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房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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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4、指导和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定期实施考核和检查。
5、积极做好从事药品工作的人员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事药品工作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6、负责对供货单位的审核并建立档案;
负责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
7、负责各种药品质量问题的调查、审核和处理。
8、负责指导药品采购、验收、养护、保管、调剂等工作中的质量管理,并实施监督。
9、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收集和报告。
10、负责无菌器械的使用监督和销毁工作。
11、承办质量领导组织交办的其他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五、处方审核与调剂人员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处方审核、调配工作及用药咨询服务。
2、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工作。
3、对处方用药存在疑问,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超常规剂量等情况,负责与处方医师共同协商、研究,进行更正或修改。
4、为患者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
5、开展合理使用抗生素药品的相关工作。
六、药品采购人员管理职责
1、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本院的药品采购工作。
2、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3、负责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协助质量管理机构建立供货方档案。
4、参与对供货单位的实地考察工作。
5、负责建立药品购进记录。
6、负责收集药品市场信息和质量信息,并及时向质量管理机构反馈。
七、质量验收人员管理职责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开展药品质量验收工作。
2、认真执行“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负责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3、根据药品质量验收情况做好药品验收记录。
4、收集药品验收工作的质量信息,及时向质量管理机构反馈。
八、药品养护人员管理职责
1、在质量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院药品的养护和检查,做好药品检查记录。
2、坚持预防为主,按照药品的理化性质和贮藏条件要求,指导仓库管理人员合理存放药品。
3、负责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
4、负责本院用于药品方面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建立维护档案。
5、负责药品养护、检查信息的收集,并定期分析、上报。
九、仓库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1、全面负责药品的入库、出库管理工作。
2、按照药品的理化性质和贮藏条件要求,分类、分区合理存放药品。
3、合理利用仓库容量,整齐、有序堆放药品,并按规定做好货位编号和色标管理。
4、做好仓库的帐、物管理,保证账、物相符。
5、负责每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表。
第二部分:
管理制度
一、质量否决制度
1、建立一个规范的质量否决制度,严格药品质量管理,杜绝不规范的用药行为发生。
2、行使质量否决权是以药品质量标准与质量责任为依据,实行对药品质量问题确认、处理的决定权。
药品质量负责人是本院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责任人。
3、对药品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使质量否决权,并报本院领导处理。
(1)从证照不全的供货单位购进药品;
(2)从未通过审核的企业购进药品;
(3)购进或使用假劣药品;
(4)使用经验收或检验为不合格的药品;
(5)购进或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
4、凡是违反《昭通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及本院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药品质量负责人有权进行否决、纠正和处理。
5、企业制定的药品购进、验收、保管、使用等制度,必须充分保证质量负责人行使质量否决权。
附件:
(1)药品质量否决记录
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为严格药品购进管理,保证药品购进质量,制定本制度。
2、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票据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少于2年。
3、购进药品要由药品采购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经质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药剂科负责人及分管药剂工作的院长审批。
4、质量管理机构应对拟供货单位的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购进药品,并建立供货方档案。
内容包括:
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营业执照,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证明,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等。
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5、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院所有购入药品的质量档案。
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品等。
进口药品还应包括《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首营品种还应包括该批药品的检验报告书。
6、药品采购人员根据购入药品的随货清单及实物做好“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药品采购计划审批表
(3)供货方审核表
(4)药品质量档案登记表
(5)药品购进记录
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对购入药品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是保证购入药品质量,有效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医院的重要措施。
因此,要求质量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认真开展药品质量验收工作。
2、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进货凭证和购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入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进入药房。
3、验收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常温保存的药品应在48小时内验收入库;
阴凉保存的药品应在24小时内验收入库;
低温保存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要随到随验,及时入库。
4、验收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按照以下抽样原则进行抽样:
同一批样品在5件以下包括5件的抽取1件;
5件以上的每增加5件多抽1件,不足5件按5件计。
在每件的上、中、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以上的小包装进行检查。
发现有异常现象需要复验时,应加倍抽样复查。
验收大容量注射剂时,抽样基数50件。
5、验收时首先进行票、货核对,核实随货清单与实物是否相符。
再按照从大到小、从外到内的顺序进行逐项验收。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6、包装质量验收:
药品的外包装上应有药品名称、厂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体积、重量及储运图示等标志。
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7、特殊药品应双人验收,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8、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验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标签、说明书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
非处方药的包装应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9、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随货应附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10、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验收进口药材时,随货还应附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11、验收首营药品,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12、必要时,可进行药品的外观性状检查。
根据药品的不同剂型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可进行色泽、潮解、异物、结晶析出,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澄明度、崩解时限等项目的检查。
13、药品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合格,并报质量管理机构核查处理。
(1)假劣药品;
(2)整件产品无合格证的药品;
(3)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
(4)包装破损的药品、已被污染的药品;
(5)进货手续不全的药品。
14、药品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的情况如实做好“药品验收记录”。
记录应记载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到货日期、数量、进价、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验收日期等内容。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药品验收记录
(7)药品质量核查记录
四、药品保管制度
1、建立一个规范的药品保管制度,规范仓库管理,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2、仓库管理人员接收入库的药品必须是经药品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的药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
库存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
3、仓库管理人员要根据药品的贮藏条件及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存放药品。
4、仓库实行统一的色标管理,严禁混淆。
不同色标的含义:
黄色区域为待验药品存放区;
绿色区域为合格药品、出库药品存放区;
红色区域为不合格药品存放区。
5、常温条件保存的药品存放于常温库中,需阴凉保存的药品要存放在阴凉库中,需低温保存的药品要存放在冷库中。
6、特殊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
药品与医疗器械,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存放;
易串味药品,危险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
7、存放药品要按照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分垛堆放。
不同垛堆之间应有距离;
药品与墙、屋顶(房梁)、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8、本院规定药品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按近效期药品管理。
仓库管理人员每月应填写近效期药品报表,报药剂科负责人研究处理。
药品的有效期在1个月内的,本院不允许再使用,作不合格药品处理。
9、仓库管理人员对出库药品要认真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库: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有液体渗漏,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内包装破损等;
(2)不合格药品或超出有效期的药品;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标签脱落;
(4)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使用的药品。
(8)货位卡
(9)近效期药品报表
五、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药房中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应保持清洁卫生,药品摆放应整齐有序。
2、陈列药品要符合药品贮藏要求和药品分类管理要求;
药品分类标识明显,悬挂或张帖合理。
3、药品与医疗器械,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摆放。
4、特殊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5、易串味药品分柜陈列。
6、危险品专柜陈列,并保证安全。
7、需低温保存的药品应存放在冷柜中。
8、拆零药品统一存放在拆零药品专柜,并保证清洁、卫生。
9、药房陈列的药品要做到防日照、防火烤、防潮、防尘、防虫、防污染。
10、药房外要悬挂药品价格公示栏,明确标示药品价格,让患者明白消费。
11、凡发现包装破损、霉烂变质、虫蛀鼠咬,有效期在1个月以内及质量可疑的药品,一律撤架,填写报损单或药品质量核查记录,报质量管理机构核实处理。
12、药房中不得陈列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
不得陈列灭鼠药、杀虫药、兽药、农药等。
(10)药品报损单
六、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为满足患者的用药需要和住院病人用药的调剂需要,可对药品进行拆零,但必须保证拆零后药品的质量,做到防尘、防潮、防虫、防污染。
2、定义:
拆零药品是指破坏了药品的最小包装,使药品曝露并与外界相通;
或破坏了药品包装,已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出原包装、标签的信息。
3、门诊药房设立“拆零药品专柜”,集中存放拆零药品。
4、为保证药品质量,门诊药房对易受潮、易氧化,质量不稳定的药品应尽量避免拆零,并向处方医生和患者说明原因。
5、住院部药房专用调剂场所也既是药品拆零场所,调剂人员要保持其清洁、卫生,并定期杀菌消毒,确保调剂场所符合药品存放的卫生要求。
6、药房要配备必要的药品拆零工具,包括剪刀、镊子、药匙、拆零药袋、瓷盘等,并保持清洁卫生。
7、拆零后的药品应尽量使用原包装。
如不能使用原包装的,可放入清洁密闭的拆零药瓶,加贴拆零标签;
拆零标签上要标识“拆零药品”字样,写明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并保留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备查。
8、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批号的拆零药品不得混放。
9、药品拆零后要做好记录,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操作者等。
9、调剂拆零药品要用清洁卫生的药袋盛装。
一个药袋盛装一种药品,不得混装。
药袋上应写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11)拆零药品标签标识样本
(12)药品拆零记录
(13)药袋标识样本
七、药品养护检查制度
1、建立规范的药品养护检查制度,保证库存和陈列药品质量,有效防止药品质量事故发生。
2、药品养护人员每周应检查药房和药品仓库的卫生情况和储药环境,核实药房和仓库是否符合药品的贮藏要求。
3、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两次定时(上午9:
30∽10:
00,下午15:
00∽15:
30)对库房和药房的温度和湿度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
若相应库区的温度或湿度超出规定范围,要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4、对库存药品按“三、三、四”的原则进行循环检查。
所谓“三、三、四”是指每一季度对所有库存药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1个月检查30%,第2个月检查30%,第3个月检查40%,要做好检查记录。
5、对药房陈列药品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6、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药品包装情况、外观性状情况;
是否有破损、吸潮、潮解、霉烂、氧化变色、沉淀析出等情况。
必要时可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7、药品养护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或质量可疑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应部门暂停使用。
并填写药品质量核查记录,及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核查处理。
8、药品养护人员应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特性,采取熏蒸、干燥、过筛等方法,做好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除尘、除湿、防虫养护。
9、在雨季、高热、严寒等季节,药品养护人员应缩短检查周期,做好药品养护工作。
10、药品养护人员应对用于储存药品的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14)温、湿度记录表
(15)药品检查记录
(16)药品暂停使用通知
(17)(设备)检查维护记录
八、调剂管理规定
1、建立规范的调剂制度,有效避免用药安全隐患,保证患者正确、科学使用药品。
2、药房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悬挂标明身份的胸牌。
要着装整洁,服务热情,耐心细致,不得擅离职守。
3、药房调剂人员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加强药学知识学习,向患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
4、药房工作人员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
无医生处方,药房人员不得擅自出售药品。
5、处方需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和药师协理)以上资格的人员审核合格后,才能调配。
6、经审核有配伍禁忌或用法用量不妥的处方,需告知原开具处方医生,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签署意见后才能调配。
必要时可向患者说明情况。
7、对处方使用的药品,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其他药品代替。
8、对使用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双人审方、双人得复核,仔细审核剂量与处方用量。
调剂后,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以上备查,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9、对使用有医疗用毒性药品、急救药品的处方,应双人复核,仔细审核剂量与处方用量。
10、发药时应认真核对处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药剂数量,并向患者清楚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11、处方的审核、调配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调剂后,处方应保存1年以上备查。
(18)胸牌标识样本
九、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规定
1、要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若是在本地收购的中药材或中草药,应经质量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必要时,可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2、按照验收制度规定,对购入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品名、产地或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日期、规格、数量、单价、验收结论、验收人、验收日期等。
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4、应保持炮制中药的专用场所清洁、干净。
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炮制中药。
自行炮制的中药应经质量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可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5、药品养护人员每月应对中药房和中药库存放的中药进行检查,并根据中药的特性,采取适宜的养护方法,定期除尘、除虫、除潮。
6、中药装斗前要做好质量复核,严禁错斗、串斗和混药。
中药斗前书写的名称要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并书写正名正字。
7、中药处方的调剂:
(1)按照审方、配方、核对、发药的程序调剂中药处方。
(2)审方人员应对中药处方进行仔细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有:
处方笺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药名书写是否准确;
用药剂量是否合理;
用药方法是否恰当;
处方用药是否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
处方中的药材是否缺货,如缺货应建议处方医师更换其它代用品等。
(3)审方药师若对处方有疑义,应告知处方医师,建议更正或修改,经处方医师应重新签名或签署意见后方可调配。
审方药师不得自行修改处方。
(4)调配处方应称量准确、分剂均匀。
总帖误差不大于2%,分帖误差不大于5%。
称取贵重中药、毒性中药要做到计量准确。
(5)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的中药应单剂分包,并向患者交待清楚,说明煎制、服用方法;
有鲜药时应分剂另包,方便患者保存;
外用药剂应分剂另包,并标明“外用”字样。
(6)处方调配完毕,应对照处方仔细复核。
经复核准确无误后,装入清洁、干净的药袋,写明煎煮方法、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禁忌。
(7)发药时应做到三核对:
仔细核对取药凭证、病人姓名、配方剂数;
调剂人员应耐心、准确地回答病人提出的用药有关问题。
(8)发出药后,调剂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名。
中药处方保存1年以上备查。
(19)中药购进验收记录
(20)中药袋标识样本
十、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严防发生流弊。
2、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对购入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验收时应检查到每一个最小包装,并仔细清点、核对数量;
要检查包装的密封情况和封签是否完好;
是否有规定的标识。
验收人应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名。
4、存放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要有确保保管安全的措施和设备,做到专用保险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登记,帐物相符。
存放二类精神药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专用帐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以上备查。
5、调配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处方要做到双人审方,双人复核,仔细核查处方用量是否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限量规定。
6、取用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要及时登记入帐,保证帐物相符。
7、处方审核人员、调剂人员均要在处方上签名。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以上备查,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2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帐册
十一、急救药品管理规定
1、药剂科应根据本院临床用药要求,确定急救药品品种,加强管理,做好药品储备工作,全力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2、急救药品是临床用于紧急救治的药品,其中有一部分属于毒性药品,因此本院要求对急救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帐登记,并保证有足够的应急储备药量,确保快速、准确、足量地供应临床急救使用的需要。
3、药剂科要加强对临床科室储备的急救药品的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存放药品的条件符合要求。
临床科室使用了自行储备的急救药品后要登记,处方送药剂科备存。
4、药房调剂人员接到急救处方后,要立即进行调剂,做到快速、准确。
5、对急救处方的用药剂量要仔细审核。
调剂后,处方保存1年以上备查。
(22)急救药品专用登记册
十二、无菌器械管理规定
1、无菌器械,既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包括: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共八种。
2、药剂科负责无菌器械的采购、保管、分发及使用后的回收销毁工作。
3、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无菌器械。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包括器械销售人员合法证明材料的供货方档案。
4、购入的无菌器械按照验收制度规定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单价、购进日期、包装标识、验收结论、验收日期、验收人等。
5、临床科室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药剂科负责对无菌器械的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核查,对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行为及时报告院领导处理。
6、临床科室使用了无菌器械后,要及时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定期将使用后的无菌器械交回药剂科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7、药剂科应定期检查、核对发出与收回、临床科室留存的无菌器械数量,保证无菌器械的来源、流向和使用后销毁各环节的帐、物相符,严防使用后的无菌器械流入非法途径。
8、药剂科对收回的已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定期进行毁形和销毁,并做好记录。
如有其他部门回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告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3)无菌器械购进验收记录
(24)无菌器械消毒处理记录
(25)无菌器械销毁记录
十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定义:
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的内在质量、外观性状、包装标识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药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文禁止使用或收回的药品;
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第48条、第49条规定的假药、劣药情形的药品。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核实、确认。
3、验收员、养护员、仓管员、药房工作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疑问时,应暂停使用,填写药品质量核查记录报质量管理机构核查确认。
4、不合格药品一经确认,必须立即收回,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得再使用,并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分管药剂的院领导处理。
对已流出的不合格药品,应全力追回。
5、质量管理机构应对出现不合格药品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不合格药品的调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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