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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
第四条商品房的交付
1、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之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除出卖人推迟交房日期外,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日期。
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2、买受人应于上述交房日期内前往“新城明珠”现场与出卖人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
该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供气、供暖等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买受人未交清房款、利息违约金等,交付期限自动顺延至付清日。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法规变动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因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的,因政府建设需要导致规划改变或市政规划等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且出卖人在30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5、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6、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在交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房屋己交接。
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
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应依据《房屋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8、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2)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新城明珠”销售接待处或出卖人公司办公地点,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接时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0、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
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己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六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须于房屋交付的同时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
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①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②该小区规划、设计变更。
第八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九条质量保修
1、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出卖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如因买受人借故不同意维修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
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
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买受人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并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支付电话开户费、网络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或违约以及其他非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买受人应前往寿光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出卖人办理撤销合同的备案手续,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办理退房的,均应在向出卖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10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否则视为撤销退房要求并无权再次向出卖人提出退房,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一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己交付的住宅的管道煤气、水、电交付时接口到户;
2.如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导致延期的,出卖人可据时予以延期。
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一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
1、买受人应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该协议履行义务。
2、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买受人应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并应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双方均需保证合同及本协议中所填写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编等内容真实有效。
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出卖人发出通知时,采取传真、电话方式的以发出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寄出五天后(本省)或七天后(外省)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构成要约;
买受人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
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和文本,并作出了合理说明。
买受人在了解和知悉前述文本和文件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了本协议。
第十九条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份,买受人执壹份。
自出卖
2011年3月21•日
(甲方)
(乙方)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出卖人执壹人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盖章):
2011年3月21日
提前付款补充合同
(二):
补充协议
建筑施工补充协议
发包人(全称):
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施工面积及工期:
暂定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
本工程工期二层商业楼120天、三层商业楼135天、四层商业楼150天、六层商业楼180天、十三层商业楼300天。
开工日期以甲方确认的开工令时间为准,与合同日期相比,延误工期,承包人按5000元/天赔偿,工期提前不奖(工程竣工时间详见第三条)。
1、在合同竣工日期的前20天乙方须拆除和清理完场内全部脚手材料和塔吊基础,否则按工期延误的规定处罚。
2、室外配套工程包括相应供电、电信、监控、有线电视、小区内给水、排水、煤气、小区道路、绿化等施工工期,在此工期内土建单位必须配合配套单位施工,让出所占用的场地及水电接口,否则,由此引起配套单位的工程延误按5000元/天处罚总包土建单位(特殊原因现场签证);
室外配套工程,乙方不享有任何费用。
3、单体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验收合格,则施工单位提交手续齐备的竣工验收报告、移交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和钥匙,以上手续办理完成的当天即为竣工时间如验收不合格需返工,返工日期累计工期计算,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作为竣工时间。
4、延误工期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由于工程变更确实影响工期延误的,经双方协商可如实延长。
(2)、施工过程中停水、停电超过24小时以上的乙方必须在一周内进行工期签证,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因停水、停电、涉及变更等造成的误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费用。
(3)、不可抗力。
以上事项必须以甲方书面签认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形式作为依据。
二、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价:
元为确认标底价。
大写(人民币):
本补充协议为双方未确认标底时所签订,合同双方对本补充协议及附件《标底编制口径》内容均已确认,待双方按《标底编制口径》和本协议内容编制确认标底后,将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中合同总价填写后完善本协议,合同总价未填写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在造价未计算完成情况下按700元/m2拨款计算)
工程总价=确认标底价工程变更、签证总价结算总价=确认标底价工程变更、签证总价-甲提供材料价-分包项目价-水电费-其他等-减项部分的税金。
(二)、付款方式:
工程每批次完成至正负零一周内付工程总造价的10%,(两层的建筑,每批次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40%(含上次);
每批次四层的建筑二层完成付20%;
六层或多层中间增加付款次数,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的40%);
所有工程按批次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7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7%(不计利息);
剩余的3%按规定无息付清(保修期如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索赔,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按实承担)。
乙方每次凭工程发票领取款项。
(三)、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和工程决算
1、计价方式:
编标时按照《标底编制口径》说明统一计价,其余计价方式如下:
(1)按2008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
(2)2007年《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工期定额及省、市建设厅(局)有关调整规定。
(4)苏建价[2008]66号《有关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2010年11月1日人工费调整标准》。
(5)材料价格:
建筑材料价格参照期赣榆县政府指导价,如该指导价上缺失部分,可
再参考《连云港工程造价管理》2010年第10期建筑材料指导价。
2、标底确认:
(1)、双方对按上述计价方式和《标底编制口径》所编制的工程标底表示认可。
其标底价是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中包括且不限于该项目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如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的误差、市场风险、市场材料价格风险、政策风险、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如:
下雨、下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及外部矛盾)等各项费用,不会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得到调整(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更的内容除外)。
(2)、施工单位在本合同签订前应结合图纸、施工规范、现场实际情况确认甲方要求。
因工期或其他原因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为了保证质量等级而发生的技术保证费用、因场地原因发生的二次转运等费用均视为施工单位对确认的标底中已综合考虑包含了,施工时发生了不再签证调整。
(3)、施工单位对甲方提供上述计价方式和《标底编制口径》应在开工前确认。
如承包人在标底确认过程中对本补充协议及标底编制说明提出异议导致标底无法确认的,承包人如已进场施工,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损失。
(4)甲供材料不下浮,《标底编制口径》定价部分不下浮。
3、工程结算
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签订后除以下规定的工程价款可以调整外,其余情况一律不予调整,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至结算结束各级、各部门所发的调价文件均不执行:
(1)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条件:
1)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更。
(2)变更签证:
工程签证必须由总经理室批准,加盖行政章,否
则该变更或签证单无效;
工程联系单不作为签证依据只作为【提前付款补充合同】
工作联系,所有工程变更或签证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否则视
乙方作为放弃。
(3)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招标文件、施工合
同、补充协议、标底及标底编制口径、经施工方盖章的决算
书、工程量计算书和光盘、经甲方签字、盖章认可的签证、
工程变更和竣工图纸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4)甲供材及水电费的计算办法
1)甲供材料的退价办法:
实行全部清退的原则,超供部分按市场价
计算。
2)水电费计算
施工用水电费用按定额扣除,超定额按实际用量乘以实际市场价
格扣除。
(5)工程结算形式:
工程决算总价=确认标底价工程签证价工
程变更及图纸会审-甲供材料价-分包项目价-水电费-其他等-
减项部分的税金。
(6)标底中所含工程量,实际施工中未做的在决算时扣除。
(7)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结算时均不得以图纸表达不清、图纸
前后矛盾等理由要求变更做法或调整价格。
(8)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不得以因变更减
少乙方利润为由向甲方索赔。
(9)决算时部分材料价格按以下方法调整:
1)商品於按每幢楼商品船使用当期的平均市场价加10元/立方米进入结算,该价格为商品役的入模价,应扣除泵送役子目中的“泵管摊销费”“役输送泵车费”。
2)钢材结算价按每幢楼施工合同工期钢材信息指导价的平均价与标底编制所采用的信息指导价相比。
若价格浮动与标底价相比超过±
5%范围内不予调整。
价格浮动超过±
5%的部分由承包方或发包方得益或承担。
3)水泥和砌块材料结算价格:
从开工之日至40%合同工期时间均不进
行砌砖和水泥的信息指导价的采集;
从40%合同工期至竣工之前10日时间内信息指导价的平均价为水泥和砌砖的决算价格,该价格与标底中砌块和水泥价格比较,若价格浮动与标底价相比超过±
5%的部分由承包方或发包方得益或承担。
(11)施工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45日完成3套整套竣工图竣工结算报审(结算资料要完整齐全、符合要求,在以后的审核过程中不再接受补充资料),如不能及时报审则35%工程款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甲方应在接到结算书后60天内,内部审计完毕(否则视为认可乙方所报审的结算,如因乙方原因除外)。
(12)工程决算由甲方组织审计,以双方确认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计费用扣除方法:
送审价(不含合同价)审计核减率在4%以内的甲方承担审计费用,送审价(不含合同价)审计核减率超过4%以上的审计费又乙方全部承担。
本工程要求必须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如达不到质量要求,处以合同价1%的罚款,并保证最终达到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竣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每户均做质量验收单公布上墙),具体
要求详见分户验收规定,需一次性验收合格。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
工艺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无条件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2.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是由乙方原因(如由设计、变更等)引起的,
承包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包人对设计中存在的潜在问题不及时提出或主动整改的,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返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投诉时双方签
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进行维修;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用户投诉并造成用户损失时,除按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进行维修外,还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用户的损
提前付款补充合同(三):
2015补充协议范本
第1篇:
供货补充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浙政采办字20xxll号《关于做好20xx年第4季度、20xx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的《中标供应商授权函》关于确定为本次计算机协议供货商之一的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中标货物
中标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优惠率及调整要求等均与《通知》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条甲方和乙方
舟山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地区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之一,乙方代表中标供应商履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供货期限:
自本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
供货对象: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供货方式及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在定点、协议的品牌和供货商范围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选择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并由供货商出具”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详见附表),然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直接报市采购办审核。
供货商凭已审核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供货。
供货时间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供货数量较大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或数量超过30台(含)时,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确定采购方式。
(单一合同指一个采购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5000元人民币/品牌的履约保证金。
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货款的支付
在乙方完成合同项目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原件、验收单应及时到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结报手续,将货款支付供货商。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获得违约赔偿。
第七条其他约定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其余条款及未尽事宜按《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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