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程序境外投资审批流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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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
省级发改委核准
3000万美元—3亿美元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国家发改委在5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3亿美元及以上
国家发改委核准
非资源开发类
1000万美元以下
1000万美元—1亿美元
1亿美元及以上
3亿美元以下
中央企业
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1亿美元以下
注: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必要性分析;
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并购方案。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
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时,应附原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实质性工作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市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
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尽职调查情况;
方案情况;
下一步工作时间表等。
(以上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8、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9、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0、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1、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
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
投资主体"
),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
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有利于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1、接收。
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
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送达。
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示范文本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备注
变更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情况的,需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核准程序执行。
2、项目信息报告
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3、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④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⑤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
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4、审批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主管部门
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09年5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生效,极大的简化了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并减少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复审批事项。
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
(1)第一类:
商务部核准项目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第二类: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申核准的项目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委提出申请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第三类:
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
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
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征询中国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
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
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
2、请文件
(1)第一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涉及《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2)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区县商委审批转报市商务委员会
一、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重点审核境外投资的类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类型: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含增资后,中方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
3.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4.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5.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6.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7.商务部列出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二)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及对不涉及第二项不予受理所列情形的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境外办事处提供工作规则及负责人情况介绍);
4.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5.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如为自有外汇或自有人民币购汇,需提供银行资金余额证明;
6.其他文件。
三、一般审核境外投资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投资申请表》;
4.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5.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如为自有外汇或自有人民币购汇,需提供银行资金余额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境外投资的企业请先在商务部网站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网址>
(注:
一般审核的企业在申报后,可以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
重点审核的企业无法打印该表,须按规定另行提交申请书);
(二)企业所提交材料须一式两份(一份由xxx区商务委留存,一份报市商务委);
(三)区商务委在收到企业材料,经审核,材料齐全无误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企业自行将xxx区商务委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委。
(五)申请人持区商务委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到市商务委办理核准或审核,市商务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受理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市商务委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3)第三类项目的审批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
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3、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外管局外汇登记
外管局自2009年1月起启动了全新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之前使用的纸质证明。
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
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应当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外汇登记凭证(未领取过外汇登记凭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前期费用累计超过10万美元的,需提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原
则
1.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高于10万美元(含)的,或者超过10万美元但未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10万美元以上的前期费用汇出,原则上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超过15%需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为企业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企业凭外汇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外汇局应要求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
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参照本操作规程办理。
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
办
理
时
限
5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8.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1.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权益出资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境内机构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金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处理后办理登记手续。
2.以非货币形式境外投资的,外汇局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应提醒企业在发生非货币形式出资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系统登记完成后,其他境内机构分别向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外汇登记凭证。
4.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在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不得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3)审批时限
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外管局审批时限,根据各地外管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正常情况下,外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25个工作日内核发外汇登记证。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备案及注销手续
境内投资者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3)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另外,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担保存款或竞标保证金。
对于在境外没有外汇账户的中国投标方而言,想要在竞标规定时限内获得外管局的核准并购汇汇出存在困难,许多中国投标方也因此错过了好多机会。
在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或并购中,中国投资者初期也需要资金投入,如办公场所的租赁及办公设备的采购等。
为解决此类问题,外管局规定中国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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