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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有限公司;
指银行;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工作日开放日T日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元基金收益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估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发起人名称有限公司住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名称有限公司住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名称有限公司住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购买协议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行目录
一、基金购买份额确认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
二、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基金购买份额确认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认购乙方发起设立的基金____份,基金每壹份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投资者ⅹⅹⅹ身份证编号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立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城道支行的公司唯一资金账户1006633101801001568汇款,入帐资金为ⅹⅹⅹⅹ元整,该笔款项用且仅用于购买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已由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妥。
有效确认购买合同编号为第ⅹⅹⅹ号,当日该基金交易价格为ⅹⅹⅹⅹ元,此次申购费费率为ⅹⅹ%,有效确认购买份额为ⅹⅹⅹⅹ份整。
投资者现住址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联系方式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本基金投资者承诺该笔投资资金为正当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润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中国大陆地区A股市场股票,不进行中国大陆以外境外投资市场投资,当且仅当中国A股进入熊市市况时,才允许公司资金仅为保值目的进入股指期货市场,且期货资金建仓比例上限为公司账户总资金的2%比例,投资目的仅为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不得以追逐投机利润为投资目的。
投资者投资的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一切市场投资风险,,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作为受托人勤勉尽责进行基金运作管理,对基金投资人不承诺任何保本或保底收益。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运作周期,仅允许年底一次基金分红、提取公司账户资金行为。
其他时间投资者不允许赎回或退出,投资者进行本次投资行为,签署本基金购买确认合同视同遵循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该条基金封闭、赎回规定条款。
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在基金封闭期间要求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取资金,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应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强行赎回时投资者总投资基金净值的10%金额作为违约赔偿。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城道支行开立的唯一资金账户由六枚印章持有人监管,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掌握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总监何北湘掌握公司财务章。
银行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章、最新客户和次新客户私人章、投入资金最大和第二大客户私人章。
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由该六枚银行预留的银行印鉴持有人负责监管,并对公司该唯一银行账户资金安全向全体股东和全体客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以及其他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对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金安全出现问题时,投资者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国通缉外,还同时享有对公司资金账户安全相关责任人的资金无限追偿权利,即可以永久性地向资金安全责任人无限追偿。
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除固定永久性监管人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外,其他取得资金监管权的投资者可能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变更。
公司实际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以公司网站信息披露为准,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相关个人资料,投资者也有权利和义务及时获得该资料信息。
单独关联基金持有人利益议案表决时,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具有比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更高的法律效力;
单独关联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比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具有更高的律效力;
同时关联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原则上必须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且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的议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合理合规、勤勉尽责运作基金;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收取基金管理利润所得30%比例投资回报,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行,如认为基金托管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行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行;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依法募集基金,合理合规、勤勉尽责运作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行的监督;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一般情况下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如有对上市公司控股或直接管理意向应提前向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和基金持有人提交预案,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致通过后方可进行收购、兼并等公司控股或直接管理行为;
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行;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行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行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行追偿;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行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行的权利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行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行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年以上;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证券私募基金合同本合同由[]与[]于[]年[]月[]日签署于中国上海[]区。
第一条前言和释义1.1前言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
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释义1.2.1基金[]1.2.投资人[]1.2.投资管理人[]1.2.投资行为[]1.2.结算年度[]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2.1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
以股票投资为主。
[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
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五]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3.1投资人的出资3.1.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
出资包括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
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账号[]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
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
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1投资管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4.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4.2.1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
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
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生年月[]联系电话[]4.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4.4.1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对外投资5.1投资范围5.1.1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上市的股票、[外汇]、[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
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另行签订。
5.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内容。
第六条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
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
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基金的费用及税收7.1基金的费用7.1.1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
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每[]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九条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
每[]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
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1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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