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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建立特别行政区以后,根据基本法规定,当地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特区立法机构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新的法规,这些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的内容也属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一部分。
7.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也属于我国的新闻传播法源。
⏹我国社会主义的新闻传播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传播法制。
六、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的联系与区别
1.新闻传播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由于我国新闻事业还处于改革的探索之中,新闻传播立法还不完善,因此规范新闻传播活动还需要政策作为有力的补充。
2.新闻传播法与纪律。
纪律是政党、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约束自身成员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纪律是法律的补充,但法律与纪律是根本不同的。
①性质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纪律只是各个组织自身意志的体现。
纪律必须服从法律,与法律相抵触的纪律是无效的。
②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
③强制手段不同。
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力,纪律只具有组织的强制力。
④适用范围不同。
⑤实施方式不同。
3.新闻传播法语新闻职业道德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法律是一种他律,以约束为主,对一切人都持同一个准则,它所限制的是人们不可逾越的底线。
道德对不同人实行不同的要求,它所倡导的就其先进性来说是无穷尽的。
法律只解决什么是起码的不该做的,道德还要解决什么是应该做的。
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也要法和道德并重。
第一章宪法规范
一、新闻媒介为人民服务或人民群众利用新闻媒介的服务的方式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1.新闻媒介通过传播各种信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以至娱乐等等信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
2.新闻媒介要以各种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3.新闻媒介要努力报道发生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各种新闻,包括人民群众从事现代化建设的业绩、成就和经验,人民群众中涌现的杰出人物,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各种可歌可泣、喜怒哀乐、悲观离合的事件,等等。
综上所述,人民群众既是新闻媒介的受众,又是新闻媒介的意见表述者,还是新闻媒介的主要报道对象,说明人民群众确实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
二、为什么中国共产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是新闻事业坚持对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们利益出发,共产党是人民利益最集中的代表者。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而新闻事业正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不仅一般地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而且还是共产党实施领导、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宣传思想阵地。
共产党利用新闻媒介这一现代化的传播手段把自己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最迅速、最广泛地贯彻到群众中去,并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
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群众的意见、呼声、意志、愿望;
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地传播国内外的各种信息,直接影响群众的思想、行为和政治方向,引导、激励、动员、组织群众为认识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高度重视新闻工作,是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一条重要经验。
共产党提出,我们国家的报纸、广播、电视、通讯社,尤其是党报,是共产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
“喉舌”的提法,突出了共产党领导下的新闻事业的政治宣传功能,体现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在共产党和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新闻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做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宣传,做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把全国人民的注意力引导到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共产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
这种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共产党有关新闻工作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成国家的法律法令,使新闻事业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推进和促进共产党的纲领路线的实施。
同时,为了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新闻舆论中的主导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共产党也对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实行直接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党管媒体”的原则。
共产党对新闻事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有多种方式,其核心就是要求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必须坚持共产党的党性原则。
这里主要介绍党性原则中与新闻工作直接相关的最重要的并且趋向制度化法规化的几条规范。
1.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3.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4.坚持新闻的真实性。
三、言论自由
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
公民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一个方面是行使表达权,由于新闻传播的影响力,通过新闻媒介发表意见、传播信息成为行使表达权最重要的方式。
在学理上,表达权被认为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其核心是一项政治权利。
从人身权角度对表达权的保护,是形式上的保护,就是说,它只涉及行为人是否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而不涉及表达的具体内容及其社会影响。
将表达权作为政治权利予以规范,就必须涉及表达的内容,以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在新闻媒介上充分发表意见,表达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五、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知情权
知情权在学理上是从言论自由引申而来的“潜在”的权利。
知情权也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
消极权利是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消极的)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
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
我国现行法制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实现知情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1.保障公民从新闻媒介上自由地寻找、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不受非法侵扰。
2.规定有关部门、组织有向人民群众公开发布有关信息的责任。
这种信息发布,一般是通过新闻媒介传播。
六、新闻工作者的权利
1.消极权利
就是在公开场合的采访权利,这时的采访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的义务方是一切人。
2.积极权利
这是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
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在法律上,主要是以规定政府有公开特定信息的义务的条款加以保障。
这里的采访权属于相对权,权利的义务方只限于特定主体。
3.预定权利
在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间,有着广泛的中间地带。
在许多情况下,记者所要采集的信息为他人所控制,而他人又并不负有必须提供的义务,这就需要征得他人许可,这时记者的采访权就表现为一种约定权利。
4.隐形采访
“隐性采访”又称“暗访”,广义是指不显示记者身份的采访,狭义是指在采访受到拒绝或者估计会受到拒绝时,隐瞒记者身份,以至伪装其他身份进行的采访,采访的手段不只是观察、记录,还包括拍摄、录音,即所谓偷拍偷录。
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
①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②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
③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④经制片人同意
七、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的特点
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
根据历来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把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主要特点归纳为:
1.共产党领导
2.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
3.注重社会效果
4.实事求是
5.新闻媒介履行社会责任
八、为什么说舆论监督是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
舆论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利。
这种以权利为保障的监督,与我国监督体系中其他具有明显权力特征的监督形式,有质的差别。
舆论监督并不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权力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新闻媒介不行使任何公共权力,不能向任何机构发号施令,同被批评的对象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新闻批评同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通报、公告是完全不同的,它只能是说服性的,而不能是强制性的,更没有对被批评对象进行惩罚的功能。
强调舆论监督,在我国这样一个正稳步走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其特定的必然性。
权力需要制衡机制。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蚀权力机能的细菌。
我国约束机制中的各种以权力为基础的监督方式,虽然有其刚性优势,但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监督者本身的公正、廉明及其自律机能,一旦监督主体自身行为发生偏差,不仅无法实施监督职能,其自身尚需他方监督。
社会公正不能仅仅依靠权力主体的道德、责任等理念以及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督来实现,还必须构建一个完善、多层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而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群众性、多样性和广泛性,决定了新闻媒体不仅可以有效发现背离法律的现象,而且既可以通过新闻媒介的曝光,促使行为主体强化自律,也可以呼吁和监督有关权力部门采取各种他律措施予以解决。
舆论监督的巨大社会影响力是其他以权力为基础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
一、煽动的定义和罪名
定义:
其是一种言论方式,可以通过口述(演讲)、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来表现,但它又不同与一般的言论,其特点是:
1.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浮夸的、情绪化、蛊惑性的语言
2.内容的非事实性,如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有的还要进行造谣诽谤
3.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
4.具有导致反常行为的目的,不是“书生空议论”,而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有五项罪名:
1.煽动分裂国家罪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
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二、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
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应具备三个要件:
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3.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有关法律、法规还对国家秘密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保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致使国家秘密泄露,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五、为什么新闻报道是新闻泄密的高发区?
新闻报道和保密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
新闻传播活动的任务之一就是向人民群众报道国家大事,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要求提高公开性,增强透明度,符合人民群众知悉更多的国家大事,以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要求。
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保密国家秘密就为公开性和透明度设置了一条边界,这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知情权作出的必要的限制。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新闻报道的自由度有了明显扩大,但在新闻报道中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也随之增多。
从近年来新闻报道泄密的情况看,泄密的“多发区”有:
在政治方面,有的传媒热衷于抢先报道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在研究中和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抢先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统一发布的重大政治新闻,这类信息在有权发布以前一般属于国家秘密。
在军事方面,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军事会议,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设防部署、军事调动、军事演习、军事禁区、重要军事设施等情况,这些无疑都是外国情报机关求之不得的重要情报。
在公安、司法方面,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公安机关实力和其他工作秘密、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研究情况等,都属于泄密。
在经济方面,轻易披露正在研究中或尚未公布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决策,报道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数字、统计数字和国家经济情况,特别是关于物价、货币、工资、税率、汇率、利率等预期变动情况,某些重要原料和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等,往往会使国家利益招致很大的损害。
在科技方面,详细报道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能够反映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科技成果,往往造成泄密。
第三章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一、淫秽、色情内容的认定标准
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邪教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五章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概念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二、新闻侵权法的渊源
新闻侵权法是指有关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构成以及调整因新闻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分支,又是媒介法的重要部分。
我国新闻侵权法的渊源十分广泛,在我国宪法以及各基本法律、法律和一些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有适用于调整新闻侵权行为的社会关系的规定。
2.基本法律、法律(民法、刑法、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三、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自然人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
按民法理论,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3.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上述要件,确认新闻侵权行为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作品已经发表
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依据。
言论性的侵权行为必须有受害人之外的至少第三人知悉。
侵权行为没有发表,不发生任何社会影响,谈不上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2.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法律既然规定了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那么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当然是违法的。
但是,大众传播活动特别是新闻活动对于造就一个健康有序的现代社会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区分正当的新闻报道和非法的新闻侵权就格外显得重要。
3.具有特定指向
新闻侵权行为一定是有特定指向的,也就是可以被指认为叙述的是某一特定人,只报道或者品论事件、现象,或者泛指某方面的情况,也会发生失实和其他错误,但并不侵害特定他人的权益,就不是侵权作品。
特定指向的实质就是新闻媒介的错误内容必须同特定人遭受的损害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以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为报道对象的新闻,如果又指名道姓,当然具有特定指向。
但是特定指向并非非指名道姓不可,通过叙述特定人在特定事件和特定环境中的特定身份,描述特定人的相貌、行为、语言的特征以及经历、嗜好、代表作等等,或者采取各种排他性的标识足以将新闻的指向对象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使旁人能够指认新闻中所说的内容就是某人,而不会误解为他人,就可以确认新闻有特定指向。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按照我国法制,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就诽谤而言,直接故意的诽谤有这样两个特征:
一是明知事实虚假并且足以损害他人名誉;
二是希望通过自己的传播行为来达到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
诽谤的间接故意是指:
行为人明智传播某些言论会造成诋毁、中伤他人的危害效果,虽然并没有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但却坚持传播这种言论,对危害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
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五、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1.自然人
每个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都是平等的。
在人格权中,名誉权属于人格尊严权或称精神性的人格权。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死者
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同时也包含了时限规定,即死者名誉保护到第三代为止。
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司法实践中有三个层次:
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A.诽谤
在学理上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
诽谤已成为特指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和概念,而把过失诽谤成为侵害名誉权。
按照前述新闻侵权四个要件来衡量新闻诽谤行为,要注意以下特点:
①陈述虚假事实
②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③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B.侮辱
侮辱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
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其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
七、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1.真实
关于涉讼文字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
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
新闻媒介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新闻内容真实性的证据。
作为被告的媒介或作者只要掌握了确凿可靠的证据,就可以在侵权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所谓真实,就是新闻或其他文章的内容同实际情况向符合。
而且,还应当从整体上来考察新闻的真实。
2.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其条件是:
①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②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
③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
④没有恶意
“公正评论”要做到两个区分:
①要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
②要把词语过于激烈同辱骂、丑化区分开来
3.特许权
按国际通行的诽谤法理论,特许权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特许权分为绝对特许权和有限特许权。
享有绝对特许权的言论可以受到法律的绝对豁免,如议员在议会发言、诉讼当事人法庭陈述、官方职务往来之文书等,通常不得提起诽谤诉讼。
享有有限特许权的言论包括为完成公共或私人责任、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答辩所发表的言论,若要起诉,原告必须对行为人具有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新闻媒介的有限特许权有三项原则:
①公正、准确
②所报道事项应与公益有关
③不具有恶意
八、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在法理上,以新闻手段实施诽谤罪或侮辱罪的行为有这样三个特征:
1.客观上制作发表了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贬损他人人格的新闻
2.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就是不但明知新闻事实虚假或有贬损他人人格内容足以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而且具有通过新闻传播行为来达到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
3.情节严重,这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
九、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
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隐私权:
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
1.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2.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
十、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
1.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2.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3.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十一、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隐私权和名誉权虽然都属于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权,两者有一定联系,但是保护客体和范围各不相同。
名誉权保护的是个人正常的社会评价,是个人的客观表现见之于社会主观认识的东西。
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与社会无关的那一部分私生活区域,是个人不愿公开、不愿他人干预的那一部分私事,是纯属客观的东西。
名誉权保护是个人与他人的正常的社会交往,不让个人受到社会的疏远和歧视。
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内心世界和生活的安宁,使私生活领域与社会隔离,不让他人知悉和侵扰。
简言之,名誉权是个人不受歪理的权利,隐私权是个人不受干扰的权利。
十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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