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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⑶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⑷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⑸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⑴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⑵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⑶经常检查爆破工作方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⑷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行情况;
⑸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⑹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7、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⑴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⑵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⑶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⑷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8、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⑴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⑵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⑶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⑷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9、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其职责是:
⑴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⑵检查监督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⑶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⑷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⑸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1、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
⑴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1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2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3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4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⑵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⑶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2、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3、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放准与主线联接:
⑴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⑵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⑶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⑷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4、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⑴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⑵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⑶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⑷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⑸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三、装药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蛇穴、药室进行检查。
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
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3、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导爆索。
4、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
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5、人工装药
⑴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
⑵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⑶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
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⑷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6、照明
⑴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
⑵在上述条件下,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⑶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⑷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24V的照明器材.
⑸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四、起爆警戒和信号
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预警信号:
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5、起爆信号: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区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6、解除信号:
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7、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五、爆后检查
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⑴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可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⑵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破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⑶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⑷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⑴确认有无盲炮;
⑵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⑶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3、盲炮处理一般规定:
⑴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应退出警戒区以外。
⑵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⑶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⑷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⑸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⑹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
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⑺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六、地下爆破一般规定
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2、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3、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4、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
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七、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1、一般规定
⑴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⑵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爆破器材的购买:
⑴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⑵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⑶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3、爆破器材的运输的一般规定
⑴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⑵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
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⑶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⑵有专人在场监督;
⑶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⑷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⑸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⑹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⑺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⑻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⑼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⑽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⑾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⑿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
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
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
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⒀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⒁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⒂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②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③按指定路线行驶;
④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⑤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
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⑥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⑦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敏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⑧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⒃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⒄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②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③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④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⑤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⑥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爆破器材贮存的一般规定
⑴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
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⑵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
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⑶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
②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③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④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⑷爆破器材的储存收发及库房管理
①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②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a.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b.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c.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
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
4m;
d。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e.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加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③库房应整洁、防潮核发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④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⑤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⑥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⑦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⑧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⑨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⑩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a.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b。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e.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房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⑸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2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
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
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八、处罚
1、爆炸物品存放严格按规定执行,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罚款1000~2000元;
2、严禁在库区吸烟、使用明火、住宿等,一经发现当事人罚款3000元;
外来人员将火种和通讯设备带入库区的罚仓管员500元;
3、严格定点存放,定量储存,定人领取,定人定点使用制度,违规者罚款1000元;
4、安排无相应资格人员为仓库管理员,罚工区5000元;
5、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并保存领取登记记录,违者罚当事人3000元;
6、无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回收登记,罚当事人3000元;
7、建立出入爆炸物品库人员检查登记制度,违者罚当事人1000元;
8、严格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制度及相关手续记录,违者罚1000~5000元;
9、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违者罚3000~5000元;
10、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设专人看守,严禁乱丢乱弃,违者罚当事人3000元;
11、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当日退回库房,违者罚当事人3000元;
12、发现爆炸物品缺少、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违者罚款1000元;
隐瞒内情不报,罚款3000元,上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作业现场爆炸物品由专人发放,但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用于施工作业中,严禁爆炸物品交于包工头或民工,严禁爆炸物品带入宿舍、油库、人群密集的地方,违者罚款1000~5000元;
14、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兽等其它违法行为,违者罚5000元;
15、严禁私拿、私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转赠、转借、倒卖或以物换物,违者罚5000~10000元;
16、遵守装药操作规程,按设计药量装药,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采用专用工具捣实(木质炮杆等)违者罚1000~3000元;
17、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发生伤亡事故,包括(畜牧),每次罚5000元;
18、酒后不准爆破作业,违者每次罚款3000~5000元;
19、各工区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活动,有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时间、地点、内容),要有活动记录;
20、发生事故(爆破伤亡、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及时上报,违者罚3000~5000元;
2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1000~3000元;
22、爆破现场记录齐全,包括:
安全员、爆破人员姓名,用药数量,每个炮孔雷管数量及雷管编号,违者罚款1000~5000元;
23、无论是库区还是临时存放点,装卸、搬运爆炸物品时按其操作规程执行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违者罚款1000~2000元;
24、严禁在装有爆炸物品的容器或箱子上加工炸药包,违者罚款1000~3000元;
25、禁止使用自行车、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违者罚款1000~3000元;
26、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规定,违者罚款1000~5000元;
27、未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将处以相关单位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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