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ICHGCP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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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员确认已进行稽查的声明。
稽查报告
申办者方稽查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价。
稽查轨迹
可使事件过程重现的文件。
设盲
一种使试验的一个或几个部分的人员不知道治疗分配的程序。
单盲通常指对象不知道;
双盲通常指对象、研究人员、监察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数据分析人员也不知道治疗分配。
病例报告表(CRF)
设计用来记录试验方案要求向申办者报告的有关每一例对象的全部信息的印刷的、光学的或电子的文件。
临床试验/研究
在人类对象进行的任何意在发现或证实一种试验用药品的临床、药理学和/或其他药效学作用;
和/或确定一种试验用药品的任何不良反应;
和/或研究一种试验用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研究。
术语临床试验和临床研究同义。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在人类对象进行的任何治疗、预防或诊断剂的试验/研究的书面描述。
临床和统计描述、陈述和分析全部列入该单份报告(见ICH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
1.14对照(药物)
临床试验中用做对照的试验用药品或市售药物(即阳性对照)或安慰剂。
1.15依从性(关于试验的)
遵循与试验有关的所有要求、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要求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1.16保密性
不得向XX的个人泄漏申办者所有的资料或对象的身份。
1.17合同
在两个或几个有关方之间的一份书面的、有日期和签字的协议,其中陈述了关于工作和责任和分派的安排,以及关于财务问题的安排。
试验方案可以作为合同的基础。
1.18协调委员会
申办者组织的协调实施多中心试验的委员会。
1.19合同研究机构(CRO)
与申办者订立契约完成一个或多个有关申办者方的试验任务和功能的个人或组织(商业性的,学术的或其他)。
1.21直接访问
允许监察、分析、核对和复制任何对于评价临床试验有重要意义的记录和报告。
直接访问的任何一方(如国内和国外的管理当局,申办者方的监察员和稽查员)应当受适用管理要求的约束,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对象身份和申办者资料的保密性。
1.22文件
描述或记录试验的方法、实施和/或结果,影响试验的因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的任何形式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磁性和光学的记录,以及扫描、X射线和心电图)。
1.23必需文件
指各自和合在一起允许评价一个研究的执行情况和所得数据的质量的文件(见8.实施临床试验的必需文件)。
1.24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是临床试验设计、实施、执行、监察、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它为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可信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证,并保护试验对象的权利、完整性和机密性。
1.25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数据监察委员会)
由申办者设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它定期对研究进展、安全性数据和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停止试验。
1.26公平的见证人
独立与临床试验、不受与试验有关人员的不公正影响的个人。
如果对象或对象的合法接受代表人不能阅读,他/她将参与知情同意过程,并阅读提供给对象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
1.27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
一个由医学专业人员和非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研究机构的、地区的、国家的或超国家的审评机构或委员会),其职责是保证参加试验对象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
并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人员、设施以及用于获得和记录试验对象知情同意的方法和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评和批准/提供起促进作用的意见以对这种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在不同的国家,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职责、操作和适用的管理要求可能不用,但是应当如本指导原则所述,允许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按GCP进行工作。
1.28知情同意
一个对象在被告知与其作出决定有关的所有试验信息后,自愿确认他或她参加一个特定试验的意愿过程。
知情同意采用书面的、签字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1.29视察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它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或当局认为合适的地方进行。
1.30(医学)研究机构
实施临床试验的任何公共或私人的实体、代理机构、医学或齿科设施。
1.31机构审评委员会(IRB)
由医学、科学和非科学成员组成的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及其修订本,获得受试对象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评、批准和继续审评,确保一项试验的受试对象的权利、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
1.32临床试验/研究中期报告
根据试验进行过程中所做的分析写出的中期结果及其评价的报告
1.33试验用药品
一种在临床试验中供试验的或作为对照的活性成分或安慰剂的药物制剂。
包括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同于所批准的方式适用或组合(制剂或包装),或用于一个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于收集一个已批准用法的更多资料。
1.34研究者
负责在一个试验单位实施临床试验的人。
如果在一个试验单位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研究者指这个组的负责人,也称为主要研究者。
见次级研究人员。
1.35研究者/研究机构
表示“符合适用管理要求的研究者和/或研究机构”
1.36研究者手册
与试验药品在人类对象中的研究有关的临床和非临床资料的汇编(见7.研究者手册)
1.37法律上可接受的代表
在适用法律下被授权代表一位未来的对象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或司法人员或其他机关。
1.38监察
监督一个临床试验的进展,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程序(SO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和适用的管理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1.39监察报告
监察员在每一次现场访问和/或其他与试验有关的交流后,根据申办者的SOP写给申办者的书面报告。
1.40多中心试验
按照一个试验方案,在一个以上试验单位实施,因此由一名以上研究者完成的临床试验。
1.41非临床试验
不是在人类对象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
1.42意见(与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相关)
由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给出的评价和/或建议
1.43原始医学记录
见源文件
1.44试验方案
一个阐明试验的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试验的组织。
试验方案通常也给出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但这些可以写在与方案有关的其他参考文件中。
在ICH指导原则中,试验方案这一术语指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1.45试验方案的修改
对试验方案的改变或澄清的书面描述。
1.46质量保证(QA)
为保证试验的进行和数据产生、记录以及报告都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和适用管理要求所建立的有计划的系统活动。
1.47质量控制(QC)
在质量保证系统内所采取的操作技术和活动,以查试验相关活动的质量都符合要求。
1.48随机化
为了减少偏倚,采用机遇决定分配的原理将试验对象分配到治疗组或对照组的过程。
1.49管理当局
有权进行管理的机构。
在ICHGCP指导原则中,管理当局一词包括审评所提交的临床数据和实施视察的机构(见1.29)。
这些机构有时指主管当局。
1.50严重不良事件(SAE)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发生在任何剂量的任何不幸医学事件: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
-导致永久或严重的残疾/能力丧失,或
-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
(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51源数据
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或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及其可靠副本中的全部资料,他们对于重现和评价试验是必要的。
源数据包含在源文件中(原始记录或可靠副本)。
1.52源文件
原始文件、数据和记录(如医院记录,临床和办公室图表,实验室笔记,备忘录,对象日记卡或评价表,药房发药记录,自动仪器的记录数据,在核对后做为准确副本的可靠复印件或抄件,显微胶片,摄影负片,缩微胶卷或磁介质,X线,对象文件,以及保存在药房、实验室和与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学技术部门中的记录。
1.53申办者
对一个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或财务负责的个人、公司、机构或组织。
1.54申办者-研究者
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发起并实施一个临床试验的个人。
在他(们)的直接指示下,给对象服用、发给对象或由对象使用试验药品。
该术语并不包括除了个人以外的任何人(如不包括一个公司或一个机构)。
一个申办者-研究者的义务包括一个申办者和一个研究者两者的义务。
1.55标准操作程序(SOP)
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1.56次级研究人员
在一个试验单位,在主要研究者指定和监督下的临床试验组中完成与试验有关的重要程序和/或作出与有关试验的重大决定的成员(如同事,住院医生,特别是研究生)。
见研究者。
1.57对象/试验对象
参加一个临床试验作为试验药品的接受者或作为对照的个人。
1.58对象识别编码
研究者为每一名受试对象指定的独特识别号码,以保护对象的身份并在研究者报告不良事件和/或其他与试验有关数据时代替对象姓名。
1.59试验单位
真正开展与临床试验有关活动的地方。
1.60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
一种不良反应,其性质或严重程度与现有的产品资料(如一种未批准试验用药品的研究者手册,或药品说明书/一个已经批准药物的产品性能摘要)不符的不良反应(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
1.61弱势对象
指受到不正当的影响而称为一个临床志愿者的人,他们可能由于期望(无论正当与否)参加试验而伴随的利益,或者拒绝参加会受到等级中资深成员的报复。
有等级结构的团体的成员,如医学、药学、齿科或护理专业的学生,附属医院和实验室人员,制药公司的雇员,军人,以及被监禁的人。
其他弱势对象包括无可救药的患者,住在福利院利的人,失业者或穷人,处于危急状况的病人,少数民族,无家可归者,流浪者,未成年者,和那些无能力给出知情同意的人。
1.62(试验对象的)健康
参加临床试验对象的体格和精神的完整性。
2.ICHGCP的原则
2.1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与GCP和适用管理要求一致。
2.2在开始一个试验之前,应当权衡个体试验对象和社会的可预见风险、不便和预期的受益。
只有当预期的受益大于风险时,才开始和继续一个临床试验。
2.3试验对象的权利、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考虑,应当胜过科学和社会的利益。
2.4关于试验用药品可得到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应足以支持所提议的临床试验。
2.5临床试验应当有坚实的科学基础,有明确、详细描述的试验方案。
2.6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先已经得到研究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批准/赞成的试验方案。
2.7一名合格医生或合格牙医的职责永远是给予对象医疗保健,代表对象作出医学决定。
2.8参与实施临床试验的每一个人应当在受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都有资格完成他或她的预期任务。
2.9应当在参加临床试验前每一个对象获得自由给出的知情同意书。
2.10所有临床试验资料被记录、处理和储存的方式应当允许资料的准确报告、解释和核对。
2.11可能鉴别对象身份的记录的保密性应当得到保护,依照适用的管理要求尊重隐私和保密规定。
2.12试验用药品应当按照适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处理和储存。
试验用药品应按照已批准的方案使用。
2.13应当建立保证试验各方面质量的程序系统。
3.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RB/IEC)
3.1职责
3.1.1IRB/IEC应当保护所有试验对象的权利、安全和健康。
应当特别注意那些可能包括有弱势对象的试验。
3.1.2IRB/IEC应当得到以下文件:
试验方案/修订,研究人员申请用于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对象招募程序(如广告),提供给对象的书面材料,研究者手册(IB),可得到的安全性材料,对象可获得的付款和补偿,研究人员的最新简历/或其他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以及IRB/IEC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IRB/IEC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审查所提议的临床研究,提供书面审评意见,明确的确认试验、所审评的文件和日期如下:
-批准/赞成意见
-在批准/赞成之前所需要的修改
-不批准/负面的意见;
和
-中止/暂停先前的批准/赞成意见
3.1.3IRB/IEC应当参照现行简历和/或IRB/IEC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考虑所提议试验的研究人员的资格。
3.1.4IRB/IEC应当根据人类对象的危险度,间隔一定时间对正在进行的试验继续审评,但至少每年一次。
3.1.5在IRB/IEC评价中,当补充资料对于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和/或健康有意义时,IRB/IEC可能需要比4.8.10段概述的给予对象的更多资料。
3.1.6当一个将进行的非治疗试验是由对象的可接受的合法代表给出知情同意时(见4.8.12.4.8.14),IRB/IEC应当确定,所建议的方案和/或其他文件已经充分说明了相关的伦理学考虑,并符合这一类试验的适用管理要求。
3.1.7试验方案指出试验对象或其合法的可接受的代表的不可能先给出知情同意时(见4.8.15),IRB/IEC应当确定所提议的方案和/或其他文件充分说明了相关的伦理学考虑,并符合这一类试验的适用管理要求。
3.1.8IRB/IEC应当审评支付给对象款项的数量和方式,以确认没有对试验对象的胁迫问题或不正当影响。
给对象的支付应当按比例分配,而不是完全以对象完成试验而定。
3.1.9IRB/IEC应当保证,关于支付给对象的资料,包括支付方式、数量和支付给试验对象的时间表已列于知情同意书和将提供给对象任何其他书面资料上,应注明按比例支付的方式。
3.2组成、职责和操作
3.2.1IRB/IEC应由合理数目的成员组成,他们全体都有审评和评价科学、医学和和所提议试验的伦理学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建议IRB/IEC应包括:
(a)至少5名成员;
(b)至少一名成员关心的重要领域时非科学领域;
(c)至少一名成员独立于研究机构/试验单位。
只有那些独立于试验研究者和申办者的IRB/IEC成员才能对一个试验的相关事项投票/提出建议。
应当提供一份IRB/IEC成员的名单和他们的资格表。
3.2.2IRB/IEC应但按照书面的操作程序完成其职责,应当保存其活动的书面记录和会议记录,并应当遵守GCP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3.2.3IRB/IEC应当在达到其书面操作程序中规定的法定人数的正式会议上作出决定。
3.2.4只有参加IRB/IEC评审和讨论的成员才可投票/提出他们的评价和/或意见。
3.2.5研究者应当提供试验各方面的资料,但不应当参加IRB/IEC的审议或IRB/IEC的投票/意见。
IRB/IEC可邀请在特别领域有专门知识的非成员来帮助。
3.3程序
IRB/IEC应当建立书面文件和遵循其程序,程序应包括:
3.3.1确定其组成(成员姓名和资格)和授权。
3.3.2安排时间,通知其成员,举行会议
3.3.3对试验进行初始审评和继续审评
3.3.4酌情确定继续审评的频度
3.3.5依照适用的管理要求,为已经获得IRB/IEC批准/赞成的正在进行的试验的较小修改提供快速审评和批准/赞成意见。
3.3.6说明在IRB/IEC书面签署对试验的批准/赞成意见之前不得接纳对象进入试验
3.3.7说明在方案的适当修改预先得到IRB/IEC的书面批准/赞成之前,不能偏离或改变试验方案,除非有必要排除对于对象的直接危害,或方案的改变只涉及试验的后勤或管理方面(如更换监察员,改变电话号码)(见4.5.2)。
3.3.8说明研究人员应当立即报告IRB/IEC的事项:
(a)偏离或改变方案以消除试验对象的直接危害(见3.3.7,4.5.2,4.5.4);
(b)增加对象风险的改变和/或明显影响试验实施的改变(见4.10.2)
(c)所有严重的和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ADR)
(d)对试验的进行或对象的完全可能不利影响的新资料。
3.3.9确保IRB/IEC迅速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的事项:
(a)与试验有关的决定/建议
(b)IRB/IEC决定/意见的理由
(c)请求IRB/IEC决定/意见的程序
3.4记录
IRB/IEC应当保留全部有关记录(如书面的程序,成员名单,成员的职业/联系表,提交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往来信件)至完成试验后至少3年,并在管理当局需要时可以提供其书面程序和成员名单。
4.研究者
4.1研究者的资格和协议
4.1.1研究者应当在受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有资格承担实施试验的责任,应当符合适用的管理要求所说明的所有条件,并应当通过现时的个人简历/或申办者、IRB/IEC和/或管理当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提供这种资格证明。
4.1.2研究者应当充分熟悉在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产品自料以及申办者提供的其他资料中所述的试验用药品的合适用途。
4.1.3研究者应当了解并遵循GCP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4.1.4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允许申办者的监察和稽查,以及管理部门的视察。
4.1.5研究者应当有一份合适资格、并已委派给他们与试验相关的和总要任务的人员名单。
4.2足够的资源
4.2.1研究者应能证明(如根据遗忘的数据)在协议的招募期内接纳所需要数目的合适对象的可能性。
4.2.2研究者在协议的试验期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试验。
4.2.3在可预见的试验期内,研究者应当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职员和充足的设备来争取、安全的实施试验。
4.2.4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的试验辅助人员已充分了解试验方案,试验用药品,及他们与试验相关的责任和职能。
4.3试验对象的医疗保健
4.3.1作为一名研究者或次级研究人员的合格医生(或牙医)应当对与试验有关的所有医学(牙科)决定负责。
4.3.2在对象参加一个试验期间或以后,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保证为对象的任何不良反应,包括与试验有关的临床上有意义的实验室测定值提供合宜的医疗保健。
研究者知道并发疾病需要医疗保健时,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通知对象。
4.3.3如果对象有出击医生并且对象同意让初级医生知道,建议研究者将对象参加试验的事通知对象的初级医生。
4.3.4尽管一名对象没有义务给出他/她中途退出试验的理由,研究者仍应当在充分尊重对象权利的同时作出合理的努力确认其退出理由。
4.4与IRB/IEC的交流
4.4.1在开始一个试验前,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有IRB/IEC对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的更新、对象招募程序(如广告)、以及提供给对象的任何其他书面资料的书面的、注明日期的批准/赞成意见。
4.4.2作为研究者/研究机构向IRB/IEC书面申请的一部分,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向IRB/IEC提供研究者手册的当前文本。
如果研究者手册在试验中更新,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向IRB/IEC提供更新的研究者手册。
4.4.3在试验期间,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向IRB/IEC提供全部供审评的文件。
4.5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4.5.1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按照申办者和(如有必要)管理当局同意、并得到IRB/IEC批准/赞成的方案实施试验。
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应当在方案上或另立的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方案。
4.5.2研究者在没有取得申办者同意和事先得到IRB/IEC对于一个修改的审评与书面批准/赞成时,不应当偏离或改变方案,除非必需消除试验对象的直接危险或这些改变只涉及试验的供应或管理方面(如更换监察员,改变电话号码)。
4.5.3研究者,或由研究者指定的人,应当记录和解释已批准方案的任何偏离。
4.5.4为了消除对试验对象的直接危险,研究者可以没有IRB/IEC的预先批准/赞成意见偏离或改变方案。
所实施的偏离或改变、改变的理由、以及所提议的方案修改尽可能地提交给:
(a)IRB/IEC审评并得到批准/赞成
(b)申办者征得同意和,如果需要
(c)管理当局
4.6试验用药品
4.6.1在试验单位,试验用药品计数的责任归于研究者/研究机构。
4.6.2只要允许/需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可以/应当将试验单位研究者地/机构对试验用药品计数的责任部分或全部指派给在研究者/研究机构监督下的合适的药师或其他适当的人员。
4.6.3研究者/研究机构和/或受研究者/研究机构指派的一名药师或其他合适的个人,应当保存试验用药品交到试验单位的记录,在试验单位的存货清单,每位对象的使用记录,和未使用的药品交还给申办者或另法处置的记录。
这些记录应包含日期、数量、批号/系列号、时效期(如有)、和分配给试验用药品和试验对象的特别编码。
研究者应保持记载有按方案说明给予对象药量的记录,并应与从申办者处收到的试验用药品总数一致。
4.6.4试验用药品应按申办者的说明储存(见5.13.2和5.14.3)并符合适用的管理要求。
4.6.5研究者应当保证试验用药品只按已批准的方案使用。
4.6.6研究者或研究者/研究机构指定的人,应当向每一位对象解释试验用药品的正确用法,并应在适合于该试验的一定间隔确认每一位对象完全遵照使用说明用药。
4.7随机化程序和破盲
研究者应当遵循试验的随机化程序(如果有),并应保证依照方案打开随机号码。
如果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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