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采掘爆破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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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煤粉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悬空,严禁将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轨道、管路、电缆电气等导体及金属体接触。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情况下起爆。
7、装药前,无关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全面检查确认可靠,起爆前,必须确认警戒已按规定设置,并发出起爆信号,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8、起爆器必须为矿用隔爆型发爆器,严禁用其它任何电源或起爆器起爆。
9、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炮泥封满;
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节;
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不准起爆;
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护。
(3)当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少于眼深的1/2;
当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少于0.5米;
当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米。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材料做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起爆。
11、装药前、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2、爆破母线长度和躲炮距离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40米并有掩体,曲线不得少于120米。
13、爆破时,要在所有能通往爆破地点的各通道距爆破地点直线140米并有掩体、曲线不得少于120米处站岗,班长要委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站岗。
警戒线入口应设置警戒栏杆或拉绳,岗人员要等岗人员通知撤岗时方可撤岗,站岗期间不擅自离开岗位。
14、爆破前,班长必须清点人员,爆破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由班长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以吹口哨为警戒号,每次爆破至少吹3次哨子,每次间隔5-10秒,确认无问题方可起爆。
15、爆破后,待炮烟吹散后,由班长、爆破工一、瓦检员一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拒爆、残眼等情况,认真敲帮问顶,处理活煤、活碴。
16、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8、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19、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0、爆破前,应先加固附近支护,撤出风钻等工具,用溜或旧胶带护好开关、电缆等设备,以防崩坏。
21、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余的必须当班退库,严禁乱扔乱放。
2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23、巷道预透前20米;
每次装药前班长应指定专人到所有能通往预透外的通道站岗。
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40米并有掩体、曲线不得少于120米,且有专人联络。
爆破工在接到通知后方可装药,按规定程序起爆,爆破结束后,站岗人员接到联络人员撤岗命令后方可撤岗。
24、民爆器材在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购买证指定的单位购买,由销售单位按国家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用专用民爆运输车辆运送至公司指定位置入库,库房配备具备资格的库管员和守护员,负责民爆物品保管和24小时守护。
民爆器材的领用和发放严格按规定,根据爆破指令单领取和发放,并如实登记、编码、签字。
公司井下使用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只能由爆破员负责领取和押运,炸药由爆破员领取、押运或指定专人押运,但需在爆破的监视下运送,爆破员不能一人同时运送炸药与雷管。
领取的民爆物品必须装入专用防爆箱,不得使用其它容器或裸露民爆物品运送,当班未使用完的及时退库。
五、相关职责
1、爆破领导人职责: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资质;
监督检查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业;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技术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3、爆破班长职责: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实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炸物品的保管、领取、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资质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民爆物品的现场作业情况和退库情况。
4、安全员职责: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负责公司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对本公司的爆炸物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失控、不失管,并能随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种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当好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参谋;
亲临爆破作业现场,进行现场监督,监督执行“三人连锁”和“一炮三检”等制度、按规定确立警戒范围、在危险区域边界派出警戒哨、监督检查爆破员按《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装药、联线、放炮,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按《操作规程》组织并协助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参加失效爆破器材的清理消毁工作;
检查、督促爆破员、库管员及其他涉爆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督促库管员按规定管好民爆物品,严格制度,使其帐物相符;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发生事故或有明显安全隐患要查明原因。
遇特殊情况,工作面瓦斯、粉尘超限时,应当且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认真如实填写爆破记录,检查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发现本单位民爆器材短少、丢失、被盗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处理。
5、爆破员职责: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和安全监督;
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负责民爆物品的领取、退库工作,保管、运送所领取的雷管或炸药(从领取开始至退库时止),监护押运人员运送炸药(从领取开始至运送到作业地点,爆破作业结束后,从有关作业地点到入库全过程)。
不转借、转送他人;
及时退库当班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按照爆破作业指令单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持本人的民爆信息IC卡进行领取,按规定在收、领、退登记册上逐项准确登记数量、编码,并签字;
按照爆破作业指令单和《作业规程》、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装药、封泥、联线、发出爆破信号,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爆破作业结束后,等待规定时间,经检查通风、瓦斯、顶帮等安全情况后,检查爆破工作面,清理剩余爆破器材等,确认安全可靠后,最后撤离爆破作业地点;
及时、如实上报不安全的因素或隐患;
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6、保管员职责: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民爆物品保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严格按入库数量和爆破指令单发放数量进行入库和发放登记,并保存好记录和指令单至少两年备查。
负责验收、保管、收发和统计爆破器材,按时向公安机关上报民爆物品数据和回缴运输证;
按爆破指令单向持有手续完备的、具备爆破员资格的本公司爆破员发放爆破器材;
对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严禁库区内各种烟火、火种,禁止库区外10米内吸烟和明火照明,铲除库区内各种杂草和可燃物,严禁非工作人员、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内饮酒、会客、留宿他人或进行其他与民爆物品保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对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要查明其合法有效的证件,非本单位人员需本单位领导陪同,并要求关闭手机;
应妥善保管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必须分库按规定储存,不得混装,保持爆炸物品堆放整齐、稳固。
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经常保持库房干燥、通风良好、整洁卫生。
库内温度不超过35℃,湿度不超过70﹪,并定期检查,保证民爆物品完好无损。
发现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统计并上报。
经常检查库房的安全设施,确保完好,发现有门窗损坏、报警器失效等问题必须及时报告解决;
严格出入登记制度,做到入库有登记、出库有领取手续,帐、物、机相符(三合一),日清月结,做到双人、双门、双锁,双人收发。
发现被盗时或帐物不相符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
7、库房守护员职责:
负责库房爆炸物品的守护工作,对库区安全守护负直接责任;
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防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活动,坚持24小时守护制度,严禁擅离职守;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主动配合库管员经常检查库区安全情况,库房通风、避雷、消防设施、报警设施情况,确保库房防火、防盗、防雷可靠,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坚持昼夜巡查制度,白天每1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夜间应随时巡查,及时发现可疑情况,随时报告;
工作认真负责,严禁坚守自盗,确保爆炸物品不发生丢失、被盗,发现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保护好现场。
8、押运员职责: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民用爆炸物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负责看管所押运的民用爆炸物品,防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
以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完善和总结,努力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
巷道一次爆破所需的总炸药量,按单位炸药消耗量计算:
Q=qSLn=1.9×
4.6×
1.7×
85%≈13kg
一次爆破所需的总炸药量,按一定炮眼装填系数,平均装入工作面所有炮眼中:
N=qSmn/aP=1.9×
0.2×
85%/(0.8×
0.4)≈10个
式中:
Q--每循环炸药消耗量,kg;
N--炮眼个数;
q--单位炸药消耗量(按1.9kg/m3计算);
S--巷道掘进断面m2;
n--炮眼利用率按85%计算;
m--每个药卷长度,m;
a--炮眼装药系数,即装药长度与眼长之比值,取0.32;
P--每个药卷重量,kg;
L--炮眼深度,m;
根据以上计算运输大巷道共布置10个炮眼,辅助眼3个,周边眼3个,底眼3个,水沟眼1个。
水平运输巷道爆破说明书
炮
眼
名
称
编
号
深
m
距
抵
抗
线
泡
泥
长
度
炮眼角度(°
)
装药量
爆
破
顺
序
连
方
式
水平
竖直
孔
个
装
药量/块
总
药
量
块
kg
左
右
仰
零
俯
台炮
1~3
2.0
0.4~0.8
0.40
0.8
3
6
18
3.6
Ⅰ
串
联
帮炮
4~6
Ⅱ
底炮
7~10
0.6
7
83
4
7.0
28
5.6
Ⅲ
串
合计
1~10
20
5
64
12.8
巷道炮眼布置图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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