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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六)集中空调系统故障、事故及特殊情况记录;
(七)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应急预案。
第六条集中空调系统设施设备的卫生监督
(一)新风系统;
(二)空气处理设备;
(三)空气输送设备;
(四)空气分配设备;
(五)开放式冷却塔;
(六)防控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设施设备。
第七条新风系统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现场检查新风口的设置情况,新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等污染源,禁止从机房、楼道、吊顶等处吸取新风;
(二)有新风机房的,现场检查新风机房清洁情况,禁止存放杂物;
(三)现场检查新风管道和送风末端,新风管道应直接通向送风末端,通风系统使用时,新风阀门不应关闭,送风口应无堵塞;
(四)现场检查新风口防护网、过滤器的设置及其清洁状况;
(五)现场检查集中空调新风系统运行情况。
第八条空气处理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现场检查风机盘管(空调箱)内的冷凝水接水盘和排水管。
冷凝水接水盘表面应无污物、无积水,排水管应保持畅通,禁止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
(二)现场检查风机盘管系统(空调箱)连接风管内表面清洁情况,应无粘结物、碎屑等;
(三)现场检查过滤器表面清洁情况,应无积尘和破损;
(四)使用空气加湿装置的,应检查加湿器蓄水槽水质更换记录,现场检查加湿器内有无杀菌装置及其工作状态。
第九条空气输送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现场应用专用仪器检查各类风管内部污染状况,应无积尘和各类异物,必要时可抽样监测。
(一)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应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符合附件1的相关要求;
(二)操作规程应符合附件2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空气分配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现场检查送风口、回风口和过滤网表面清洁情况,应无积尘与霉斑;
(二)现场检查送风口、回风口的位置及分布,应设置合理,不应短路。
第十一条开放式冷却塔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设置有开放式冷却塔的应远离公众通道,有消毒剂投入口,除雾器应正常运转;
(二)开放式冷却塔启用前应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三)检查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情况,现场检查投加药剂的种类、名称、剂量、投加时间等内容及记录;
(四)检查冷却塔水面、塔内表面和塔池底部的清洁情况,应无藻类、浮游生物、积垢和底泥等。
第十二条防控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采用新风方式运行的,现场检查回风应急关闭和新风装置情况,能够正常运行;
(二)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现场检查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情况,能够正常运行;
(三)配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现场检查其运行情况,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章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三)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设备要求及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考核程序与要求见附件3。
第四章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机构完成。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二)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场地。
(三)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八条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专用清洗消毒设备及工作开展情况,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制定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督查与考核。
(二)指导被监督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三)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投诉举报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监测;
(五)承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与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二)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centralairconditioningsystemcleaning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三)集中空调系统消毒
centralairconditioningsystemdisinfecting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四)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specialequipmentforcleaninganddisinfection用于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五)专业清洗机构
professionalcleaningorganization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14年4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集中空调空气系统输送设备卫生监督监测设备(用品)
1目的
为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空气输送设备内部状况,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应配备以下卫生监督监测设备(用品)。
2防护用品
2.1防护隔离衣;
2.2护目镜;
2.3N95等防尘口罩;
2.4一次性防护手套;
3卫生监督监测设备
3.1中央空调风管视频检测机器人;
3.2中央空调风管定量检测机器人;
3.3采样用密封袋;
3.4便携式电子天平:
精确度0.0001g;
3.5强光手电筒;
3.6其它必要的采样工具。
附件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空气输送设备
卫生监督监测操作规程
为规范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空气输送设备的卫生监督行为,制定本规程。
2适应范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空气输送设备。
3操作流程
3.1采样准备
3.1.1检查机器人电源连接、控制台指令及运行是否正常;
3.1.2检查采样盒安装情况及备件,检查采样盒刮板(刮板表面不得毛糙)及备件;
3.1.3将棉签于干燥器皿内24小时后,放入密封袋,称量初重并标号备用;
3.1.4便携式电子天平、一次性手套、毛刷等。
3.2样品采集
3.2.1样本数量
3.2.1.1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管系统总数量的5%;
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3.2.1.2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如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
3.2.2采样布点
3.2.2.1宜选择主风管(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的下风方向,离风口3米以上处为宜;
3.2.2.2宜选择风管内管道底部中间部位;
3.3采样步骤
3.3.1连接电源、开启控制台开关、设备完成自检;
3.3.2完成记录准备工作(如:
采样时间、被采样单位、采样点位、编号等);
3.3.3将机器人经风管管道开口处放入管道内,操作机器人运动到采样位置;
3.3.4启动采样开关,机器人完成自动采样程序;
3.3.5操作机器人运动到风管管道开口处,取出采样盒;
3.3.6将采样盒中的样品精确取样;
3.3.7使用便携式天平现场称出样品终重,样品的终重减去其初重,得出所采样品的积尘重量。
4.结果及反馈
4.1每套系统根据每个采样点积尘重量和采样面积换算成每平方米风管表面的积尘量;
4.2每套系统取风管各个采样点积尘量的平均值,以g/m2表示为风管清洁程度或污染程度的判定指标;
4.3以笔录及意见书的形式,将结果现场反馈被监督单位。
5.采样注意事项
5.1监督员采样操作应佩戴一次性手套;
5.2机器人进入风管采样时,应避免竖直管道、大角度管道、细小支管、软连接等处;
5.3采样点应选择风管底部平整处,避免坡度、障碍物、边、角和接缝等部位;
5.4机器人对采样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影像资料,监督与被监督单位各留存一份,建立档案。
附件3
陕西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服务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程序与要求
一、程序
申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服务的机构,应向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陕西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清洗消毒服务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
2、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机构办公及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5、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6、主要设备名称;
7、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能力考核
1、省级设立公共场所卫生专家库,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2、从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现场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3、考核内容
考核组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现场考核的内容:
1)、核查申请资料;
2)、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3)、仪器、设备及其运行情况;
4)、抽查相关原始纪录、报告和总结;
5)、现场操作。
三、结果反馈
1、考核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0日内出具考核报告,形成结论性意见,考核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2、考核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技术评审专家组中的成员完成,并作出复核结论。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考核专家组技术考核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考核决定。
四、卫生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对疏于管理,发生违法违纪和质量事故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通过考核的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对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手段通过考核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3、对评价机构、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出具虚假报告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
4、通过考核的机构,其设备、人员等主要要件发生改变,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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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公共场所 集中 空调 通风 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