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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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例一:
小陈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
男方给了小陈的母亲1960元礼金。
小陈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
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
小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
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陈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礼金,小陈与男方解除非法婚约。
就这样,小陈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小周家住湖北农村,是六年级学生。
1996年月11月3日,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8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
派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
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1000元才放人。
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
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
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退还周家交纳的钱。
小周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四)学会断案
案例1.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17周岁。
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录像,甚至夜不归宿。
叔叔得知此情况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
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
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
李某却反唇相讥:
“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
”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违法
案例2.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吗?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
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
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
你认为赵某的做法是否违法?
答案:
案例3.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能否拒绝入学?
16周岁的小华是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去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学校在得知小华涉嫌盗窃罪的通知后,作出了开除小华学籍的决定。
法院对小华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华犯了盗窃罪,但因他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小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小华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
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声称学校与小华已不存在任何关系。
你认为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
班会目的:
1.通过这次主题班会,让学生进一步认清网吧给他们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坚定了他们拒绝沉迷网吧的决心。
2.珍惜在校的时光,端正态度、努力学习,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1、班主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针对少数学生上网成瘾,影响学习,不利健康成长的实际情况,教育、帮助学生远离网吧,在学生中形成勤奋学习光荣,迷恋上网可耻的良好氛围。
2、开展方式:
通过班主任讲演,结合制作案例或法制漫画幻灯片,观看有代表型的案例短片,同学们课堂讨论,班主任总结方式从而加强同学们的对沉迷网络和加强自我保护的法制观念。
案例引入:
案例一、沉迷网络聊天,荒废学业(结合本班***因上网,夜不归宿,逃课缺课,导致各学科成绩直线下降为例)案例二、在黑网吧里,不良青年的引诱,“近墨者黑”,试吃软毒品,走上吸毒之路。
案例三、黑网吧深深影响青少年的身体发育,黑网吧存在的安全隐患,以某网吧着火事件导致火灾为例。
案例四:
青少年正在长身体期间,网吧内不仅空气浑浊,环境恶劣,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如黑网吧都在较偏僻处,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能力都不到位。
班会讨论:
(10分钟)请同学们举身边的正面的例子来说明适当利用网络对我们的帮助,同时,举反面的例子来说明沉迷网络的危害性。
从而,进一步提高同学们对沉迷网络的危害性的认识。
班会总结:
有人曾作过这样一个比喻:
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决不亚于邪教,是腐蚀青少年的“电子毒品”。
由于网络具有信息量大且新奇等特点,加之大量形形色色的网络游戏及色情影片反动等信息,甚至还有网吧经营者提供的免费食、住、行等优惠手段,使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吧。
这种沉迷往往无法自拔,同毒品的成瘾性是很相似的。
这种迷恋网吧对青少年群体至少存在以下几种显着的危害:
1、影响青少年性格的完善。
长时间的上网使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处在于一种虚拟的世界中,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混淆。
有人曾做过一项调查,发现那些沉迷于网吧的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表现为沉默寡言、孤僻,和同学不能正常沟通等等,这些性格特征除了极易引发不良后果外,更会使学生将来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
2、影响青少年诚信品质的形成。
大多数青少年上网的内容都是网络聊天,由于这种交流方式具有匿名性,因此学生在聊天时通常无所不说、无所顾忌,久而久之的后果便是做事为人的不负责任,缺乏诚信。
3、影响青少的情感世界。
青少年处于情窦初开的年龄,向往与异性的交往,网络便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空间,但在网上“你、我、他”通常都是虚假的,这种虚无的情感只会导致青少年走向情感误区,无法自拔。
4、影响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
由于青少年的自控能力较差,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如果过多的受反动、暴力、色情的腐蚀,往往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同学们,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确利用网络,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很多的帮助。
如果沉迷网络,终究会被网络毁了我们的人生。
我们要学会扬长避短去利用网络。
切记,不能请把握自己的青春,拒绝沉迷网络。
班会作业:
联系青少年成长的特点,结合本次班会的内容,写一篇班会后感。
法制教育教案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学目的:
1、使广大学生了解本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重点: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
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
二、主要内容: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
风是雨的头。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
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
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
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8类6种
1、言语:
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脏话不断。
2、举止:
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4、起居:
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5、打扮:
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束。
6、嗜好:
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
7、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8、学业:
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带管制道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例一:
湖北某缔结连发胜8起家庭被盗、商店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高超。
经侦破,这伙神出鬼没的作案团伙是由21名13岁左右的初中学生组成。
这些人有的从8、9岁就染有不良习气,但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终走向犯罪。
例二、北京曾处理过一个8人抢劫、流氓团伙,平均年龄不足14岁,他们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作案15起。
这8个人也都是从很小就不良习气缠身,行为不端,劣迹斑斑,又得不到及时矫正,最终也走向犯罪。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
1、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从现在做起。
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训练。
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抓起;
2、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
小事不小。
小时不抓,就演变成大错。
教育无小事;
从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矫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抓好两“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
三、小结: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行为的准则,应努力做到。
我们每一个同学都要做到:
自尊自爱,注重小学生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将来我们才能成为一名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
目的: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过程: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中学生不应当违反这些规定。
3、法律知识检测
a、判断题
(1)保护在学校中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只是学校的责任。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用专门法律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
(√)
(3)社会保护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校和家庭环境。
(4)国家专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可见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责任,与我们未成年学生无关。
(5)未成年人除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外,还需要社会保护。
(6)有违法行为的我国未成年人,不属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
b、单项选择题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b)
a、未满16周岁的我国公民b、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
c、未满20周岁的我国公民d、未满22周岁的我国公民
(2)有的家长规定,儿子可以上学,女儿不给读书,帮做家务。
这种做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a)
a、家庭保护b、学校保护c、社会保护d、司法保护
(3)未成年人要依法自律,是指(c)
a法律提倡做的事情尝试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一般不要去做
b、法律提倡做的事情尝试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
c、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着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
d.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4)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法律给予(a)
a、特殊保护b、特殊关注c、特殊照顾d、特殊援助
案例:
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回到家。
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离家出走。
请大家思考:
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
(讨论)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课教案
一、教育目的:
1.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2.让学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预防犯罪。
二、重点:
1.通过案例让学生明白交友时要慎重,遇事要冷静对待。
2.通过组织讨论让学生明确要注重学习,特别是学法、知法、懂法、
守法,使自己能够健康成长、成才。
三、内容:
(法制教育讲稿附后)
四、组织探讨:
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
无、小结:
一些青少年学生法律观念淡薄,甚至不知法,不懂法,平时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处处以“我”为核心,非常自私,一切事情“我”说了算,乱交“朋友”。
由于青少年学生处于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变化极不稳定。
同时,他们又渴望友情,乐于合群,这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他们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于与年龄相仿、臭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小群体,团伙作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的恐惧感,又可以相互壮胆。
或者是理性意志薄弱、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就一触即发,犯罪动机简单,一般没有预谋,多属于一时感情冲动,不考虑后果。
因此,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成才,要靠学法、知法、懂法,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学生。
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按学校政教处统一安排,由班主任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
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职校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青少年学生,青少年学生犯罪,是青少年学生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青少年学生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青少年学生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那些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青少年学生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一所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
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
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
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
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
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
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遵纪守法,特别是假期到了,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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