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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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
章||----------------------|
|劳锅局审字第×
×
号||-------
---------------||年月日
|------------------------
第七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
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
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
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
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
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
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八条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
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
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对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
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
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
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
,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对溶剂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
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
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十一条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
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
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
公
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第十二条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
和二只防震圈;
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
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
审批手续:
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
性能;
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
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
4.增加乙炔充装量。
【章名】第三章制造
第十五条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
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十六条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
书。
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
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
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
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
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
》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
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
,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
积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
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
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
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
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二十条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
用钢。
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四
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规定进行复验。
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
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
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
锥螺纹。
2.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
的PZ19.2圆锥螺纹;
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
中规定的Rc1/4或Rc1/8圆锥螺纹。
第二十四条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钢印标记的
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
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
第二十六条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
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
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
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章名】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八条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
验标记环。
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
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第三十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
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
3.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
第三十一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
2.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
5℃;
3.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第三十二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
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
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
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
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三十三条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2.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
重量允差不超过5%;
3.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
防震圈。
第三十四条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铝或铝合金制;
2.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章名】第五章充装
第三十五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
记证。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
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
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
员;
3.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
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1.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
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
11月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
2.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
,充装记录等;
3.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
,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4.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
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完全的乙炔瓶;
5.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
第三十八条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
户手续。
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
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第三十九条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2.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
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第四十条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
的;
7.经外机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
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
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第四十二条乙炔瓶的充装操作:
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
3应小于0.015m/h·
L;
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
以强制冷却;
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四十三条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的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
规定;
2.不得有泄露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
括:
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
、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
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
乙炔瓶充装记录应至少保存12个月
第四十五条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
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
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
装记录。
第四十八条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
查的重点是:
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安全与充装质量,安全制度的
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九条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
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劳动部
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
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本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致使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
任。
【章名】第六章定期检验
第五十条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
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
炔瓶定期检查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
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Q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证。
第五十一条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
2.对乙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锈和涂敷;
4.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对乙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二条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
库存或停用周期
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五十三条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
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第五十四条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
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
求以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
评定》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钢印
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的涂检验色标。
第五十五条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
检验
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废处理:
1.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
2.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
3.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
理,但应作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
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
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
制造单位回用。
第五十六条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GB13076《溶解乙炔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
、《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
采用计算机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
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
第五十七条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
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
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章名】第七章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
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六十条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
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
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JT3130《汽
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
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GBJ1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
温度一般不超过40℃。
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第六十二条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必须经过市区时,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
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
6.应带好瓶帽。
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
三分之二;
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
度;
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六十三条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
3得超过30m(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
3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
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
3过240m(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
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
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
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
“严禁烟火”的标志;
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六十四条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
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
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
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
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
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
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正常使用时,
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
30.05m/h·
L。
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
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
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
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露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露的情况
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
余压力。
第六十五条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
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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