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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督查。
(十一)负责审查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生产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港口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如何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规定: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解释
(一)□前次检查的隐患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五十一条规定: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1)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2)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特种上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六)□危险源监控措施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专项经费,□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签定劳动合同、□劳动用品发放,□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建立保健卡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务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情况、□囤船信号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局要求在检查囤船信号时,要有360度环照灯,白灯一盏,红灯一盏。
(九)□港口机械、□电气、□囤船、□引桥、□锚链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十)□救生、□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1)检查是否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救生设备是否损坏,如损坏必须马上更换。
(2)检查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过期消防器材必须马上更换。
(十一)□码头前沿水深,□客运码头查堵危险品,□防冻、防滑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1)检查码头前沿水深,防止浮动设施(囤船)、装卸船舶搁浅,发现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检查客运码头,告知港口经营人认真查堵危险品,严禁危险品进入客运码头。
加大节日期间危险品查堵力度,确保客运安全。
(3)告知港口经营人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注意防冻、防滑。
(十二)□危险货物作业是否在限制区内进行以及□申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十三)□职工装卸作业戴安全帽和□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检查职工装卸作业时戴安全帽和临水作业时穿救生衣执行情况。
(十四)□客运码头防止超额售票、□货物码头防止超载装卸。
□按照交海法有关文件要求:
客运码头严禁超额售票,货物码头严禁超载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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