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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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例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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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离婚时约定过户给妻子和女儿,法律关系上属于赠与,他随时能够撤销、
二中院民六庭法官田洋告诉记者,有姚先生这种想法的人事实上并不少,部分离婚诉讼中的男方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出于其他特别的考虑,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时,往往在财产方面作出较大让步、待离婚后再以撤销赠与,或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分配财产。
只是,田洋解释说,类似姚先生的想法,在司法实践中是特别难得到支持的、因为,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事实上质是解决夫妻身份关系时附有的条件,是具有一定道德因素的财产性约定。
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女性权益,婚姻法作出了比合同法更为严格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让步一旦做出,没有婚姻法上规定的法定情形,是不得随意撤销的,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一般情况下都不适用于离婚协议。
受到伤害及时合法取证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离婚案件中,女性权益未能得到最有效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女方自身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首先,离婚案件自身具有特别性,对婚姻有过错的行为大都是秘密发生,客观上就造成了证明过错较为困难。
例如,当男方不忠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的隐蔽性,女方即使确信存在如此的情况,也特别难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过错时,往往提交的都是短信、QQ记录、电话录音等单一证据,假如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效力是比较低的,法院都难以采信。
”法官介绍说,除此之外,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往往也都是在私密的空间里,特别难有目击证人能够作证,单凭受害人一人的陈述,法院也特别难认定、
其次,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子,在保存证据的意识方面不强也是举证困难重要原因、例如,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女方去医院就诊但未保存诊断证明,被殴打后不报警等,就都失去了医疗记录、出警记录等重要证据。
“女性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得到保护,但由于证据是认定案情依据,在法律面前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也无能为力、"
法官告诉记者。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二中院的调研中指出,关于当事人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存在举证能力差的问题,法院也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关于离婚案件的受害方进行举证引导,适当向其释明举证责任,正确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别让意外伤害“靠近”小孩
2013、7、9宁波日报
除了高空坠落、溺水等意外,小孩们还面临被诱拐、骚扰和不期而至的火灾等突发事件,家长必须及早教会小孩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威胁,并会举一反三。
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市疾控中心、甬城多家医院,并从以下两方面作出提醒。
教儿童正确应对
突发事件和威胁
一、注意获取感受,学会识别陷阱
家长要告诫小孩留神从接触的人或事中获取的不安的感受,还要注意倾听,鼓舞小孩讲出让他感受不安的人和事。
家长应该告诉小孩,对陌生人问路或请求寻找宠物之类的事要保持警惕。
另外,有的罪犯装作认识您,或自称是消防人员,编造您家房子着火,这些都是“陷阱”。
家长应告诉小孩,未得到父母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把他带走。
二、正确认识陌生人,勇于说不
什么是陌生人?
小孩并不一定真正明白。
大多数的小孩会认为陌生人都有一张可怕的面孔、事实上,想侵犯小孩的人一般会装出一副温和的面孔。
家长要告诉小孩要勇于说不、比如,陌生人请小孩带路或代为取东西时,小孩要马上说不,并跑向人群集中处、
三、学会呼救,特别多人能帮小孩
小孩人小力气也小,斗只是侵犯者,却能做一些吸引周遭人群注意力的情况、比如:
觉得危险靠近时,可大声呼喊救命,讲出最重要的话,比如“他不是我爸爸"
争取得到别人的救助、
遇到麻烦可找警察。
假如警察不在附近,可求助公园、商场、电影院等地的工作人员。
四、明确“隐私区”,上网也要保护隐私
家长应该从小跟小孩说,衣服覆盖的部位是个人隐私区,任何人无权触摸。
家长还应告诉小孩上网时要保守家庭及个人的一些秘密,不要轻易约见在网上结识的人。
五、在游戏和演练中增强自护自救本领
家长能够在家庭游戏中设计多种估计发生的情境,不断提问,锻炼小孩的独立能力。
在游戏中,小孩将学会熟练运用电话与父母联系,会拨打110、120、119报警电话,记牢父母姓名、家庭住址。
(蒋炜宁
整理)
家长须掌握急救常识
做好预防是幸免惨剧发生的关键。
家长要认真防范,并清楚意外发生时该如何正确操作、
一,跌倒
安全提示:
家中若有3岁以下儿童,要清除家中安全隐患,确保地毯上没有起褶,地板上没有电线、网线等;
窗户上安装儿童打不开的护栏;
淋浴间装上扶手或铺上防滑垫,易碎物品应放在小孩够不着的高处;
包裹家具锐利的边角。
救助方法:
头部受伤、意识不清要马上叫救护车,将小孩侧卧并将手放在头上,预防舌头影响呼吸;
如怀疑跌倒后骨折,不能随意移动,应紧密注意小孩反应,若有局部疼痛或困倦,应赶快就医、
二,车祸
安全提示:
骑自行车、电瓶车或摩托车带小孩时,应给小孩佩戴亮色头盔;
坐汽车时,安全座椅特别重要。
救助方法:
遇交通意外,应马上拨打120、119或110、除威胁儿童生命外,一律不要马上移动伤者。
应先查看伤情,确认有无意识,确认呼吸、脉搏、出血等情况、从车内救出受伤儿童要区别对待,若脊柱损伤不能拖、抱,应使用脊柱固定板。
三,溺水
家长不能将5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浴缸、浴盆或水塘边;
儿童在坐船、玩水、学习游泳时,应使用合格的漂浮设备;
对中小学生,家长要告知游野泳的危险,并及时制止小孩到非正规场所游泳、单独到野外水库嬉玩的行为。
对溺水儿童来说,最初和最重要的治疗是马上给予通气,初步做心肺复苏、人工呼吸能增加生存概率,同时拨打120、110、119急救电话;
如溺水儿童呕吐,要将儿童头偏向一侧,除去呕吐物、
有些溺水儿童经过简单复苏就能苏醒,但同样需要转送医院作进一步评估与治疗、
四,烫伤
热水瓶容易碰翻打碎,其木塞易脱落而溢出热水,因此,家中热水瓶或饮水器一定要放在小孩不易碰到之处。
愈早用冷水浸泡效果愈佳,水温越低越好,但不能低于零下6度,浸泡应持续半小时以上;
若烫伤不严重,只是表皮发红并未起泡,一般能够家中先做处理,用冷开水或淡盐水冲洗清洁创面,用干净的外用纱布包好,送医院就诊;
若儿童发烧,局部疼痛加剧、流脓,说明创面已感染发炎,应马上就医;
烫伤儿童不宜大量饮水,可喝些淡盐水。
五,误吞
安全提示:
刀具、针、珍珠项链、笔帽、药品和家用清洁剂等应放在儿童不易取到之处;
用儿童不易打开的盖子存放药品或化学用品;
在使用化学用品时,要看牢小孩;
过期和不用的药品或化学用品要及时扔掉。
马上拨打120;
送小孩去医院并带上所误服的药物或物品;
当小孩皮肤接触到一般家用化学用品时,可用水冲15分钟左右;
若是强酸,不可用水直截了当冲,要用干布擦,并马上送往医院。
在家中可借助椅背、桌角自救:
身体呈弓形,腹部正好顶在椅背或桌角上,向胃部方向一次一次地压迫,同时通过咳嗽将异物咳出,注意头部一定要尽量放低。
六,眼外伤
安全提示:
为防止眼外伤,家长要教育小孩平常不要玩尖锐的物品;
弹弓和能够弹出石头或其他硬物的玩具也要禁止儿童玩耍;
要教育小孩爱护眼睛。
眼睛受伤时,绝对不能用自来水冲洗眼睛;
应急处理时,处理人先要把自己的手洗干净,然后用干净纱布盖上眼睛,较为宽松地固定住;
若异物刺入眼内,不能自己取,要用干净的容器盖在有异物的眼睛上,再盖上纱布,用绷带固定住去就医、
七,外伤出血
家长平常应尽量将小刀等利器放好。
救助方法:
一旦小孩皮肤受伤,若只是表面的划伤或擦伤,可先用肥皂或干净水清洗伤口,然后涂上抗菌软膏,再贴上创可贴或扎上绷带。
若出血较多或伤口较深,应用无菌绷带或干净的衣服压迫伤口。
若有碎玻璃、金属等物嵌在伤口上,不宜用绷带固定。
捡手机给钱才还保安被判盗窃
2013。
5、19 法制日报
中国湿地博物馆的保安张某自称捡了个白色苹果4S手机,后来失主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与张保安取得了联系,并约定好赎回价格,双方见面时张保安被警方抓获。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
ﻫ 在案件审理中,张保安特别委屈,反复说自己没有犯罪,根本没有偷东西,只只是是捡走了游客掉在地上的手机。
“捡了别人东西也就是偷,还要坐牢?
”他想不通、
2012年7月29日上午10点40分,王小姐和老公带着小宝宝一起参观博物馆、走进一个展厅,展厅中央有个洞穴的造型,一家三口蹲在地上看洞穴,看了几分钟,3人起身时发现,王小姐插在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
博物馆监控显示,10点51分,就在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看洞穴时,一个男人快速靠近她身后,从她身后的地上拿了手机快速离开,整个过程只有几秒钟、ﻫ 王小姐老公拨打手机。
手机接通,一个男人接了电话,男人说手机是他在博物馆里捡到的。
王小姐老公说,这部手机是他老婆不小心从裤袋里滑出来的,情愿出200元赎回手机。
双方讨价还价,价格商定为500元。
当天下午两点,双方在汽车西站见面,男人当场被民警抓获,而这个男人就是张保安。
ﻫ对此,张保安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偷东西,手机是捡的、他说,他看到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看洞穴,王小姐脚后跟的位置有一部白色手机、检察官当庭质问:
“手机就掉在王小姐的脚边,您捡起来时难道就没有意识到这手机有估计就是她掉的不?
为什么连问都没有问一句?
”张某支支吾吾小声说,他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据此法院判处拘役张某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ﻫ 特别多人疑惑,捡了东西不还应当算不当得利,为什么这个保安犯的是盗窃罪。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庭后解释称,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的手机原本是处在可控制的状态中。
ﻫ什么叫可控制?
什么叫失去控制?
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阐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在医院挂号大厅,一个人的钱包不小心掉了出来。
假如大厅里人特别少,钱包掉的位置就在失主视线范围内,他特别容易发现钱包掉了,那么这个钱包仍然在失主的可控制状态中。
而假如当时大厅到处是人,拥挤不堪,即便失主把钱包就掉在脚边附近,也特别难再找到,这种情况下,事实上就是失去了对钱包的控制。
ﻫ 检察官称,本案中王小姐的手机掉在地上,还在可控范围内,由于保安把手机捡了起来并迅速逃走,王小姐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其次,他“捡"
手机后,迅速离开,并在失主打电话找上门时还向其要钱,表现了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因此说,这是盗窃。
ﻫ 依照民法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并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
失主假如明白是谁捡到了东西,能够要求对方返还,对方假如不返还,失主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捡到财物不还,不仅估计涉嫌不当得利,引来民事纠纷,数额较大的,还有估计涉嫌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ﻫ捡拾物品莫贪勿占悬赏寻物不可食言
2013、5。
19法制日报
老胡说法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丢失物品甚至贵重物品的经历和烦恼,也有过拾得他人遗失物品甚至是贵重物品的意外和纠结。
拾金不昧并及时归还失主自古就是受到颂扬的美好品德,它体现着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的善良精神。
从我国民法也能够看出,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物品,而是因所有人疏忽大意而不慎丢失的动产。
拾得者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可见,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假如将他人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而又拒不归还,还估计构成犯罪并受到刑罚制裁。
丢失物品后,失主在情急之中往往会发出悬赏广告,承诺向拾得人支付一定酬劳、关于悬赏广告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依照司法判例来看,失主应受到自身发出的悬赏广告约束,在领取遗失物时依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酬劳。
悬赏广告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第一,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第二,要求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意思表示;
第三,须有对拾得人给付酬劳的意思表示、酬劳的支付方式、种类和数额大小并不受限制。
至于借遗失物之名而行盗窃之实或利用遗失物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就将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切不可为之。
选择游击队需谨慎务工者别忘上保险
2010。
7、11 人民法院报
罗先生的遭遇并不偶然。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家装市场份额掌握在“装修游击队”的手中。
尽管多年前装饰公司和新闻媒体就觉察到“装修游击队"
扰乱了装修市场的秩序,关于“装修游击队”不负责任的负面新闻充斥着人们的视野,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今天不少业主在准备装修时依然犹豫到底是找装饰公司依然“装修游击队”、
刚刚搬进新家的蔡先生认为,只要有市场,“装修游击队”在短期内就不估计被消除、业主之因此会选择“装修游击队”,一方面因为其报价低,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装修行业严重缺少诚信、特别多家装企业只图利益,损害了整个家装行业在消费者眼中的形象。
一直以来,家装行业能够说是充满了暴利,一度混乱不堪、在蔡先生看来,正是如此一个不透明的市场,让一些消费者对装饰公司望而却步。
厦门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家庭装饰装修这个市场上,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风险,对业主来说,能否在这个装饰过程中间规避风险,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在装修过程中,依照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有些地方差不多实施的一些规定,业主应该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即便是私人这种“装修游击队"
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或者说得具备一定的技能、在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通常应该是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假如选择单兵作战的“装修游击队”,万一发生意外事故,业主作为雇佣方就有估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就是一个特别好的例子。
对此,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有国特别提醒说,目前的法律尽管没有对家庭装修必须有资质进行强制规定,但只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公司,业主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有关风险。
关于外来务工的装修人员,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王文认为,外来务工人员通常的务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企业工作,还有一种就是以自由职业的方式提供临时性的劳务来务工,假如是在企业的话,通常都会有工伤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保险保障。
对这些提供自由职业的,或者从事临时性劳务的人来说,他们没方法买到工伤保险以及其他法定的保险,在提供劳务的时候,他们应该与这个劳务的需求方或使用方签订合同,或者自己购买一定的保险,比如说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这些都能够保障他们万一发生损害也能得到一定的救济、
刘有国则建议,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房屋装修的时候一定要与施工人签订合同,同时应该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对方是否具备了相应的保障或者救济的能力。
假如说是个人,特别是“装修游击队”,应该要求他购买保险或者说由房屋使用人来购买保险,以规避估计发生的风险。
劝酒致人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9、10、29浙江法制报
生活法理
今年年初,李某和张某老友相聚格外快乐,李某设宴盛情款待张某。
二人喝至酣处,张某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
但李某依然热情劝酒,张某无奈,只好接着喝。
谁知几杯下肚,张某突然晕倒,被李某送至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共花费3000多元钱、
张某出院后,要求李某承担医药费,但李某拒绝承担。
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药费。
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点评:
由于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普遍。
假如因为好客而承担全部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格格不入,也有悖于风俗。
在本案中,发生醉酒中毒事件,责任的承担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而具体情况分析,李某虽劝张某喝酒,但并无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
张某自己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大量饮酒,其对自己中毒受伤也不存在故意。
因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
然而,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失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案情适用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
因此,李某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高考升学宴劝人喝酒喝死人
好客主人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2009。
7、14浙江法制报
法官开方
目前,高考招生工作已开始,各类“谢师宴”也陆续登场。
而要是因推杯换盏“喝”出人命官司,不仅大煞风景,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12年寒窗苦读,赵辉的女儿小蒙去年7月被北京的一所名牌大学录取。
为了庆贺和表示谢意,开学前几天赵辉在宾馆摆了10余桌升学宴。
宴后,赵辉又留下5位密友在家吃晚饭,接着喝酒庆贺、
期间,由于密友兰青给了5000元贺礼,居来宾之首,赵辉对平常不太会喝酒的兰青劝酒却格外殷勤,后来干脆猜拳赌酒,直至兰青当场喝得手脚瘫软、小便失禁,才拨打120,但兰青却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兰青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兰青家属以赵辉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赵辉赔偿兰青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一辈子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等计24万余元。
但赵辉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兰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估计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赵辉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兰青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
赵辉明知兰青酒量小,过量饮酒会损害兰青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兰青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遂判决赵辉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双方不服上诉后,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开方:
本案的焦点和现实意义在于:
劝酒者的赵辉应否担责。
针对当前升学宴盛行的情况,人们在饮酒、劝酒时,不仅应当讲求酒德酒风,而且应特别注意不要惹来不必要的纠纷、下列三种情形,“酒友"
是必须担责的:
一是强迫性劝酒。
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差不多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
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如明知对方喝醉差不多失去或马上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同饮者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
如关于醉酒者,同饮者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不加劝阻致其醉驾酿成车祸的,同饮者也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酒驾司机车祸丧生,同乘三朋友当了被告
究竟谁该为酒驾后果埋单?
2010、9。
10 浙江法制报
一审判决下来了,看着让自己承担25%的赔偿责任,阿静好无奈。
几个好友一场聚会后,其中一人开车送另外三个好友回去,路上发生了车祸,酒驾司机阿仁丧命、
这场车祸使得阿静和另两个朋友都当了被告,与阿仁的家人对簿公堂、
这一切都源自那好像八竿子打不着的饮酒——-这场官司让阿静和朋友们对酒驾有了全新的认识。
一年半前的一场聚会
阿静,29岁,永嘉人。
1年半前的那场聚会永远地留在他的记忆中。
那是2008年11月22日的晚上,朋友阿仁和阿静约好一起吃饭。
两人边吃边聊,事后阿静说自己喝的是劲酒,大约喝了两三瓶,而阿仁只喝了几杯啤酒。
此后,他们又叫来了几个朋友,接着吃饭。
散场时,阿仁开着小货车搭着阿静、小乐和小梅离开。
阿仁先后把小乐、小梅送回了家,而后接着开车载着阿静从永嘉县瓯北镇马岙村驶往清水埠方向。
大约9点45分许,阿仁的车经过104国道线1878KM+900M永嘉塘头后地段,这时意外发生了、由于该路段正在施工,车辆碰撞到了堆放在路边的石块后驶上右侧石子堆,而后向左翻滚。
阿静在这次事故中受伤,不幸的是,司机阿仁丧生。
谁对阿仁的死负责?
30岁还不到的阿仁死了,阿静、小乐、小梅唯有伤心和遗憾,然而令他们想不到的是,阿仁的家属开始向他们追究责任。
今年6月1日,阿仁的父母和妻子将阿静、小乐和小梅都告上了永嘉法院。
他们提出,当天晚上开车的不是阿仁,而是阿静,当时同一辆车内的人都应该对阿仁的死负责。
假如阿仁是驾驶员,那么他开车送其他人回去,应该构成无偿的帮工关系,其他人也应该负一部分责任。
“无中生有。
"
阿静懵了。
如何自己成了驾驶员?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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