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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
6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
7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
项目选址与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3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2条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4条
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2条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4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4条
总平面布置应采取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7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2应避免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
4应避免进出厂的主要货流与企业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8条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1.10条
生产系统安全检查表
了解或掌握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和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据其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防范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9.2条
了解本岗位的工作内容以及与相关作业的关系,掌握完成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它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3.1条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083-1999)
第5.4条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
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第5.5.2条
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3.1条 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
《机械安全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GBT18831-2010)第4章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6.1.1条
8
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4.1条
9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2
10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6条
11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应定期检验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危险有害物质监测(检测)报警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通知》苏质技发(2010)108号
12
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爆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4.2条
13
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4.6条
14
根据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并定期检测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4.7条
15
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
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5.1条
16
对不易搬运的物料,应设置或采用便于吊装及搬运的装置或设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5.2条
17
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7.2条
18
布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散和隔离,并设置必要的提示、标志和警告信号
19
各种设备管道等应按管道内物质的性能统一标志着色。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要求
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志》4.1条、5条
20
作业区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保证人员安全,通道畅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7.5条
21
产品、设备和工具的布置,除保证人员便于作业外,还必须留出安全通道
22
根据作业需要,配置符合标准规定的照明设备
23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3条
24
堆放、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作业场所、库房等处应有安全警告牌(如严禁烟火、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等醒目的禁止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2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八条
26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毒物,应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通风、净化和个体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4.4条
27
厂房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消火栓及灭火设备,安全疏散出口应满足紧急疏散和消防车进入的要求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5.1.11
2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
29
本项目使用的各种特种设备是否已经当地质检部门检测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0
压力表安装:
1)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
3)用于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安装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2.1.3条
31
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1.4.4条
储运系统安全检查表
甲乙类仓库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6条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2条
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3.1.1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3.1.2条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
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
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处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第2.4.1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2
条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4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9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3.3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4.1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1.1条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2条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
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3条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6.5条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7.5条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8.6条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2条
仓库应有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在易遭叉车或其他储运设备冲撞的组装式货架结构立柱底部(自地面至下部第一根托盘横梁之间)应采取下列措施:
1、设置防撞保护装置(如缓冲器或挡杆等);
2、外列柱底部采用双柱;
《钢货架结构设计规范》(CECS23-90)第5.4.3条和5.4.4条
油罐应采取卸油时的防满溢措施。
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
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
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第6.1.13条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1.2条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第10.3.3条
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第10.1.1条
公辅工程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检查
结果
供配电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1条
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3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
设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4条
变电所、配电所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也应采取防水措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9条
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
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O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4.3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
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
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配电屏的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3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
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6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3条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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