1行为种类
3.1.1.1
警告
轻度危害
扣1分
2年
3.1.1.2
责令整改(其它责令类)
1年
3.1.1.3
罚没款
3.1.1.4
停业整顿
严重危害(直接列为D级管理)
扣16分
3.1.1.5
暂扣证照
3.1.1.6
吊销证照
特别严重危害(直接列为D级管理)
扣32分
3.1.1.7
法定代表人或质量负责人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危害(直接列为D类管理)
3.1.2辅助情况
3.1.2.1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进行销售的
3.1.2.2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1.2.3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3.1.2.4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3.1.2.5
拒绝、逃避、阻挠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3.1.2.6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劣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扣2分
3.1.2.7
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过失销售假、劣药品的
3.1.2.8
未如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严重危害
扣8分
3.2具体涉药失信行为
3.2.1许可证管理
3.2.1.1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严重危害(直接列入D级管理)
3.2.1.2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药品
3.2.1.3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注册地址经营药品
3.2.1.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许可事项
3.2.1.5
以提供药品经营柜台、摊位、发票,或者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形式为无证经营提供条件
特别严重危害(直接列入D级管理)
3.2.1.6
行政审批及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2.2管理职责与制度
3.2.2.1
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领导组织不健全;
一般缺陷
扣1
3.2.2.2
企业未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机构下未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严重缺陷
扣2
3.2.2.3
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组织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
3.2.2.4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员)未有效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运输中的质量工作或未有效指导和监督下属分支机构(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3.2.2.5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员)对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不及时,收集、分析药品质量信息不全面、不及时;
未建立药品质量档案或档案内容不全
3.2.2.6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员)未能有效履行其他主要职能
3.2.2.7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职责、工作程序不健全或质量管理制度、职责、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每缺1项扣2分
3.2.2.8
企业未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扣2分
3.2.2.9
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企业未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
3.2.3人员与培训
3.2.3.1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驻店药师存在兼职行为
3.2.3.2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驻店药师未在职在岗
每人扣8分
3.2.3.3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销售等人员的资质不符合相关要求
每人扣2分
3.2.3.4
企业未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每次扣1分
3.2.3.5
企业未对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未建立培训档案
3.2.3.6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足,未能保持相对稳定
3.2.3.7
企业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
每人次扣1分
3.2.3.8
企业未及时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3.2.4设施设备
3.2.4.1
企业的经营场所、辅助办公用房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环境欠整洁
3.2.4.2
企业的仓库面积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环境欠整洁
3.2.4.3
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未分开或无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未分开
3.2.4.4
企业库房及营业场所不符合药品分类保管和储存要求;
未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存放的设备
3.2.4.5
企业库房及营业场所未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的设备
3.2.4.6
企业的仓库未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各库(区)无明显标志。
3.2.4.7
企业仓库内消防、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3.2.4.8
企业未配备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3.2.4.9
企业库房未配备避光通风的设施、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或以上设施设备不全
每缺1项扣0.5分
3.2.4.10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未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未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3.2.4.11
药品批发企业未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
3.2.4.12
企业配置的药品验收、养护的设备不全或未配置
3.2.4.13
企业对所用设施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未建立档案
3.2.5进货管理
3.2.5.1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药品(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零售连锁门店自行购进药品
3.2.5.2
企业未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3.2.5.3
企业进货未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每个品种扣0.5分
3.2.5.4
企业进货应未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3.2.5.5
企业购进药品未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内容不全。
3.2.5.6
企业购进药品时未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
3.2.5.7
企业未审核首营企业的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或记录不全
3.2.5.8
企业进货时对首营品种未填写"
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
,或未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3.2.5.9
企业进货时未编制购货计划,或质量管理机构人员未参与计划的编制过程。
3.2.5.10
企业购进进口药品时未索取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相关证件。
3.2.5.11
企业购进药品的票据不符合规定
3.2.5.12
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购进记录
扣4分
3.2.5.13
企业购进药品的购进记录内容不全
3.2.5.14
企业未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并存档备查。
3.2.6验收与检验管理
3.2.6.1
企业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未进行逐批验收。
药品验收记录内容不全。
3.2.6.2
企业进行验收未检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
3.2.6.3
企业购进的整件药品中无产品合格证
3.2.6.4
企业验收工作的场所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2.6.5
仓库保管员未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
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未拒收并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3.2.6.6
企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无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3.2.6.7
企业应未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未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手续和记录不全。
每个品种扣2分
3.2.6.8
不合格药品未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或标志不明显。
3.2.6.9
对不合格药品未及时查明原因,未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未定期汇总和分析
3.2.7储存、陈列与养护管理
3.2.7.1
需阴凉存放的药品未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3.2.7.2
需冷藏存放的药品未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3.2.7.3
仓库的区域划分、标识不明显
3.2.7.4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开存放(摆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未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摆放),类别标签不规范
3.2.7.5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未凭经营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未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
3.2.7.6
未及时对营业场所、库房温、湿度得监测和管理。
企业营业场所、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未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3.2.7.7
养护人员对库存药品和陈列药品未定期养护(检查)、记录或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养护工作。
3.2.7.8
药品养护人员未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3.2.8出库与运输管理
3.2.8.1
药品出库未遵循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3.2.8.2
药品出库未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3.2.8.3
特殊管理药品未实行双人复核
3.2.8.4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未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3.2.8.5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未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即发运
3.2.8.6
搬运、装卸、堆放药品未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进行并采取防护措施。
3.2.9销售与售后服务
3.2.9.1
药品批发企业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不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3.2.9.2
未索取、保存供货单位、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证件
每少一家扣0.5分
3.2.9.3
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合法票据,票、帐、货不相符
3.2.9.4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
3.2.9.5
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销售
3.2.9.6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其他处方药未实行登记销售
3.2.9.7
企业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药品
3.2.9.8
处方药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后调配和销售
3.2.9.9
企业销售人员不能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误导消费者
3.2.9.10
药品经营中发现假劣药品自行做退换货处理
3.2.9.11
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3.2.9.12
经营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2.9.13
经营的中药饮片包装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装斗前未做质量复核
3.2.9.14
执业药师或药师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未能进行有效的指导
3.2.9.15
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发布药品广告
3.2.9.16
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未保留原包装标签、无拆零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不符合规定要求
3.2.9.17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3.2.9.18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未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每个品种扣1分
3.3特殊药品管理
3.3.1
特殊药品的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等级标准
等级
符号
含义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
批发企业
零售及连锁企业
有无直接列入D级管理事项
基本分
积累分
流失分
最后
得分
A
守信
100
≥12
≤15
≥97
≥7
≤7
≥100
×
(无)
B
基本守信
≥6
≤20
≥86
≥1
C
轻微失信
≥0
≤25
≥75
≥80
D
严重失信
≥26
-
≥21
√(有)
三、说明
1、标准分为二部分:
行为标准、等级标准。
2、行为标准分为三大类:
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
其中信用流失的分值设定原则为:
(1)以是否有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主要标准;
(2)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3、等级标准分为二类:
批发企业等级标准、零售及零售连锁企业等级标准。
4、行为标准由序号(标题)、内容、说明、分值组成,其中信用流失还包括影响年限。
5、影响年限大于1年的事项,第二年开始的流失分值计算方式为:
当年流失分=上年度流失分值/2。
6、等级评价的判定顺序为:
有无直接列入D级管理事项、流失分、积累分、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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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药品 经营 企业信用 评价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