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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风险责任的负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多选题,可以用排除法来确定答案。
(1)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第103条指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故排除B项。
(2)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风险。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故肯定C项。
(3)依据《合同法》第141条、146条的规定,排除D项。
【应注意的问题】因A项题意不清,有两个交付地点,只好采用排除法,将A保留。
★★★4.(99.卷三.多.52)在以下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参考答案】CD
(1)A项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即由违约人承担。
应当排除A项。
(2)标的物尚未交付,依照《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应当排除B项。
(3)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即由违约人承担风险。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4)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提存后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故选择D项。
【应注意的问题】C项的选择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3条,但很多人适用《合同法》第146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能适用《合同法》第146条,而本题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
(十二)赠及合同
★★1.(00.卷三.多.51)甲公司及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及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及合同。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赠及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及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及,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考查知识点】赠及合同的性质及赠及人的撤销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对希望小学的赠及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及。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及人在赠及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及。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及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及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因此,应当选ABD。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及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及合同,赠及人不交付赠及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据此,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应注意的问题】不知道任意撤销权的限制。
即不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
★★3.(99.卷三.单.5)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
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
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赠及任意撤销的限制。
【解题思路和依据】赠及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及不允许任意撤销。
因此选择D项。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及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及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应注意的问题】应当认为,公司及民政部门的赠及法律关系(赠及合同)已经成立。
民政部门只要未拒绝,就视为接受赠及(承诺)。
而民政部门是没有权力拒绝接受公益赠及的。
因为它只是受赠人,不是受益人。
如果拒绝,就是危害社会公益。
(十三)借款合同
★★2.(99.卷三.多.53)下列四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
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
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
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
【考查知识点】利息支付的时间。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故:
(1)A项正确。
(2)B项错误。
(3)C项正确。
C项中24个月,是第24个月。
(4)D项错误。
丁应当在第12、24、36、、48、50个月的时候支付利息。
即应当支付5次,而D项只有4次。
【应注意的问题】熟悉规定即可。
(十四)租赁合同
★★1.(02.卷三.多.32)某甲将私房2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及某丙签订了私房2间的买卖合同。
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及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凭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租赁人的通知义务及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为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了出租人出卖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卖人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个月的规定,应当视为对“合理期限”的解释,尽管“3个月”的规定在前。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在前,买卖在后,买卖不破租赁。
【应注意的问题】后边的,不能击破前边的,这是一般规则。
(十九)技术合同
★★1.(02.卷三.多.56)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共同开发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合同法》第340条规定: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排除A项,选择B项、D项。
(2)《合同法》第342条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此,应当选择C项。
【应注意的问题】这是历史悠久的题目,应当记忆。
(二十)保管合同
★1.(99.卷三.多.44)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吴律师咨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吴律师的以下意见哪些是正确的?
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
C.乙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
【考查知识点】保管合同的实践性、交易习惯、保管义务、返还义务。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A项正确。
(2)交易习惯如果未被当事人所排除,自动进入合同之中。
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补充性解释。
因此B项正确。
(3)《合同法》第369条规定: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人场所或者方法。
”据此,应当将C项排除。
(4)《合同法》第373条规定: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因此D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在B项。
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合同,但甲、乙之间、某地区之间或者某种特殊货物保管有付费的交易习惯,自然应当付费。
交易习惯如果未被当事人排除,就成为合同中的默示条款。
(二十二)委托合同
★2.(99.卷三.多.47)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参考答案】BD
【考查知识点】无偿委托合同费用的承担、转委托的责任、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1)《合同法》第398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据此,应当排除A项。
该条的关键词就是:
预付、垫付和利息。
(2)《合同法》第400条中规定: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因此选择B项。
(3)因合同是无偿合同,受托人轻过失免责。
受托人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因此应当排除C项。
请注意C项中的“都”字,题意昭然若揭。
《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以上三项分析完毕后,对D项已经没有犹豫的余地了。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应注意的问题】审题时,应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偿合同。
(二十四)居间合同
★(99.卷三.单.13)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
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
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居间费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费用是居间人为获得报酬应当支出的成本,故应选择D项。
《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当分清是媒介居间还是报告居间。
从题意来分析,刘某的居间是媒介居间。
媒介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没有报酬请求权,只有费用请求权。
二.任意选择题
(99.卷三.任选.2)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及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及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
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
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
三木公司表示同意。
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
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及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
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
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85.根据我国合同法,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无权代理。
(1)陈某从未获得授权,但是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选择C项排除A、B项。
(2)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可发生对被代理人的效力。
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排除D项是适当的。
【应注意的问题】
(1)题干已经肯定了陈某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只是要求考生对该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
(2)表见代理本质上也是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从题意看,B项的无权代理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将其排除。
★86.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及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性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14条规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
【应注意的问题】代购、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87.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及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A.4月1日B.4月5日
C.4月17日D.4月18日【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合同生效的时间。
【解题思路和依据】代销合同是诺成合同,于成立时生效。
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陈某邮寄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要约,三木用特快专递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邮回,是承诺行为。
承诺通知于4月17日到达。
因此选择C项。
【应注意的问题】在异地以合同书、确认书的方式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区分出要约和承诺。
★★88.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三木公司对其及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考查知识点】无权处分、交易惯例、行纪合同的效力。
(1)因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排除A项。
(2)交易习惯可以构成合同的默示条款--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排除的话。
交易习惯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作出解释,事实上,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是法官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
故B项应当肯定。
另外,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个角度也可肯定B项。
(3)三木公司及九龙公司的买卖合同对行纪合同的委托人(三石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
“行纪人及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应当选择C项。
(4)《合同法》第421条第2款规定: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及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应当排除D项。
【应注意的问题】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陈某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
★89.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考查知识点】行纪合同的价格指示。
(1)《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因此肯定C、D项。
(2)三木公司及九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受委托人三石公司指定价格的影响,但不受行纪人三木公司是否补偿差额的影响。
补偿是行纪合同委托人是否接受后果的问题,不是买卖合同的效力因素。
因此,可以排除A、B项。
【应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是否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都不影响该买卖合同在出卖人(行纪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效力。
★90.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陈某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D.九龙公司
【考查知识点】风险的负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标的物的动产已经交付,应当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说明书等资料的未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应注意的问题】由九龙公司承担风险,不影响九龙公司追究三木公司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49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00.卷三.任选.1)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
“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
★★★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参考答案】B(通说认为是A)。
【考查知识点】试用买卖风险的承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动产)已经交付,因此风险应当由乙承担。
乙占有、管理标的物,只有其能够规避风险,出卖人因已经交付,对规避风险已经无能为力,因此,让乙承担风险最符合合同法的精神,最公平。
【应注意的问题】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选A项,即认为应当由甲承担风险。
这种观点的理论根据是,在试用买卖中,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没有交付,在买受认可之时,标的物简易交付。
--这是理论上的重大误解。
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这里生效的意义是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不是简易交付。
交付的事实在买受人认可之前已经发生了,否则买受人如何试用?
在试用买卖中,交付及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同时发生的,是两个环节。
★★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试用期间孳息的归属。
【解题思路和依据】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未交付,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孳息应当归出卖人所有。
故选A项。
第163条指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合同法》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笔者认为,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已经交付,但孳息仍归甲方所有,因为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交付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给付效果,因此选择A项。
答案虽同,理论根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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