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合规化排放或处置标准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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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如污水管网存在泄漏,要逐步将污水管网改为明管。
(2)新建的项目:
污水管网按照高标准、严要求进行明管设计,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
1)在车间周围铺设污水管网,并设置污水收集池。
将各车间产生污水的设备、工段用管道引至污水收集池中,然后通过泵提升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施工及日常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内容:
Ø
污水管道的保温;
污水收集池的防腐、防渗漏;
污水收集池中的提升泵要有备用泵;
做好污水管道及提升泵等设施的巡查及维护保养。
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规范性
(1)污水处理工艺必须与环评中批准的工艺完全一致,工艺变更或者处理装置停用,属于重大变动,须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污水处理站如需要变更添加的药剂,须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合规性。
同时在新药剂正式添加前,须开展小试和中试,并对小试和中试的水质进行全检。
正式添加药剂后,对废水排放的所有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全检,确保添加药剂的效果,并验证是否产生其他污染物质。
(3)各子公司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环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任一功能段,如:
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砂滤池,即使停运该功能段并不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也必须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停运。
(4)各子公司须确保所有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三)规范雨水排放
任何废水不允许排入雨水管网,在雨水管网支路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放口设置在线检测系统。
下雨时,前期20分钟的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用泵提升至污水站处置,后期雨水待检测合格后才能对外排放。
在雨水排放过程中一旦在线检测数据超标,须立即关闭雨水排放阀,同时开启初期雨水收集池进水阀门,确保不对外排放。
特别提醒:
雨水检测指标是根据各子公司所在地的地表水标准或区域地表水排放标准,不是污水的排放标准。
二、废气的合规排放标准
(一)全面梳理废气的产生环节
1.对生产、研发、检验、仓储及公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梳理,确保所有废气的产生环节均被100%的识别,产生废气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颗粒物;
(2)新品研发及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通风橱排出的废气、万向抽气罩排出的废气;
(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4)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5)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产生的废气;
(6)食堂油烟。
(二)废气治理具体措施
1.对于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须开展以下工作:
(1)对照废气排放标准进行研究,通过咨询或检测的方式确认是否需要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如:
新品研发及QC通风橱排出的废气、高效液相通过万向抽气罩排出的废气、液体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产生的废气,各子公司要对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各省发布的废气排放标准(如:
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咨询环保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2)经子公司确认需要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可参照2017年已经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中推荐的工艺,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2.各子公司须确保已在环评中批复的废气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运废气治理设施。
3.各子公司须确保所有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且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三、危险废物的合规处置标准
(一)全面梳理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
1.各子公司在向环评审批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须与环评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100%识别出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未在经审批的环评中体现的危险废物,将无法合法处置。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根据各子公司目前的情况,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HW02医药废物(污水站污泥、灯检不合格品、中间体、沾染药物的包装物、过滤药液的滤芯及活性炭、沾染药物的过滤器、废弃的化学试剂瓶等);
(2)HW03废药物药品(实验室留样、市场破损药品、新品研发样品等);
(3)HW06废有机溶剂;
(4)HW08废矿物油;
(5)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油漆桶);
(6)HW29含汞废物(废日光灯管);
(7)HW49其他废物(废弃的铅蓄电池、过期及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废物的收集
1.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禁止有化学反应的液体废物混合收集,如:
酒精与强还原剂、酸类混存。
2.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
3.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贴有符合GB15562的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4.收集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硬件要求
1.各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
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2.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3.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有防流失控制措施。
(四)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要求
1.各子公司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各子公司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处置的,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各子公司液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现场应配备防护眼罩、耐酸碱手套、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并配备漏斗等工具用于倾倒液体危险废物。
4.各子公司贮存有禁忌反应的液体危险废物时,收集桶应分开存放,收集桶间距不少于3米;
5.各子公司应安排专人每周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开展1次安全检查。
6.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吸附棉、灭火器及消火栓等消防器材。
7.各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废有机溶剂)的场所经评估须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按照要求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8.各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置台秤,对每一批入库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并如实记录、保存危险废物进出库台帐。
(五)危险废物的合法处置
1.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全部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合法处置。
对于产生量大,且不能及时处置的危险废物,子公司可同时签订2家处置单位,确保危险废物及时处置。
2.建议各子公司SHE部在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到期前3个月开始启动危险废物处置立项,确保新的危废处置单位与老的处置单位合同没有真空期。
四、工业固体废物的合规处置标准
(一)全面梳理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
1.各子公司在向环评审批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须与环评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100%识别出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2.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各子公司存在的工业固体废物包含但不仅限以下类别:
(1)保温岩棉;
(2)制水岗位更换的石英砂、RO膜;
(3)未过滤药液的树脂;
(4)冷却塔填料等。
(二)工业固体废物收集
各子公司收集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1.国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鼓励无害化处置。
2.各子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分类存放。
(四)工业固体废物的合法处置
各子公司转移的工业固体废物,须全部委托给有资质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合法处置。
五、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一)日常监测
1.各子公司须按照法规及环评要求,对能够自行开展检测的污染物检测项目自行开展检测,如:
排放水污染物是国控的子公司,每天自行检测污水站COD、氨氮等12个数据,非国控子企业按照环评及法规的要求开展自行检测。
2.各子公司须按照国标、地方标准及环评要求的频次及污染物检测项目委托第三方对排放的污染物每月进行一次检测。
(二)全面检测
1.从目前环保部门检查情况看,环保部门检查过程中都会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的指标不只是关注环评中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指标,还会关注各子公司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其它指标,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子公司,全检指标参照2个标准,即: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三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31692-2015表1》(因该标准中表1涉及到A、B、C三个不同的排放限值,各子公司应联系污水处理厂确认本公司执行的接管标准)。
(2)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子公司,全
(3)检指标参照2个标准,即:
参照环评批准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8月1日实施)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一级)》。
2.污染物全检的频次,建议如下:
(1)对于没有新增品种,且污水处理工艺未发生变化,建议子公司每半年全检一次,至少每年须进行一次全检。
(2)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多为新增产品或工工艺发生变化)验收时,建议与环评验收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全检。
(3)对于已经新增生产品种,未完成环评的子公司,每半年须进行一次全检,并尽快完善环评手续。
3.委托检测的注意事项
(1)依据法规的要求,污染物检测必须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所有检测报告须由各子公司SHE部长期保存。
(2)子公司SHE部接收到第三方检测报告时,须对每一项污染物检测数据与排放标准进行核对,如果某一指标的检测数据与排放标准比较接近,可以通过查看以往检测数据及委托第三方再次检测的方法确认该指标是突然异常还是确实接近排放标准,如果确实接近排放标准,子公司必须对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排查,制定改进方案。
(3)子公司在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必须开展精准的检测,不得篡改检测数据。
在委托检测过程中,如果某一项污染物检测数据不合格,必须明确要求检测单位先电话告知,不得出检测报告,同时各子公司必须立即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整改完毕后重新进行检测,直到数据合格为止。
如果污染物某项指标检测不合格,但检测单位出具了合格报告,一旦环保局督查时采样检测不合格,将给企业带来很大法律风险。
(4)建议子公司由QC实验室建立自行检测的能力,具备自我分析的能力,通过自行检测能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具体情况,发现数据异常能够及早发现,及时整改。
六、如何有效应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所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且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2.要与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
3.遇到省级或国家级环保部门(中央环保督查组和生态环境部派驻在各片区的督查中心)督查时,尤其要注意:
(1)一旦被省级或国家级环保部门检查出不合规的问题,且未处理好,企业不仅会被罚款,而且会被曝光,并列入黑名单,对企业的声誉产生严重的影响,并对企业的销售工作和中国质量奖的申报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
(2)遇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督查时,如果没有市、区环保部门人员陪同,请及时联系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
(3)省级或国家级环保部门现场采样,子公司SHE部须关注所采样品送到何处进行检测,并跟踪该样品的检测结果,同时在环保督查部门采样的地点同步进行采样,并立即开展检测,如果子公司对污水中的部分指标无检测能力,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以便子公司能及时掌握污染物指标情况。
(4)如果省级或国家级环保部门需要对污染物进行复测时,须格外注意,一般情况都是第1次采样结果有问题。
(5)如果省级或国家级环保部门委托市、区环保部门采样后送检,各子公司须与市、区环保部门保持较好的关系,应先对送样自行开展检测,确保检测合格后才能送样。
4.迎接检查的人员要谨慎回答督查人员提出的每一条问题,防止督查人员从中发现问题。
由于该标准是依据国家、江苏省现行的法规及最新的环保管理要求所编写的,如子公司所在省份的法规和环保管理另有要求的,参照子公司所在地的法规及环保管理要求执行。
今后集团SHE监督管理中心将依据法规、环保管理要求的更新及时修订、完善《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合规化排放或处置标准》。
集团SHE监督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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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水 废气 危险废物 工业 固体废物 合规 排放 处置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