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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该案事实清楚,凭证充足。
杜修华、黄柏成未经水利部门赞同私自改
造肖家台一级电站,发电二年多既不办理取水赞同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严重地影响了水资源的管理和规费征收。
絨較墜饴鯊寢窩啬綁盏咏驀詐况讦。
第二:
办理程序适合。
从立案、检查取证到案件剖析,以及将杜修华、黄柏成通知到水政督查大队宣告我们的办理决定,到杜、黄认可错误要求宽大办理,并就地交齐了2003年的水资源费。
整个过程都是严格依照法律法例执行的。
辦嘤胫語嘩邓澀蠷貺屢貺諭赁摊钕。
第三、重在教育,差别对待。
本案从开始我们就下了信心,必定要依照新水
法办理到位。
立案从前,全体水政督查人员认真地学了有关法律法例,假如最后
要走法律程序、如何打官司,邀请的法律顾问和我们一道议论,局领导也相当重
视,8月28日下午局长文军同志亲身参加议论,并要求大家各抒己见打有掌握
之仗。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们态度好、实时缴纳了2003年的水资源费、办理了取水赞同证,加之黄柏成读高中的女儿出车祸,伤势较重,他们诚心地要求不罚款。
在这类状况下局领导研究赞同不赐予罚款,我们以为办理是适合的,表现了重在教育,差别对待、脚踏实地的精神,经过执法教育了肖家台电站的业主,对
全县私营公司电站老板起到了不行低估的作用。
嘗鏈妪脅郐審奁灝業嘜蛲廬谧謊鎪。
第四、经过此案的检查办理,执法人员遇到了锻炼。
肖家台电站一年的水资源费不足2000元,去一倘要几日时间,加之交通不方便,路程谣远、山高坡陡、花大精力值不值?
大家以为:
值!
要必定的有两个方面:
1、谁违备了水法、不
依法行为,我们不可以手软,路程在远、在险、人在苦、在累执法必定要到位。
2、水资源费不论有多少,都要征收到位,这是法律给予我们的职责。
锌鳍坜檉闩謳镕騶浓筹冈衛矫闹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许地下取
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赞同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
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赞同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获得取水权。
”《取水赞同制度实行方法》第二条规定:
“本方法所称取水,是
指利用水工程或许机械提水设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许地下取水。
全部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方法申请取水赞同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所称水工程包含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流、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
酒后驾车掉入淤区致死责任在谁?
2005-08-1907:
10:
07
事例供给:
中国水利报通信员薛东林张丕玉张柱连
喲徠拣匦飾灄縛瀾锋饿絷鲱尔廚觌。
案评专家:
北京市旭日区人民法院胡昌明中国政法大学王麟
案情:
酒后驾车掉入淤区惹起25万元赔偿官司
2004年12月11日清晨,在冷气笼盖的兰考黄河标准化谨防
151标段临河
淤区内,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浮在水面,经公安人员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
多岁的年青人,已溺水死亡。
车是如何掉到淤区的?
死者又是谁?
经现场勘探和其家属辨识,死者刘某,男,24岁,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
经查验得悉,死者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酒后开车。
絹餃阊贍貲輜間緞颶辅軌攖丟夠嘸。
刘某死了,但因他的死亡而带来的一场官司却刚才开始。
刘某死后半个月,其家眷将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
其原由是:
施工标段未设置显然标记,未采纳安全防备举措,直接以致了刘某的死亡。
死者家眷要求兰考县人
民法院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合计25万余元。
河务局依法争辩不测事故不该担责
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认真剖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检查取证,于2005年2月份书写了争辩状。
胇篑鷴钾鎣偿躯钱櫝赏埚蝈袭闸捫。
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兰考河务局律
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应肩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争辩:
其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记问题,当庭出示了照片,证明死者失事地址安全警示标记完满。
其二,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并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设置路况警示性标记。
其三,当庭供给了刘全事先饮酒状况的证明资料和证证人词。
其四,供给了河流看法解说,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流,河流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合用《民法公则》第一百二
十五条之规定。
其五,死者失事先已在相邻152标段参加施工7个多月,对现场所形路况十分熟习,对施工安全规定也特别清楚,并负有安全施工责任等。
综上所述,死者酒后违章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由,属不测事故,兰考河务局无任何过失,不该当肩负民事赔偿责任。
岘嘯鹃盞藝镁皑谒舣儻絨級鲡习將。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两方进行了诉讼、争辩、举证、争辩等程序,最后法
庭征询两方能否赞同调停,兰考河务局代理人就地回复“不一样意”。
法庭宣告休
庭等待裁决。
当前,两方都在关注法庭的裁决结果。
辚阆窑鲮吗环闵员薔适謬幬伥榈鮫。
案评:
看法一黄河大堤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可以合用特别归责原则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法条的合用问题,本案应看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合用《民法公则》第一百零六条,仍是作为特别侵权行为,合用《民法公则》第一百二十
五条。
前者采纳过失原则,后者采纳过失推定原则,归责原则的不一样很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裁决。
敛闳諼詆掙鯰嬈犷屆蘋鋨魉绋緝標。
《民法公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地面施工致人伤害”的特别侵权行
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别条款,法律一般会优先合用。
所以假如切合第一百
二十五条的条件,则应当合用特别侵权行为的规定。
民法理论以为,合用该条条
文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其一是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许通道上施工;
其二,须是
从事挖坑、修葺安装地下设备等作业。
本案中,施工人从事了挖坑作业,能够满
足第二个条件。
而在第一个条件中法律以为只有在对社会民众开放,进出人员不
特定的地段,才使得施工更具危险性,所以须对施工人课以更重的责任。
而本案
中施工工地是在黄河大堤上,而黄河大堤不属于“公共场所”。
因为法律规定
“黄河堤顶不作为公路使用”,水利部《对于对黄河主河流能否为公共场所等问
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黄河河流不是往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显然标
志和采纳安全举措防备别人伤害的义务。
癰阑櫝帶諸鹨艰輳纊儿閘龃騸櫬厩。
看法二侵权人理论以为:
侵权人在证明无过失时可免责
施工人能否应当肩负法律责任,施工人能否能够免责?
侵权理论以为在过失推定的归责原则之下,侵权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时才能免责,也就是受害人不肩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施工人假如能够证明自己已设置了显然标记和采纳了安全举措,并且这些标记和举措足以使任何人惹起注意,就能够防止伤害的发生,则能够不肩负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标记,并指派专职施工安全员,假如其能够提出凭证证明这些事实,并且能够证明这些设置的标记和采纳的举措足以保障别人安全,施工单位就不该当担当民事责任。
魘跻缭絷鲕忾銥帱沒憫諄沩鈸鈍悅。
看法三受害人酒后驾车过失不可以成为被告免责的原由
受害人的过失不可以够成为被告免责的原由。
在被告抗辩时提出刘某事先喝醉酒的原由,可是我们以为被告应否肩负责任与刘某饮酒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諂澤缑貽學虽录蠟栎銼雠嬷魚瑪镨。
在施工单位已设置了显然标记和采纳安全举措的状况下,假如仍造成伤害,这类伤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过失造成的,施工人能够免责。
可是这类法律上的过失与道德上的是非其实不一致,刘某的过失不在于其酒后驾车,酒后驾车不过应当遇到行政法律的处分。
刘某酒后驾车跌入淤区
攬声装蝈鶴钇鹏攬淀飕尝桢译谥硤。
河务局依法填鱼塘渔场损失谁来赔偿
2005-03-1710:
26
本报通信员吴建华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法制处岳恒胡昌明杨洁梅
案情
河南省长垣县有一个渔场(以下简称长垣渔场),位于太行堤临河一侧,长垣渔场的部分鱼塘是长垣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长垣河务局)修复大堤遗留下的废坑经渔场深挖改造形成的,且在太行堤护堤地管理范围内。
长垣渔场深挖改造废坑进行养鱼的经营活动未经长垣河务局赞同,违犯了
《河南省黄河河流管理方法》第23条、第36条和《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鯛請繚灝鏝濰懸臚镳賦鎂缆慶藝睁。
第14条的规定,长垣河务局为此下达了行政决定书,责令长垣渔场限时拆掉回
填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鱼塘。
长垣渔场不服该行政决定,向长垣县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
长垣县人民政府以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太行堤谨防备堤地为30米,长垣渔场的部分鱼塘位于护堤地内,违犯《河南省黄河河流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保持长垣河务局行政决定的复议定定。
长垣渔场不服复议定定,以为渔场土地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取县有关职能部门的赞同,长垣渔场对鱼塘享有合法权益,长垣河务局的行为入侵了长垣渔场的合法权益,应付此肩负赔偿责任,于是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垣县人民法院以为长垣河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凭证充足,合用法律法例正确,长垣渔场恳求的赔偿事项不是长垣河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负赔偿责任。
据此,长垣县法院作出一审讯决:
保持长
垣河务局行政决定,驳回长垣渔场恳求长垣河务局赐予经济赔偿的诉讼恳求。
随后,长垣渔场又先后提起上诉并进行了申述,再审法院保持了一审讯决和二审讯决。
案评
法律问题
1.长垣渔场在太行堤护堤地内进行渔场经营的行为能否违犯了法律规定?
2.长垣河务局责令长垣渔场限时拆掉回填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鱼塘的行政决定,能否合法?
3.长垣河务局的管理权能否入侵村集体的所有权和长垣渔场的使用权?
4.长垣县人民政府与各级人民法院作出保持长垣河务局行政决定、驳回长垣渔场的经济赔偿恳求的结论,能否适合?
剖析
看法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在护堤地内进行渔场经营是违纪行为
依据《河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黄河河流管理方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在河流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一定报河流主管机关赞同,所以长垣渔场利用护堤地内的废坑开挖鱼塘进行渔场经营的行为,一定在获取长垣河务局的赞同以后才能推行。
因为长垣渔场没有执行上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犯了河流
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属于违纪行为。
看法2.
长垣河务局的行政决定合法有效
长垣河务局的这项审批权,是由《河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的有关河流管理规定所确立的。
对于违犯审批规定的情况,依据《河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与
《河南省黄河河流管理方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长垣河务局除责令其纠正违纪行为,采纳挽救举措外,还能够并处警示、罚款、充公非法所得等行政处分举措。
在本案中,长垣河务局要求长垣渔场限时拆掉回填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鱼塘,就是采纳了责令其纠正违纪行为,采纳挽救举措的行政举措,这是一个依法执行其职责的详细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凭证充足、程序合法,因此该行政行为合法有
效。
看法3.
河务局的管理权并未入侵村集体的所有权和长垣渔场的使用权
本案中,长垣局的管理权并未与村集体的所有权发生矛盾,也其实不要求改变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即回填鱼塘此后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村集体。
黄河河流漢遺颶獭镁够焘妩囪壢饃鏡綰嚳氫。
主管机关的管理权只对土地的使用权主假如对使用的方式予以限制。
黄河河流主管机关的管理官僚求土地的使用方式不可以危害大堤安全,不可以有碍于国家防洪大计,不可以伤害公共利益。
在堤(坝)身、护堤地挖鱼塘是法律明令严禁的,在其余的河流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应获取河流主管机关的赞同。
长垣渔场履行的使用权违犯了上述的规定,所以属于违纪履行使用权。
而违纪行为所获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回填鱼塘后,长垣渔场仍能够在法律赞同的范围内对该土地履行使用权。
所以,长垣河务局并未入侵村集体的所有权和长垣渔场的使用权,长垣渔场的损失不是长垣河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造成的,故长垣河务局不负赔偿责任。
诗泻犹铠饫娇轭鲨貿买铷聍鸺鉑窝。
看法4.
长垣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结论并无不妥
长垣渔场固然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取了县有关职能部门的赞同文书,可是,在护堤地内的渔场开挖行为,除了执行上述手续外,一定同时向河流管理部门申请赞同,方可进行开挖。
所以,长垣渔场对鱼塘的合法权益一定以此为前提。
因为长垣河务局的此项行政决定是依照其法定职权并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长垣县人民政府和各级法院分别做出了保持此项行政决定的复议定定与法院裁决。
别的,对于长垣渔场恳求长垣河务局赐予经济赔偿的问题,因为《国家赔偿法》
巹鏞攢瓊炝咛烂钝櫪请暫檔儐锤灿。
分洪闸上跌落致死谁之过
2005-03-2307:
06
笔者按:
2005年3月22日是第十三届"
世界水日"
,3月22-28日是第十八
届"
中国水周"
。
在"
、"
马上到临之际,笔者从工作实践中优选了部分典型事例。
这些事例都发生在我们身旁,与我们的水行政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息息有关。
经过解剖事例,流传法律知识,指引人水法自然和睦。
分洪闸上跌落致死谁之过案情简介
1998年阴历1月8日晚7时,东平县银山镇徐庄村村民孟某路过东平黄河
河务局管辖的东平湖耿山口进湖闸(已荒弃)时,不慎从耿山口闸北侧摔落沟中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孟某为饮酒过度失足跌落沟中不测死亡,其家眷无异议,自行料理了后事。
1999年6月5日,其家眷拜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东平黄河河务局作为耿山口闸管理单位,
疏于管理,闸桥栏墙存有豁口,未设置显然标记和采纳安全防备举措,造成孟某不测死亡,要求东平河务局肩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奉养费合计10.26万元。
案件办理经过
东平河务局接到起诉状后,成立了应诉小组,环绕案情检查取证,派人到上司机关东平湖管理局档案室查阅了该闸60年月初建时有关设计资料;
采集了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报告及其余司法文书,在规按限时内向法庭提交了争辩状。
10月29日,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闸桥北东侧转弯处栏墙存有豁口,以致孟某骑自行车路过该闸跌落致死,应由东平河务局肩负法律责任現贅摜黩輞賀谵泸赵遥鍶噜骡鈀東。
并依照规定进行赔偿。
被告东平河务局辩称,死者当晚饮酒,自己有过失,死亡时间在夜间9时许,第二天8时才被发现,事发时既无证人,又无人证,称从闸旁护墙豁口处摔下致死,无充足凭证进行旁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公安机关勘查报告,死者所行方向和摔落地址,均不在主桥范围内,死者死亡与被告管理大意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诉原由与事实不符,被告不肩负民事责任。
在确实的凭证眼前,原告提出要求进行法庭调停,被告拒绝。
原告看到讨取赔偿费绝望,于2000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东平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1999]东法初字第266号),允许原告撤诉,由原告肩负所有诉讼花费。
思虑与启迪
这是一同典型的建筑物致人伤害案,在当地影响较大。
因为东平湖管理局管
辖范围内分洪闸、泄洪闸、引水闸、防倒灌闸众多,因各种涵闸管理引起的民事
案件常常发生。
河流主管机关一旦败诉,会在当地惹起连锁反响,以致出现不测
事故就找河流主管机关的恶果。
该案同时也应惹起河流主管机关的沉思,特别是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实行了《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明确
规定“道路、桥梁、地道等人工建筑的修建物因保护、管理瑕疵致人伤害的;
由
所有人或许管理人肩负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
如上述情况“因设计、施工缺点造成伤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肩负连带责任”。
这明确规定了道路、桥梁等工程建筑在设计、施工和管理过程中,要切合有关安全指标,防止瑕疵出现;
对建筑物运转过程中产生的人为或自然磨损缺点,管理单位要实时修葺,执行法定义务,对水利工程设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本案中,因为孟某死亡系醉酒以致,自己存在过失。
同时,依据现场勘探、模拟,死者所行方向和摔落地址,均不在主桥范围内,清除了不测死亡与闸桥栏墙豁口之间的因果关系,免去了黄河河流主管机关的责任。
假如孟某的确是从闸桥栏墙豁口处掉入闸后河流摔死,河流主管机关管理瑕疵致人死亡的责任则难以逃走。
对于五、六十年月建筑的水利工程设备,现已失掉作用的,需要权属移交、改变用途或报废拆掉的,应实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废拆掉,免得因多年迈化失修、疏于看管,留有事故隐患,发买卖外事故肩负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水政处张旭仇和平)
本源:
水政在线3月18日
颃戶覦寿闪撟阁奧劊寬劲嘗绐颇奧。
偷窃水文设备被法办事例
2005-04-0607:
44
案情简介
1994年4月8日晚,黄委杨家坪水文站高水浮标投放器右岸支架,被犯罪分子
锯断后偷窃。
该支架位于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滩地,支架直径15厘米,
高20米,重480公斤,价值4228元。
支架的被盗,严重影响杨家坪水文站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杨家坪水文站发现支架被盗后,于4月9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但水文站员工和
黄委三门峡水文水资源局水政人员其实不依靠派出所,奔忙于水文站四周的乡村,信心查出偷窃设备的犯罪分子。
时间不负居心人,在5月17日终于查找到了靠谱线索后,马上向泾川县公安局报告。
县公安局刑警队依据水文员工供给的线索,椭婁鳏榄尴屡錛蒞劉靂慫栖绊诞碩。
派员马上赶到犯人驻地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连续作战四个日夜(
5月18日
至21日),将偷窃、毁损泾川站高水浮标投放支架的王光忠、王少红、王拴连
三名犯罪分子捕获。
1994年5月30日,泾川县公安局以泾公预(94)26号提请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赞同拘捕,6月3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赞同依法拘捕3名犯人。
7月2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2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
王光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少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王拴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裁决做出后,三名被告均没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劳。
经过对三名偷窃分子严惩不贷,震慑了犯罪分子,保卫了《水法》尊严。
法律规定索引与评论
法律规定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防备、护岸等有关设备、保护防汛设备、水文监测设备、水文地质监测设备和导航、助航设备,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破坏”第四十七条“违犯本法例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纪行为,赔偿损失,采纳挽救举措,能够并处分款;
应当赐予治安管理处分的,依照治安管
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例定追查刑事责任。
(一)破坏水工程及谨防、护岸等有关设备,破坏防汛设备、水文监测设备、水文地质监测设备和导航、助航设备的”。
《河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严禁损毁谨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备、水文监测和丈量设备、河岸地质监测设备以及通信照明等设备。
”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方法》第二十六条“水文测站的测试设备、标记、场所、
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地下水观察井,传输水文情报预告的通信设备,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破坏和私自使用和挪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七五条“成心损坏国家边疆的界碑、界桩或许永远性丈量标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评论
黄委水文局三门峡水文水资源局依照法律法例规定实时依法将案件移交地方公
安、司法部门,踊跃供给正确靠谱线索,争取破案机遇,执法程序合法值得介绍。
本案的办理,有以下几点踊跃意义:
一、水文执法部门经过查处水文水事案件,以铁的事实教育水文站驻地干部和群
众,改变他们那种以为水文站不重要和不受当地政府部门重视,能够任意毁损、
偷窃设备等错误的想法和行为。
经过详细的案件,使他们认识到水文工作在防汛和公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与自己的利益是休戚与共,水文监测设备的损坏所
造成的损失是没法填补的。
该水事案件获取办理后,遇到教育的民众说:
“此刻有了《水法》,水文站硬起来,此后可得按法做事”。
二、本案表示水法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是一个长久的过程,我们要有打长久战的心理准备,应经过的确有效的宣传方式,提升水文站驻地干部与民众对水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可以一挥而就。
水文员工更应学好《水法》及其余水法例,用法
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促使各项工作。
特别要联合典型案件搞好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波及水利的案件,以案示教,
为此后有效地展开流域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复议、听证等累积经验,供给事例借鉴。
三、水文员工应踊跃为公安、司法部门供给案情线索、凭证,并踊跃配合、辅助苋涠寬誉惲啞镬縫鳶揚蠑響鸢蛏饵。
依法办理,严苛打击犯罪,达到震慑犯罪分子、教育民众的目的。
四、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波及水利的案件,向社会各个层面宣传和弘扬新期间“保持河流健康生命”的治水理念,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睦社会,营
造了优秀的水法制环境和气氛。
(黄委水文局水政处任顺平刘中利)
水政在线4月5日
淤区溺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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