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告诉你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营改增纳税申报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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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月10日,总局发布2016年第30号公告,再次对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二、案例(根据总局培训资料改编)
A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3月15日,2016年1月15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年4月30日共取得预收款5250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A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该企业2016年5月又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
2016年6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含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5250万元,和2016年5月收到的5250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2016年6月还取得了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10万元(其中:
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
经计算,本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500万。
纳税人选择放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
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解析:
(一)纳税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应在6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5250÷
(1+11%)×
3%=141.9万元
(二)纳税人6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其中包括5250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三)根据《办法》第四条,销售额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四)纳税人应在7月申报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5250-1500)÷
11%=3378.38×
11%=371.6万元
进项税额=110万元
应纳税额=371.6-110=261.6万元
应补税额=261.6-141.9=119.7万元。
纳税人应在7月申报期应补增值税119.7万元。
一般计税下税负比较:
应纳营业税262.5万元,应纳增值税261.6万元。
如果这题选择简易征收:
6月应预缴税款=5250÷
(1+5%)×
3%=150万元
7月应纳=5250÷
5%=250万元
应补税=5250÷
5%-150=250-150=100万元
简易征收下税负比较:
应纳营业税262.5万元,增值税261.6万元。
三、申报表填写(为便于讲解,以下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保留1位,实际填表时请按规定填写。
)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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