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居间合同工作范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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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获得目标项目的最终合作权,甲乙双方就居间合作具体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项目,引荐甲方与目标项目之建设
方/业主方进行直接洽谈,提供关于项目实施的重要信息,协调并促成甲方获得项目的最终合作权,且由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以合作模式签订项目合作合同;
同时,为甲方实施项目的具体活动及合同履行的各项事宜提供必要的沟通、协调服务等。
“居间成功”是指乙方严格依本合同约定,有效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全部委托事项。
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居间不成功,委托事项未完成:
甲方未能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合同;
乙方仅提供项目的信息,或联络、协助等一般性服务;
对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乙方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2条乙方权责
乙方承诺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自有资源,投入相当的人力、财产及人际关系成本,积极
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促成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并签署正式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项目合作的关系对接、提供合作条件及商务信息、参与投标活动并促成甲方中标、协助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配合甲方实施项目及履行合作合同、确保甲方收取项目款等。
项目前期,乙方应认真分析研究相关的市场信息,及时将项目信息或建设方/业主方的
项目要求提供甲方予,如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实施内容、合同条件、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总价及子目单价、供应材料等。
甲方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的,乙第1页
方有义务予以协助。
乙方提供予甲方的与项目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乙方保证完全满足如下要求:
项目情况切实可行、资金到位,施工手续齐备,已能够正常实施。
能对甲方取得项目合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构成正式合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
分;
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若前述文件资料或信息出现任何不符合要求之情形时,甲方可迳行解除本合同,并对其因此所受之损失主张赔偿;
且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在项目初步磋商洽谈、招投标活动、合作合同谈判签署过程中,乙方应尽居间人之最
大审慎和诚信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参与项目、信息沟通、关系对接、业务公关,全力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信息,辅助具体的商务谈判,为甲方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帮助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并签署正式合作合同。
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居间服务,以确保甲方
能全面有效实施及顺利处理完结项目全部事宜:
协调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在整个履约期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代表甲方在项目现场负责货物交接,调试、验收等甲方要求的工作并承担相关
费用;
协助甲方向建设方/业主方提供完整的项目技术方案,协助甲方参与项目技术方
案论证,向甲方转达建设方/业主方提出的意见。
积极协调建设单方/业主方依约履行其应负之义务,如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
在提供居间服务咨询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通报与项目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收集反馈信息,解释有关问题。
乙方应勤勉尽责,全面履行甲方所委托之全部事项,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以欺诈手段、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方式骗取甲方资料信息、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甲
方丧失项目合作权的;
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损害甲方利益的;
怠于提供居间服务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失真、不完整的;
使用行贿、内幕交易、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提供居间服务的;
任何其他损害甲方权益或违法违规情形的。
若有违反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亦丧失居间报酬取得权。
居间成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乙方可依本协议约定取得相应居间报酬,但相应的
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3条甲方权责
为取得项目合作权,甲方应按乙方及建设方/业主方要求,负责提供项目所必备的市场
资料、技术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招标公告要求各种文件资料。
若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查批准,甲方可派人协助参加为争取项目所举办的专题讲座,并
同乙方一道拜访建设方/业主方或客户。
提供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支持,包括提供项目技术方案,为乙方提供技术方案论证会。
第2页
甲方负责开展项目合作的实质性活动,如参与完成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领取和投递
等工作,以及与建设方/业主方进行项目合作合同的前期磋商、协商谈判、正式签署等。
若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
甲方因履行此合
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居间成功后,甲方已收到建设方/业主方支付的相应项目款项,则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
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4条居间报酬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乙方成功提供居间服务的项目,由甲方将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
订的合作合同提交予乙方备案,甲方按照以下给付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
以乙方完全严格履行其应负之合同义务且无任何违约情形有权取得居间报酬为前提。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支付居间报酬前,乙方须依甲方要求先行提供合法税务发票予甲方请款,否则,甲方
有权暂不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应(个人为%,企业为17%)税费后将剩余金额的
居间报酬支付予乙方。
乙方收款银行信息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5条居间费用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除非甲方实现明确同意承
担该居间费用之部分或全部;
否则,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委托事项,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居间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6条居间期限
居间期限自本合同生效起至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履行完毕或终
止之日止。
超过前述期限仍需要提供居间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延长委托期限。
第7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若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委托事项。
即未促成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正式项目合作合同,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居间成功的,双方依约履行完毕各自应负之权利义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解除或遇有法定解除事项的,本合同亦终止。
第8条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允第3页
许他人使用或泄露该商业秘密于任何第三人。
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中获悉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
成交机会、项目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属于甲方之商业秘密;
乙方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居间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任何不利甲方的行为。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依居间报酬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
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不支付居间报酬。
第9条转委托禁止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予任何第三人。
第10条其它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
一方可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所受之全部损失。
本合同的签署并不构成双方之间雇佣和被雇佣或代表和被代表的授权关系,乙方亦不
得对外宣称与甲方存在相同或类似关系。
双方为便于开展业务合作,相互间提供的名片、文件或针对具体项目出具的书面文件仅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之用,不得滥用;
否则,由违反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采取协商解
决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
若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由乙方负担。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第4页
篇三: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1999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
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
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
当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
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合同法》第405条也明确规定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5、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为"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展开的。
2、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
作为中间商,居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3、居间人须是从是居间业务的人。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民、法人能否均可成为居间人存在争议,但却一致认为居间作为一种营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居间人的资格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人。
4、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虽然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报酬的支付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5、居间合同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合同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即告成立,同时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
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四:
居间合同的法律解释
居间合同的法律解释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文书要点1.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
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20XX—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使双方交易。
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说,居间人就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
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
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
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
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取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所以,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
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
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第五,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
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在交易中,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一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
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委托方完成一定的事务;
合同的标的都是完成一定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受托方或者居间人、行纪人为一定的行为;
从合同内容上说,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也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作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行纪
合同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受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特别提示1.要明确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即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三,隐名和保密义务,隐名义务是指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即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与委托人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第四,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应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并由其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最终实现。
2.明确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
第一,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
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在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因为居间人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所以非经特别约定,不得请求偿还。
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时,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受到限制,即必须由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消灭。
一般居间人违反其对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其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是一项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
篇五:
居间合同正式版本
居间服务合同书(20XX)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
区土地(以下简称“土地转让项目”)转让签约的各项事宜,引荐甲方和该土地的使用权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土地转让项目的重要信息,并由乙方促成甲方最终取得该土地开发建设权。
第二条转让土地的慨况描述
土地座落: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土地现状: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指定土地转让合同签约成立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土地使用权人所需文件资料、资信证明、按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合理条件等。
、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负责和土地转让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土地转让单位所签订的合同。
甲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尽全力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转让合同的签约成立。
为此,乙方应协助甲方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各种商务谈判,但谈判内容的最后决定权归属于甲方。
、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不得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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