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参考答案说课材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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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
(2)航空公司的主要损失包括:
财产本身的毁损和灭失的损失;
因财产毁损或灭失所致收益的损失;
由于财产损失所致的额外费用的损失;
人身方面的损失;
责任方面的损失。
(3)航空公司就防微杜渐,从风险的源头,即风险因素抓起,全面加强风险管理。
(开放式的问题,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作答。
)
2.答:
(1)如果将非典风险单独作为一种风险来承保,是具备可保风险的条件,因为不能满足同质的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条件。
(2)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行为的理性有待提高。
七、问答题
(1)风险的含义:
这一定义包含了三层含义:
第一,随机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
第二,随机事件发生后是否导致损失不确定,即随机事件发生后;
第三,损失发生后其损失程度不确定。
(2)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偶然性、灾害性、可测性、发展性
(1)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2)风险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3)风险按照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4)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5)风险按照产生的环境分类,可以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3.答:
(1)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2)风险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是辩证的,有些风险事故从另一角度来看,又是
另一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4.答:
风险处理方法可以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控制型的包括:
(1)避免;
(2)预防与控制;
(3)风险中和;
(4)集中与分散。
财务型的包括:
(1)自留;
(2)转移(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
5.答: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6.答:
(1)两者的共性:
两者的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风险的客观存在也是风险管理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两者的区别:
处理风险的范围不同;
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
(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影响: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八、本章实训
提示方法:
1.以小组为单位(将学生分为6人左右),由每组所推选的小组长1名主持对校园风险进行调查;
2.在小组内或班上进行讨论、分析;
3.通过观察、分析你所在校园学习、生活、工作的各个环境和场所的各类风险状况,结合所学知识,每位学生自拟题目写出风险调查报告或小型论文,并提出加强校园风险管理的对策。
第二章保险概述
1.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
从经济角度看,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
2.经济补偿功能: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使得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证正常生活秩序得以尽快恢复。
3.资金融通功能:
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4.社会管理功能:
是指保险由于其内在特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6.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7.政策保险:
是政府处于某种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
8.足额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通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9.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0.保险深度: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
11.保险密度:
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1.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3.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4.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5.营利保险非营利保险
6.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7.共同海损罗地安
8.巴蓬
9.意大利
10.生命表
11.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1.B.2.C.3.A.4.A.5.D.
6.C.7.C.8.D.9.D.10.A.11.C.
1.×
2.×
3.√4.×
5.×
6.×
7.√8.×
9.×
10.×
11.√
1.ABC2.BD3.ABCD4.CD5.ABC6.ABC
六、问答题
1.答:
(1)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
消费者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计算基础不同。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3)商业保险与救济:
救助机制不同、资金来源、规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权利的主张不同。
(4)商业保险与赌博:
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2.答:
(1)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其中,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2)作用:
①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②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刺激消费;
拉动投资;
支持出口;
服务三农;
促进创新。
总之,保险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安定;
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1)以实施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2)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以保险性质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4)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5)以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等等。
4.答: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3)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数理基础。
七、本章实训
提示:
阅读所提供的资料,运用本章所学知识,重点从保险的职能、作用和业务领域等方面,结合中国经济社会改革的实际情况,以“保险与新世纪的中国”为题撰写小论文。
第三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
2.保险费:
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3.保险费率:
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4.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8.保险期限:
也称保险期间。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险期限。
9.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使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
10.保险合同中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断。
11.保险合同解除: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1.主体、客体、内容;
2.保险利益;
3.期限届满解除违约失效履行合同标的灭失被保险人死亡;
4.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5.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6.双务性、附和性、有偿性、诺成性;
7.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8.宽限期;
9.偶然性;
10.义务、权利、双务;
11.保险费、保险金;
12.一致;
13.知情权、解约权、索赔权;
14.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法律效力变更;
15.同意;
1.C.2.A.3.B.4.A.5.C.
6.D.7.D.8.A.9.A.10.B.
11.A.12.D.13.A.14.B.15.C.
1.√2.×
6.×
7.×
8.×
9.√10.√
1.ABCDE2.AC3.AD4.ABCDEFG5.BC
6.ACDE7.ABCD8.ABD9.ABCD10.ABCDE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必须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的特征:
(1)射幸性
(2)双务性
(3)有偿性
(4)附和性
(5)诺成性
3.答:
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4)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5)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除对受益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外,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还对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人数、权益分配及其限制以及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的条件等做出严格规定。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可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
①文义解释原则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
(2)处理争议的方法:
①协商解决
②调解
③仲裁
④诉讼
七、案例分析题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
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
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显然,保险金作为王某的遗产,理应由作为第一遗产继承人的王某妻儿领取。
常见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包括: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各类条款的优先顺序原则;
本案主要适用文义解释原则。
(一)提示
本案涉及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存在与消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以及作为遗产处理的顺序等问题。
(二)提示
1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存在误解情况。
2.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通知、加费规定,在实践中客户应注意办理通知手续,有其风险增加情况下。
保险人应注意查看危险是否增加,是否加费或解除合同。
3.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有在第二章第一、二节中对保险利益的认定、时效有明确规定,对投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能力,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投保及其保险金额等均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维护被保险人的安全、健康。
特别是未成年人保险方面,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有明确规定。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告知:
通常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和当时,保险双方当事人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个方面。
2.保证:
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承诺。
3.默示保证:
是指某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并没有文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非常明确的保证。
4.弃权: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5.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
6.近因:
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7.代位追偿:
是一种索赔权利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保险双方以外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8.委付: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9.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2.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3.承诺保证,确认保证;
4.解除权,抗辩权;
5.经济上的利益,确定的利益;
6.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定保险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7.现有利益,预期利益;
8.直接,起主导作用的;
9.顺序法,倒推法;
10.保险金额,保险利益;
11.恢复原状,更换,重置;
12.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13.其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14.推定全损,保险金额;
15.责任限额分摊制,顺序责任制;
1.D2.B3.A4.B5.C
6.B7.C8.B9.C10.A
11.A12.C13.B14.A15.C
2.×
3.×
4.√5.×
6.对7.√8.×
10.√
1.ABC2.AB3.AB4.AD5.AD
6.AC7.BC8.CD9.BD10.AD
六、计算题,
(1)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赔偿60万元。
(2)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赔偿40万元。
(3)公式:
保险赔偿金额=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60*80/100=48万元
保险金额限度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由于实际损失未超过保险金额,因此赔偿实际损失30万元。
公式:
某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
某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总额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0×
50÷
(50+40)=20.2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0×
40÷
(50+40)=17.7万元
(1)保险利益原则:
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即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的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明确的或可以实现的;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3)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可以限制赔偿额度。
举例说明。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失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有着较大的不同。
第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第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第三,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
(1)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规定:
告知与说明;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2)本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
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射幸性、附和性);
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保险专业性强;
(1)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
①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②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
③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偿总额,如果超过该金额,多余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2)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①代位求偿是权上代位;
而委付是物上代位。
②代位求偿只享有追偿的权利;
而委付一经接受,既要接受其保险标的的权益,还要接受在委付后发生的一切义务。
③代位求偿只享有保险赔款内的权益,委付则享有该标的的一切权利。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的以推定全损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委付通知”。
如果被保险人不办理委付,保险人则对保险标的按照部分损失赔偿处理。
②委付的提出应该是保险标的的全部,被保险人不能针对某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不请求委付,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③委付不能附带条件。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请求不能附带条件,因为可能使保险双方关系复杂化,容易引起纠纷。
④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保险人如果不接受,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
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委付即有效成立,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委付一经成立,既不得撤消,也不得因其他原因而反悔。
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限制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责任时,通常采用以下三个标准限制保险补偿程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的补偿,又不会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①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保险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③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7.答:
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顺序法,另一种是倒推法。
近因原则的应用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类情况,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
其中,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八、案例分析题
业务人员甲代表着保险公司与乙商谈合同事宜,由于甲的不诚实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言辞上令乙以为合同能有效,那么作为保险公司则不能在发生事故时再提出抗辩,因禁止反言的存在,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承诺,虽然合同上已有相关免责。
结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保险公司不赔偿,本案以保险人拒赔告终。
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中的告知采用无限告知的原则。
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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