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注册申请书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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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方法》办事步骤:
1、申请人向县卫生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
2、县卫生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申请人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进行筹建;
4、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验收,合格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拟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历证书;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表;
备注:
1、乡镇中心卫生院、城镇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局办理。
2、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执业期满60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交材料同上。
2.求: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书该怎样写
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需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具备持有《药品运营企业许可证》、《药品运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
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质量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平安、有效和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具备准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供应服务的力量,运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
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多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需经地{市)以上药品运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运营职业资历证和健康证;
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求相顺应的设备。
情愿担当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供应有关材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
只要取得定点资历的医疗机构才能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最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以便参保人选择就医、购药。
当满意以上条件就可以申请,详细申请你可以根据一般的申请书写。
在这里,祝你一切顺当。
3.医疗机构申请书怎样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进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情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状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下水道、消防设备状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猜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依据状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内容。
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备状况:
(三)选址与四周托幼机构、中学校校、食品生产运营单位规划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责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讨论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需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个体诊所执业申请书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公开细则
(一)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指各种规模的综合性医院、西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街道(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站(所、室)、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前,需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二)服务要求:
1、本市受理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有:
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县(市、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2、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担任受理二级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急救站、临床检验站及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3、县(市、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担任受理一级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卫生分院、卫生所)、卫生室(医疗站)、门诊部(诊所)、保健所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三)服务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区域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与拟设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相顺应的场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保障和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特定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历;
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退职人员,有相应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执业资历,并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5年(农村3年以上)。
2、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具备: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核准的规模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基本标准、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和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顺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污水处理等必要设备。
(四)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
设置申请书、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可行性讨论报告、设置申请人的资历证明、设置申请人的基本状况证明。
(2)申请个体诊所应提交:
设置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应具备的符合设置规划、基本标准、合适场所、必要资金的相关证明。
2、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应当提交: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姓名及其资历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2)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3)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4)诊所、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历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1、设置医疗机构设置任何医疗机构均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向相应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填报《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市、县(市、区)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设置申请人应事先向受理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医疗机构名称审核),对设置申请及医疗机构名称都符合有关规定的,批准设置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受理部门将书面通知?
}不予批准?
}。
县(市、区)受理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打算,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订正或撤销;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担任准时将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订正或撤销打算通知申请人。
2、申请执业登记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开头医疗执业活动前,应由医疗机构的担任人向原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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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内进行审核核实。
对符合条件医疗机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书面告知。
(六)变更核准执业项目、终止执业、歇业的登记制度医疗机构原核准的执业项目不得随着变更,若需变更应在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变更手续,详细程序为:
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部门对符合规划及有关法规、规定的赐予变更登记;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七)校验制度:
1、许可证校验的间隔期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根据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校验:
(1)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每三年校验一次;
(2)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站)、诊所、。
5.如何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
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办对象: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需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需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供应可行性讨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历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进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状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情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有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备状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依据状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次要责任人必需是卫生技术人员;
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需具有执业医师资历。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犹如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赐予书面答复。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
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供应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次要担任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供应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品种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状况一式两份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11)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1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1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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