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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
五、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四章
现金保管
一、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二、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公司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确因业务需要须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经财务总监及总裁批准方可,分公司存在此情况者由总经理批准并报集团备案。
银行卡密码由出纳保存,银行卡由总出纳或财务总监保存。
三、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现金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出纳保存保险柜密码,总出纳保管钥匙。
四、保险柜密码由出纳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所利用,特别是电子保险柜的数字密码要调整为“隐藏型”。
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
五、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六、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
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七、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
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原因而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
八、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总监批准后提取。
九、当发现保险柜被盗,出纳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申报,向公安机关报案必须由公司统一进行。
第五章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一、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三、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四、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并经行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五、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六、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月末)监督盘点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盘点出现“长款”或短款现象,禁止出纳私自拿走或自行补齐,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每月除月末定期盘点之外须在月中进行一次)。
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出纳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不准将库存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四)不准私自借支现金;
(五)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或其他单位存取现金;
(六)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
(七)未经批准,不准将现金交他人代管。
出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出纳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部分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章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三、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计财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计财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计财部备案。
五、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六、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一、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二)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三)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四)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五)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六)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七)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八)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九)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十)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三、集团计财部资金会计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四、集团计财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五、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总出纳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二、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计财部备案。
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四、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集团银行开/销户申请表》向集团计财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五、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每周三下午4点之前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六、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填写《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向集团计财部申请核定,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七、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八、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一)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二)一般账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三)外债类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四)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五)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九、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四章银行账户开立
一、银行账户开立实行集团计财部审核制。
二、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一)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二)各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三)各分、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报集团计财部审核,可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四)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三、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一)各分、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计财部审批;
报财务总监和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二)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计财部审批;
(三)集团计财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集团计财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五)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计财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六)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计财部备案。
四、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
美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五、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第五章银行账户变更
一、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计财部备案制。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计财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计财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第六章银行账户撤销
一、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计财部审核制。
二、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三、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计财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计财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七章银行存款簿记与备查
一、各公司出纳主管应在每日早上9点前查询开户行前一天实际余额,并计算各账户当日可付款(或开支票)最大金额,防止透支事项发生。
二、出纳整理当日付款申请单,计算当日应付款金额总数。
三、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应在K3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用日报表代替)及银行日记账。
四、每日下午5点付款结束后,负责账户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K3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
若出现错误,应报会计及财务主管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五、每月初,核算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
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负责人处理。
六、集团计财部将不定期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簿记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一、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二)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三)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四)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五)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六)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七)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八)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银行票据、网上银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银行票据管理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规范银行票据业务,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规定》及相关税务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银行票据指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
第二章银行票据管理的内部控制
一、公司所有银行票据收支必须通过财务部(或收银系统人员)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收取或处理公司银行票据。
二、各公司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银行票据的领购、核销、实物保管及备查登记簿登记等业务,总账会计(财务经理、或按财务经理指定人员)负责银行票据盘点及监管工作。
三、银行票据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由出纳妥善保管。
财务印鉴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经理和出纳分别保管。
四、出纳应建立银行票据备查登记簿,银行票据备查登记簿包括购买及使用日期、号码、金额、用途、经办人及备注等事项。
监管人应建立银行票据监管登记簿,监管登记簿应包括票据的盘点日期、购买信息、使用信息、结余信息及有无不按规定购买、作废核销等违规情况。
五、作废银行票据应粘贴在备查登记簿的相应位置,妥善保管,出纳领取新银行票据时,应先核销之前已使用银行票据。
六、出纳办理银行票据业务必须经财务经理同意实施。
七、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收取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款收据。
八、银行票据必须按照顺号使用签发,作废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并按规定进行作废核销。
九、银行票据监管人在每月30日前依据银行票据领用档案检查银行票据,保证账实相符。
十、出纳在发现银行票据遗失或银行票据拒付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解决的同时,应向财务经理报告并听取意见,对重大事故财务经理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一、出纳因调动工作正式离开岗位时,应按规定的日期结束其所担任的全部业务,对于保管的票据、印鉴及未定事项(应写详细的书面材料),应在交接明细表写明并须签名。
在财务经理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后任的出纳逐项、逐笔地交接,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由财务经理和后任出纳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移交人员才可离开岗位。
第三章银行票据的收纳
一、对收取的银行票据,出纳应认真审查收款人、金额、日期、印鉴等内容,对于不合规的票据,不予接收,原则上收取的银行票据应当天解缴银行。
二、出纳在收取银行票据时,应向支付方出具收据。
三、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及时记录。
四、由于支付方存款不足、变更票据日期或内容等原因致使需要更换已接受的票据时,应经财务经理同意,并通过业务部门将已收取的票据交还给签发单位。
归还票据时必须取得该单位的归还票据受领证明书。
有关业务部门应做好归还票据的善后处理工作,保证将更换后的票据及时收回。
五、出纳将银行票据解缴银行并收到银行收账通知后,应在当日向会计报告。
发生退票时,出纳在迅速查明原因的同时,应尽快向财务经理报告。
财务经理应根据情况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银行票据收取审核
一、公司可以收取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收款人为本公司的真实有效的支票、银行汇票(现汇)、银行承兑汇票;
(二)被背书人为本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所谓真实有效是指所收票据确实为公司经营结果应产生的应该收取的款项,即非本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的款项不得收取。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二)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四)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五)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银行汇票;
(六)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七)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八)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九)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三、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四、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
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五、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一)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二)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六、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一)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1)检查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票面有无乱涂乱画行为;
2)检查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是否已超过一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均为一个月);
3)检查支票出票日是否已超过10天;
4)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公历日期是否已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5)检查有区域限制的汇票的收款人是否超出汇票记载的辖区范围。
(二)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收款人名称;
F、出票日期;
G、出票人签章;
H、出票银行汇票专用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三)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1)出票日和到期日必须用大写中文数字填写:
年份必须写全,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或有遗漏字的,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四)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1)出票人必须在指定的位置盖章。
出票人签章必须为其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通常为财务专用章和私人铭章。
有些出票人使用公章或银行结算章,应确认后方可收取。
出票人签章不能交错、重叠、颠倒;
2)出票人全称和签章必须完全一致,不得有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等情况,如二者不符,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
3)出票人如为私人,必须附出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
4)出票人及汇票应记载的其它签章(钢印除外)均应使用红色印泥;
(五)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1)出票银行在汇票上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不能是银行结算专用章)和经办人章,银行汇票还应有银行划付章。
出票行签章必须清楚无误。
漏、错盖汇票专用章、银行行号、钢印印鉴不清,为无效票据且不能通过查询方式解决;
2)除农行的全国联行票据外,其他银行系统的汇票专用章均不使用钢印,而使用印章;
(六)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1)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出现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否则必须由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2)收款人为“*****有限公司”,收款人栏内的账号与开户行应一一对应填写;
(七)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1)出票金额包括大写中文数字和阿拉伯小写数字,二者必须一致;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
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
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
字样的,应加填"
三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必须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可以收取。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
元"
或"
角"
为止的,在"
之后,应写"
整"
(或"
正"
)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
分"
的,"
后面不写"
5)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
0"
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
时,中文大写要写"
零"
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
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万位、元位也是"
,但千位、角位不是"
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
字。
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
,而分位不是"
时,中文大写金额"
后面应写"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
,且各位数字不得连写、错位(包括小写金额打印错位)。
若某位数字为零,不能写成实心黑圈,否则视为小写有误,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
7)银行汇票可以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应检查实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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