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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将故意杀人最的有关疑难问题进行解决,是不容小觑也是非常紧迫的任务。
【关键字】故意杀人,犯罪构成,死刑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规定处于刑法分则的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章节,是一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为社会公众所严厉禁止的一种犯罪行为。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述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从古至今都是为统治阶级所严厉惩治的一种犯罪,在近代更是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保护,因为生命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权,是人生存、发展的前提,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点。
(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罪的条件,只有某种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对其进行归罪和进行否定性评价和惩治。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实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成为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原因所在。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所谓他人的生命权是指己身以外的自然人非经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剥夺其生命的权利。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要包括,第一,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作为支撑,如果是为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则不构成犯罪。
第二,要发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有实施某种剥夺他人生命的作为或是不作为的动作。
第三,当发生死亡结果时,行为人的杀害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这也是对故意杀人罪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其中,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还必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的发生。
(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不存在犯罪的停止状态的各种犯罪状态,其中隐含的意思包括,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状态,另外,并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犯罪的停止状态。
这些停止状态主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也不例外。
对于正确的判断故意杀人罪所处的停止状态也是正确认定案件具体情况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非常重要,往往是从轻或是减轻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两种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发生,他们在程度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很明显的差异,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和案件的复杂性,通常在具体认定方面存在着很多的困难。
对于如何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和界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很多理论和途径。
在理论上主要有目的说、故意说和案件事实说三种主张。
目的说认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也就是说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剥夺他人的生命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无需考虑何种动机、何种手段以及后果是既遂或未遂;
而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无需考虑手段和犯罪的后果。
所谓的故意说则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内容方面的差别,即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而无需考虑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行为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不具有杀害其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
案件事实说认为二者的区别则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能以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标准,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主观的东西很难去认定,而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第二种学说进行界定,故意说坚持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来作为区分标准,比较准确的揭示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也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这种学说上的选择正是基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进行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这两种情况很难进行区分和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在客观上都有对他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侵害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他们在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两者非常容易混淆,但是前者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有原则的不同。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在客观上都有损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并且往往会造成他人伤害结果,其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难以分清。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的困境,要正确区分这两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故意,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选择了第二种学说。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的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和界定,我们不仅要遵循理论上的犯罪构成学说,还应该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进行判断,主要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第一,实施犯罪侵害行为的原因分析,即侵害行为的起因。
在判断犯罪定性之前,我们应该充分的考虑案件的发生情况,查明犯罪的起因,是由于生活琐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引起的等,如果是生活琐事的原因,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一般是不会发生故意杀人罪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
第二,犯罪行为的强烈程度,也就是说行为打击的部位和强度,在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总是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并且往往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故意伤害,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则往往是选择非要害部位,有意避开致命部位进行打击,并且其打击的力度也会轻很多。
第三,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一般说来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后,犯罪行为人往往会表现出一种比较满足和兴奋的心情,甚至会炫耀,这是其目的达成的一种满足,而故意伤害罪则没有那样的心情,并且在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结果时往往会表现出吃惊、惊吓和后悔的的神情,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会采取积极的施救措施进行挽救。
第四、犯罪行为人的平时表现,犯罪行为人在日常的生活中一贯表现是粗暴、凶残还是胆小怕事、性格懦弱、温顺等这种性格和日常变现,对于判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定性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我们应该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考量,以便更好的认定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真正做到罪行和刑法相适应。
三、故意杀人罪与相关联犯罪的研究
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的犯罪构成是不同的,但是,在遇到具体的犯罪行为时,尤其是发生死亡的结果时往往会涉及到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向故意杀人罪方面进行思量,此时,就应该对其具体的犯罪构成和集体的案件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正确的对犯罪行为及行为人定罪量刑。
(一)、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它的犯罪对象直指他人的生命。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具体的犯罪构成包括:
客体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个人或社会利益;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绑架他人以达成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是绑架罪最明显的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构成的特征。
只有当绑架行为发生超出绑架罪的结果范围之外时,才会发生于故意杀人罪的交叉等问题,即绑架中发生了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知,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过失地致被害人死亡则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定性,而行为人在绑架犯罪过程中或绑架犯罪既遂之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则独立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这种情况已经被绑架行为所吸收,故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没有再单独论以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并罚。
我国刑法进行这样的规定是出于这样的考量:
绑架过程中的杀人与抢劫过程中杀人一样,我们不能仅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单方面去认定其是否转化为了故意杀人罪,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完整的一个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量,避免此罪与彼罪发生竞合或冲突,不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采取暴力的方法进行抢劫,并且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与“暴力”密切相关。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人身实行打击强制,旨在排除被害人反抗的一切手段。
由暴力所涉及的强度以及与抢劫罪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在抢劫罪中“暴力”应包涵杀人行为在内所决定,而在抢劫中故意杀人的,则只构成抢劫罪,而不另成立故意杀人罪。
四、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领域中的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并且,在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的刑事格言中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是非常严厉的,这也是从我国历朝历代都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一种精神和理论上的支持,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不断传播,故意杀人罪无论在理论领域还是司法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稳定性的制约和限制,以及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足,因此,我们应结合现代的理论以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的完善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保护被告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故意杀人罪存在的问题
1、我国故意杀人罪立法缺陷
我国刑事相关立法在故意杀人罪方面的立法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包括法定刑的幅度过大,不利于在具体案件中的定罪量刑。
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纷繁复杂,而法条中队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从3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这样大的幅度只有几个大的层次,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产生了一定的难度,对于真正实现公正司法是很不利的。
另外,我国的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时已死刑为基准的,即以死刑为起点向上或向下推进,其理由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必须以生命相抵,我国这样的量刑基准要求被告人必须证明自己有从轻或是减轻的情节,这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相抵触,不利于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通过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方面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得出了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限的范围以及社会其它因素对我国犯罪案件审理的影响,使得我国的司法实践很难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实现。
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法院迫于社会舆论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做出有悖于法律原则、也违背其法律素养及意愿的判决,使得案件判决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领域的威严和权威性。
3、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这是一种剥夺罪犯的最重要的权利即生存权的一种惩罚,也是最后的手段,因为其严重程度之深、影响范围之广,故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要求非常的严格,并且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避免社会的不稳定的发生。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将死刑核准的权利的收回必然会促使各地将判处死刑的数量进行大幅度的压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消减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新的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我国的死刑罪名减为55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减少了9个死刑,进一步削减了死刑的适用情况,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对死刑的限制,但多数为经济方面犯罪的死刑的限制,但是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多体现在适用的条件方面。
但是近年来,我国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占死刑案件的比例还是较高,这也切实的反映出在司法人员中杀人偿命的观念是普遍存在的,但是,由于人的生命是只有一次的,因此,在适用死刑时应该更加的慎重,这也是需要我们注意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保留死刑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而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长期死刑政策。
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等,这也是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才能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具体的分析犯罪行为的罪行的严重性,主要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其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对象及犯罪结果这些因素,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判断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只有符合这些因素才能考虑适用死刑这种极刑。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应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款: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均从人性以及人的身体心理方面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是一种人性化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和社会的稳定,是一种刑法上比较温和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
(3)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我国的死刑执行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其中的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的独创,也是为了控制对死刑的适用,其适用条件为第一,适用对象为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第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我国的死缓制度的规定作为一种人性化的规定,其适用的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满足的,也是司法机关为避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全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设立的,是一种温和性的惩治措施。
(4)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首先,从案件的管辖范围上进行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
其次,从死刑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核准程序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是程序上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由于地方司法资源的差异带来的相同情况不同处理的情况的发生。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死刑的规定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其中的不完备的地方仍然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由于我国岁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过大,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我国法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很是广泛,很是灵活自主,因此,对于不同的法官,由于其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以及其自身的经历的不同,往往会导致相同问题出现不同的结局,容易产生司法的不公平现象,再者,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因素的加入使得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越发的腐败,究其根源就在于现行司法体制赋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监督制约。
其次,由于我国是一个人性社会,并且舆论的监督体制的不完善等因素,导致我国的司法往往不能独立,深受社会舆论等案件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出现了分崩离析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客观真实性以及追求公平公正的目的。
(二)、完善故意杀人罪的建议及途径
1、完善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建议
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方面的完善,不仅要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考虑,还要对具体的法条之间的完美衔接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尽量做到,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
在我国的具体的国情以及现行相关法条的综合分析下,我认为对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完善的关键在于细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应在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之外,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才适用死刑,具有较轻情节的故意杀人行为适用死刑则不符合这样的规定,因此应在法定刑上严格设定其上限,废除这部分犯罪的死刑适用。
同时要单独列举情节较重的故意杀人罪的情形,设定其下限,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法定刑幅度过大的立法情况,逃避本应受到的较重的刑罚处罚。
具体仍以刑期的高低为界限,情节较轻的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
2、完善我国故意杀人罪的司法实践建议及途径
在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之后,对于故意杀人罪司法领域的有效控制便成了更为关键的一步,也是将法律有效运用于实践中的必备要素。
真正做到宽严相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审查判断证据,对于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处理,真正做到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尤其是当案件存在疑问时必须排除对死刑的适用,这也是对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的底线。
我国刑法规定,在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这个标准很抽象,必须与具体的情况相结合,要严格做到,只有在证据确凿,并且排除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一切不合理的矛盾之后,才能定案。
其次,要完善社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例如将社会舆论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使得社会监督真正起到其应用的作用,而不是作为一种威胁司法公正的一种手段,并且对于这样的一种手段要进行严厉的打击,避免其影响到司法的公正的真正实现。
3、严格控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从古至今都还有着杀人偿命的一种思维定势,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类文明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我国的各种法律制度也都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我国对故意杀人罪在判处死刑方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死刑数量正在逐年减少,但是在某种时期仍然会有上升的趋势,因此,我们应该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方面给予重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权方面的立法。
首先,我们必须改进对故意杀人罪限制适用死刑的理念的问题,要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死刑观和人权观,克服重刑主义观念,坚持少杀慎杀理念,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
其次,从立法、司法上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对故意杀人罪的使用规定,这就要求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尽早解决故意杀人罪罪状过于简单、量刑幅度过于宽泛以及量刑基准模糊等方面的问题,然后从司法到实践,逐步实现对故意杀人罪的有效的适用,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推进司法进步与公正。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其中的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仍然是刑法领域的重要的研究部分,这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是不容忽视也是最容易起到震慑作用的一部分,对于如何进行相关完善仍然任重道远,是一个需要不懈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李欣,《论转化犯》,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年4月
[2]赵秉志,《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言》,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
[3]郭立新、杨迎泽,《刑法分则使用疑难问题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4]翟勇,《试论法官自由裁量权》,郑州大学
[5]阴建峰,《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
[6]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8]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10]张文显,《法理学》,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周道鸾,《人权入宪与死刑限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
[12]张敏、王非,《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实证研究——以百例死刑案件为视角》,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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