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儿童保健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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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和小儿“四病”的防治工作,调查分析发病情况,掌握发病规律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降低儿童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五、制定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工作常规等,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咨询与指导,组织实施监测和质量评估。
六、认真做好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指导工作。
七、掌握全区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提出干预措施。
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储存、上报本地区儿童保健的工作指标及有关资料。
八、认真履行岗位规范,努力完成科内年度工作计划和儿童保健、门诊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九、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流程、制度,杜绝差错事故,文明行医,平等礼貌待患,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保守医疗秘密。
十、建立健全各种门诊登记,做到记录准确、正规、完整并及时汇总。
处方书写完整、正确、清洁,用药合理。
儿童保健基层督导工作制度
一、基层督导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
按所辖乡镇数、人口数,划定工作责任范围实行分片包干,基层督导时相关临床技术人员应参与基层保健工作。
二、督导时间要求。
每月至少对分片包干乡镇、社区的儿保工作督导1次,下乡时间不少于10天。
三、督导人员要求。
分片管理范围和人员原则上三年不变,督导人员要熟练掌握儿童管理常规和各项儿童保健指标。
因人员调动或工作需要时由保健科统一调配,并严格做好交接工作。
四、基层督导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自职责。
成立督导组,负责儿保的重点工作、疑难问题和分片包干人员。
分片包干人员负责一般性、日常性保健工作督导,主要对象是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儿保专干。
五、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的与内容。
开展基层保健工作督导前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督导过程中应讲究方法与效率,做好督导记录,督导后要写出督导意见书及督导报告,一式两份。
一份留在督导单位,一份带回存档。
儿童保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一、制定儿保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经业务副院长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每位儿保医师应遵照市卫生局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每年必须取得规定的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
其中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少于8分。
四、全体儿保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全院性业务学习,不得无故缺席,科教科对参加业务学习人员记录备案并授予相应学分。
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登记制度,“学分证”、“合格证”、“登记手册”和业务技术考核存档制度,成绩作为对其培养使用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
对违反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院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六、科教科有权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审核,对每位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Ⅰ、Ⅱ类学分进行核对,并交市、区卫生局审核。
儿童保健手册发放管理制度
一、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电子模版统一印制《儿童保健手册》,并在全区推广,提供给7岁以下儿童使用。
二、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院前发放《保健手册》,并告知家长领取《保健手册》后10日内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编号和建立健康档案。
三、在出生时或出生后未领取儿童保健手册的,由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首次体检时发放,并统一编号。
五、《保健手册》丢失或损坏,由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发或换发。
六、《保健手册》由儿童家长保管,并作为儿童体检
的重要依据,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均需查验。
新生儿出生后接受的一系列出生缺陷筛查也将记入存档,并为继续治疗提供依据。
七、《保健手册》是完善儿童保健服务评价的有效依据,实行属地化管理。
要加强《保健手册》的使用、发放和监管,指派专人对《保健手册》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
一、设专职质控员、采血员、并指派专人负责送检标本的交接和质控。
二、积极开展新筛健康宣传,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将新筛的项目、条、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三、严格掌握新筛采血时间,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及7个工作日内递送妇幼保健院。
四、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和程序,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置于塑料袋中,保存在2—8度的冰箱中。
五、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卡片内容包括:
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姓名、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及采血日期等。
六、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者,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二十天,对退回不合格血片做到及时重新采集送检。
七、对可疑阳性病例做到协助追访机构,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
八、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包括活产数、筛查数、新生儿采血登记信息等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以备查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管理制度
一、按照卫生部《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与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二、各监测点需获取准确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资料,包括0—4岁儿童名册、儿童死亡报告卡、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控制表等资料。
三、对辖区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监测点需上门详细了解儿童出生、治疗、死亡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
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个案,由经治医师填写死亡个案卡,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执照《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各监测点应严格遵照质控频次、范围进行监测质量控制调查,发现有漏报情况,应及时进行补报。
五、各监测点应全面掌握辖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动态变化、主要死因变化,并提出和制订改善儿童保健服务的新对策。
六、积极配合各级进行的质量控制抽查工作。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一、成立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负责新生儿死亡相关资料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二、确定新生儿死亡评审对象,凡发生在本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者。
辖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后的7天内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由产、新生儿或儿科医生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报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三、新生儿死亡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或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的数量来确定。
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月、1月、4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并将所有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在评审后2周内各1份上报给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县级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提出有效的干预措施,评审过程中,应遵循严格保密、少数服从多数、相关学科的原则。
五、评审组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儿童健康教育制度
一、儿童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儿童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系列活动及其过程。
二、儿童健康教育的目标人群分为四类:
一级目标人群为婴幼儿的母亲、儿童本人;
二级目标人群为儿童其他家长;
三级目标人群为保健人员、托幼机构保教人员、学校教师等;
四级目标人群为对一级目标人群改变行为所需要的支持环境有作用的人,如当地政府领导等。
三、儿童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宣传母乳喂养及合理添加辅食、家庭护理常识和常见病的防治、定期健康评估、预防接种、不同年龄小儿心理卫生、良好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培养、五官保健、安全教育、早期教育、营养教育等内容。
四、儿童健康教育方式包括面对面咨询指导、授课、示教和讲座、讨论会或座谈会、网络、报纸、期刊、书籍、宣传画等。
五、通过对健康教育对象进行个人、家庭、社会情况调查,了解和分析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着重确定需要优先干预的问题、确定健康教育重点干预对象、明确干预目标及措施方法,订出干预规划并组织实施、收集信息反馈,组织评估考核健康教育的实施。
儿童体格测量工作制度
一、按照《湖南省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定期、连续测定儿童的生长指标,并标记在相应的《儿童保健手册》生长发育监测坐标图中,按照《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进行生长发育评价,查找影响儿童体格发育因素。
二、掌握小儿体格生长发育常用指标(体重、身长、坐高、头围、胸围、腹围、上臂围)测量的器具、测量方法及注意事项。
掌握常用的测量工具婴儿磅秤、卧式量床、身高坐高计、视力表、软尺等的使用方法。
三、按照儿童规范检查要求,进行儿童体格检查,提出评价意见。
四、针对儿童体格检查存在的问题,结合具体情况给予健康指导,属体弱儿、高危儿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五、做好各种资料的登记、收集整理、评估分析工作。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工作制度
一、在对儿童进行定期体检的基础上,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
对营养不良、微量元素缺乏、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运动睡眠不足以及心理问题等及时诊断和矫治,排除影响儿童生长发育的不利因素,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二、对咨询者态度和蔼,对各种问题耐心解释,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科学的养育知识的指导。
三、对生长发育迟缓儿童建立专科病历。
四、对疑难病例请有关专家会诊
五、绘制生长发育曲线,及时分析曲线提示的生长发育趋势,对儿童进行一对一的指导,保障儿童生长发育达到全面、健康、科学的发展。
儿童常见病门诊工作制度
一、、熟练掌握儿童常见病的诊治及预防。
二、服务态度要热忱,详细询问病史,认真完成病历的书写工作,耐心解释回报的相关辅助检查单。
三、做好常见病预防的指导工作,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四、耐心与家长沟通,对高危儿、生长发育迟缓儿以及有发育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转到相关的专科门诊。
五、合理用药,禁止开搭车药及大处方,禁止推销保健品及乳制品。
六、对病情较重患儿,应收入住院治疗。
高危儿筛查制度
一、新生儿访视时,询问产妇孕产期是否有高危因素,对于筛查出的高危儿童进行建档管理,并增加新生儿访视次数。
二、对所有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筛查出遗传代谢性疾病的患儿,并及时转诊到上级部门进行治疗。
三、利用耳声发射方法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凡初筛未通过者,通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转听力诊断中心,以确保出生后3个月内对听力障碍患儿给予明确诊断。
四、一岁内每3个月进行一次52项神经运动发育检查或高危儿脑损伤筛查,及时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或早期脑瘫。
五、发放儿童保健手册,按照“4-2-1”标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发现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高危儿童。
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六、随访体检的同时,给予早期教育知识辅导,做好高危儿家庭监测的宣传工作。
疑难病例转诊制度
一、凡儿科、儿童保健科住院及门诊病人,由于本院诊疗设备及技术条限制而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需转至外院诊治者,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
门诊病人需转外地治疗者由科主任同意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
二、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不宜转院,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三、转院应征求患者意见,交代清注意事项,重症病人转院,须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
四、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例摘要随病员转出,并办好有关手续。
五、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往外省治疗。
儿童康复门诊工作制度
一、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医德规范,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二、保持高度责任心,保障安全可靠的训练环境,按摩手法要轻柔、到位。
三、、与家长取得良好沟通,赢得家长的协助配合,坚持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方法。
四、对待病儿及家长态度热情、和蔼、耐心仔细地指导家长进行家庭康复训练,并告知何时复诊。
五、设计和实施有效的运动训练方案,坚持训练计划个体化。
六、对每个患儿需进行阶段性评估及年度进展情况评价。
七、做好高危儿系统保健宣教,力争早期发现高危儿脑损伤(一级预防),做到脑瘫的早期诊断及早期干预治疗。
八、做好高危儿、脑瘫儿的建档工作,保存好资料,进行每月总结,提高工作质量。
九、爱护康复器材,定期进行清洁维护。
儿童心理行为门诊工作制度
一、熟练掌握儿童常见心理行为疾病,充分了解正常认知和心理社会发展知识,以足以识别儿童正常或偏差行为。
二、鉴别心理社会因素导致躯体症状以及初步治疗这些症状,同时了解以及何时转诊给其他更加专业的服务部门。
当需要转诊时,给予协调服务。
三、详细询问病史,重视儿童行为观察,保证足够的就诊咨询时间。
如需复诊,做好预约登记工作,并告知复诊时间。
四、正确合理运用心理测验和量表加强主观问题的客观化,对心理测量结果的解释必须遵循相关的原则。
五、采用多学科协作,家庭、学校和社区共同参与的治疗手段,使儿童获得最全面和最合理的治疗。
六、正确合理地运用精神药物对发育行为障碍儿童进行治疗。
儿童早期发展门诊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院、科两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认真做好婴幼儿早期行为发展训练指导,促进其脑潜能开发。
三、工作人员操作时动作规范、轻柔。
四、室内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佩戴胸卡。
五、工作人员服务热情、态度和蔼。
六、做好门诊资料的登记及资料的分析总结。
七、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儿童视力检查工作制度
一、视力检查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视力检查。
三、检查者要有高度责任心,做到耐心、细致、操作熟练,保证筛查结果准确。
同时进行儿童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视力不良。
四、对筛查出现异常情况的儿童及时转上级医院明确诊断,及时进行矫正、治疗。
五、作好各项登记,资料妥善保管。
六、室内定期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七、做好仪器维护,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儿童听力筛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为方便婴儿家长,坚持到病房服务。
筛查房屋应当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45DB(A)。
三、严格遵守检测仪器操作规范,测查前校对好仪器,清洁受检者外耳道。
四、保持高度责任心,动作要轻柔、规范。
服务态度要热情,耐心与家长沟通,告知家长听力筛查的意义,做好听力保健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同意与配合。
五、详细告知家长听力检测结果,对初次筛查未通过者告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六、做好听力检测结果登记,保存好资料,每季度统计和上报一次,每年统计分析一次,掌握筛查率、通过率和复查率,提高工作质量。
七、保持听力筛查室安静和清洁卫生。
儿童口腔保健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儿童口腔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仪表大方,着装整洁
,配戴胸牌。
热情接待患者,开展椅旁医患交流认真细致的进行检查、诊断、治疗。
三、严格按照原卫生部疾控局印发的口腔保健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四、定期对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及指导,提高家长及儿童的口腔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预防儿童龋齿等口腔疾病。
五、做好口腔保健资料的登记及资料的分析总结。
六、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清理卫生,随时保持治疗台及周围卫生整洁。
篇2:
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本文关键词:
江西省,实施方案,试行,门诊,县乡
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本文简介:
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提升我省儿童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妇幼安康工程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标准根据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基本
本文内容:
为提升我省儿童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妇幼安康工程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标准
根据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基层儿童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详见附1)。
二、建设范围
(一)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的,参照县级标准规范建设。
三、建设目标
(一)到2021年底,40%的县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县级规范化建设标准;
3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门诊达到乡级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到20XX年底,80%以上的县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县级规范化建设标准。
四、建设内容
按照《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从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诊室设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信息资料管理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规范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五、评估方法、步骤
(一)评估标准。
依据《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2),对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分,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其中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是评价的必要条,有一项不达标者视为不合格。
(二)评估权限。
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
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
省级组织抽查。
(三)评估方法。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价。
(四)评估步骤。
1、医疗保健机构建设与自评阶段(2021年2月-8月):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江西省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进行自评。
2、评估阶段(2021年8月-9月):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将评估合格的县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报省卫生厅备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将评估合格的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抽查阶段(2021年9月-10月):
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对设区市、县级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合格数量的1/3。
上一级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否定下一级对该机构的考核结果;
1/3及以上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否定下一级所有考核结果。
六、结果应用
(一)评估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合格者优先获得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服务资格。
(二)省卫生厅授予合格者“江西省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标牌,有效期三年。
(三)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合格的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给予一定奖励。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服务的必要条,是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建立评估专家组,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二)强化综合指导。
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涉及组织管理、科室设置、房屋设施、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等,各级要逐级加强综合指导与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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