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金融办责任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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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及非法保险机构、非法保险业务。
承担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拟订地方银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
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
指导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重组和风险处置。
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企业改制上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建设。
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负责自治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再融资和发行债券,指导、协调我区上市挂牌公司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工作。
负责我区交易场所和资本要素市场的行业监管。
办理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事项及日常事务。
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
拟订地方保险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
指导地方保险机构的改革、发展、重组和风险处置。
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保险机构、非法保险业务。
负责牵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负责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
拟订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制定市场准入及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
审核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实施分类监管;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工作。
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
指导设区市监管部门落实监管政策、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开展监管工作等。
负责拟订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
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监管制度,统筹指导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协商相关部门,研究和落实行业扶持政策,推动我区的融资担保体系、再担保体系建设。
指导设区市监管部门落实监管政策、建立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开展监管工作考评等。
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核准已下放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的市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
组织开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专项检查。
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指导设区市履行属地监管人责任、强化风险防控工作和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指导融资性担保协会工作。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无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2项)
第一项: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工商登记、经营团队、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及执行、档案资料管理、经营理念与战略目标、营业场所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情况。
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债、抽逃资本、账外经营、超利率上限放贷、财务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小额贷款公司配合监管情况。
包括监管信息报送与维护、变更事项申报、年度经营报告、履行责任与义务等。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能力情况。
包括资本扩张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社会评价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方式。
(一)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业务信息统计与分析、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谈高管、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
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二)现场监管。
包括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结合、监管人员检查与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检查结合等,一般情况主要指年度考核评价、现场检查及临时性检查。
1.年度考核评价。
每年对小贷公司进行综合考评,将公司内控治理、合规经营、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盈利能力、支农支小效果等方面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类。
2.现场检查。
检查重点为上一年度考核评级等次较低、经营亏损、存在异常经营情况的公司等,根据年度监管工作需要,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全区性现场检查抽查。
3.专项检查。
根据非现场监管、群众举报、突发事件等发现的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对特定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延伸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系统数据、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监管举报等制度。
自治区及市县一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社会监管机制,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当地主管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约谈公司高管;
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资料。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检查制度,履行相应手续调阅被检查单位的资料;
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底稿;
在运用访谈、询问等检查手段时要做好记录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接入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并实时或定期上传业务数据及财务信息等;
自治区金融办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表及分析材料;
与自治区区直有关部门及市县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行业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及处置。
(二)年度考核评价。
一是自治区金融办制定《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评分细则》印发至各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及小额贷款公司;
二是各小额贷款公司撰写《年度经营报告》,登录监管信息系统完整填报《审计报告》及业务、财务等相关信息,并撰写自评报告;
三是各设区市监管部门成立考评工作组对考核对象进行现场考评,逐项考核评分,得出初评分数及等次意见,出具《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评分汇总表》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四是自治区金融办牵头成立复评工作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公司的初评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五是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各设区市监管部门初评意见、现场复评及第三方信用评级情况,核定各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并通报;
六是对考评中发现明显问题的公司,通知市级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并督促整改。
(三)现场检查。
一是自治区金融办制定年度全区现场检查方案并印发各设区市监管部门。
二是各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自查,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
三是各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辖区内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四是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各设区市现场检查报告结合非现场监管情况,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办有关人员及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
五是形成全区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并对发现问题的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主要有:
(一)日常风险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方面问题的,监管部门可通过下发监管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监管谈话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报自治区金融办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
(二)重大风险处置。
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由监管部门收缴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退出机制。
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账外经营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接受监管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法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
第二项: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经营情况。
包括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违规对民间借贷、理财业务提供担保,套取银行贷款,占用或挪用客户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配合监管情况。
包括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资本金运用、重大变更事项、年度报告等数据信息。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能力情况。
包括业务开展与创新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状况、社会评价等。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业务信息统计与分析、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
包括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监管人员检查与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检查相结合等,一般情况主要指现场检查及专项检查。
1.现场检查。
每年在各设区市金融办全覆盖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业务量较大或存在异常经营情况的公司。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2.专项检查。
根据非现场监管、群众举报、突发事件等发现的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对特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延伸核查。
包括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监管举报等制度。
自治区金融办及市县一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社会监管机制,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当地监管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主要包括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每月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处获取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数据,并于当月中旬完成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数据的汇总分析,形成报表及分析材料。
一是自治区金融办制定年度全区现场检查方案并印发各市监管部门。
二是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当地监管部门。
三是各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本辖区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四是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各设区市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非现场监管情况,组织人员(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
五是形成全区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公司提出监管意见。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主要有:
对日常监管及检查中如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方面问题的,监管部门可通过下发监管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监管谈话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报自治区金融办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暂停受理变更事项、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等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及检查中如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由监管部门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依法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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