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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投保的金额。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价×
110%。
②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进口货价。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
110%×
保险费率。
②进口货物保险费=CIF进口货价×
第二节保险的基本原则及投保合同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
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诚意原则
起源于海上保险活动。
诚实指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隐瞒,欺骗另一方。
信用指任何一方都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内容涉及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三方面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只要保险风险不是损失发生的近因,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失赔偿原则
内容是有损失有赔偿和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损失赔偿原则可以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二海上保险合同
1属财产保险范围,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
凡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船舶、货物)、期得的收入(运费、利润)以及对第三者所负的责任,都可以作为标的向保险投保。
2属补偿合同:
当保险标的物因事故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约定的保险金,从而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处境犹如该保险标的物根本没有发生过损失一样。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金钱,不负使保险标的物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的责任。
3保险公司的当事人及保单主要条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保险代理人、承保人即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在《保险法》上所指的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投保利益,这个利益不能单单局限于占有,使用,受益物权上的利益,而是标的物的毁损会直接影响到的利益。
被保险人就是对受损后的财产法律上有权获得赔偿金的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可以获得赔款的人。
条款中又包括:
1)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名称;
2)承保人的名称;
3)保险标的物和承保的风险
4)承保期限或航程;
5)保险金额
4保险单的种类
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价值、保险期限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加以分类:
1、按保险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单:
是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价值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以稍有出入。
如有小的出入,只要被保险人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如果出入很大,是被保险人的有意欺骗,就可使合同无效。
多用于船舶保险。
(2)不定值保险单:
是在保险单上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留待以后确定的保险单。
定值保障单与不定值保险单的区别是,不定值保险单应由被保险人证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而定值保险单上载明的价值是终结性证据。
2、按保险期限分类:
(1)航程保险单:
是承保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至另外一个或几个地点的合同。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负责任的期限,不是以某一段时间,而是以航程来限定。
航程保险单不限于单程保险,也可以多程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往往采用这种保险方法。
(2)定期保险单:
是对标的物在一定期间内承保的合同。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负责任的期限以某一段时间来限定。
船舶保险较多采用定期保险。
运费保险也使用这种保险单。
(3)混合保险单:
是既承保保险标的物的特定航程,又在一定时间内对之负责。
如:
“从伦敦至上海,为期3个月。
”混合保险单既不是定期保险单,也不是航程保险单,而兼有二者的性质。
3、按承保方式分类
(1)流动保险单:
亦称不定名保险单,船名在订约时不能预先订明。
流动保险单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
流动保险单是对一定期间内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采取总保险的办法。
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期限、承保的危险、保险总金额以及保险费率等。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立即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申报保险人,保险人即自动承保。
当保单所承保的总金额申报运出完毕,即全部保足。
被保险人预先支付一部分保险费,保单到期时结算。
流动保险单一般以一年为限,但不是定期保单,而是各个航程保单的总和。
保单对指定的货物一般商定固定的保险费率。
其他货物另议费率,仍予负责。
保单通常载有保险人对每条船所负责任的最大限额和地点条款。
除保单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必须申报保险范围内所有货物,保险人亦应一律接受保险。
流动保险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
(2)预约保险单:
亦称开口保单,是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另一种办法,较流动保险单更为灵活。
而每次出运货物的详细情况,如货物数量、价值、船名、起迄港等仍须向保险人申报。
在法律上每批货物视作独立的保险,并分别计算保险费。
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范围,订立预保合同,在这个范围内的货物,经被保险人申报后,全部由保险人自动承保。
合同内只规定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总的保险限额。
保险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
预约保单通常载有保险人对每艘船所负责任的最大限额和地点条款。
对被保险人申报的每批出运的货物,保险人发给保险凭证。
在大量投保的情况下,预保方式可以节省手续。
预约保单连同保险凭证,在出口贸易中已成为最普遍的保险形式。
预约保单虽约定在特定期间内承保货物,实际上属于航程保单。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在于:
流动保单是被保险人买进一张固定的保单,这张保单一旦申报完毕即告用完。
而预约保单不会用完,它在保险期限内承保保单范围内的一切货运。
第三节承保的风险、损失与可保利益
一承保的风险
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
海洋运输货物承保的风险可以归结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有偶然的或非意料中的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海盗劫掠等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如偷窃、渗漏、短量、雨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社会变故和不法行为。
二承保损失
(一)全部损失:
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复的费用超过了标的物投保的价值是可推定为全损。
1、构成实际全损的状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如沉入海底
2)保险标的物的丧失无法挽回,如海盗劫走
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仍无音讯
2、构成推定全损的状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复费用超过原有价值
2)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整和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了达到目的地的价值
3)保险标的物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花费的救助费用远远超过标的物的价值。
4)保险标的物遭遇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恢复这一所有权的费用超过了标的物的价值
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项下的全损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部分损失:
指除了全部损失之外的一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
1、共同海损:
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遇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海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A必须面临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存在。
若某种危险的存在只危及船或者货物的安全,而非船与货物的共同安全,则不被视为共同海损
B这种共同危险的存在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C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自动的有意采取的行动。
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D作出牺牲的费用的处置行为必须是合理和谨慎的。
例如投弃应先投弃体重、价低的货物
E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作出的。
船长的不当行为不属共同损失
F作出牺牲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和特殊的。
而非正常范畴的牺牲与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
指发生共同海损时除了牺牲之外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船方的施救费用和外来的救助费用。
共同海损赔付:
由于共同海损是出于船货的共同安全而作出额,因此,共同海损应由在海损中获救,保全的船与货按其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进行分摊。
在保险业务中,按照保险单的条款,保险人应对于共同海损下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或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去分担责任,都应予以赔偿。
例:
共同海损理赔,海保原理
下面所示船舶所有人极其简单的共同海损分摊比例和随之产生的索赔,将详细阐明本章解释的原则:
利用引擎重新浮起船舶造成的船舶损害…………………………………………………£2000
由于搁浅引起的单独海损造成的船底损害………………………………………………£4000
使搁浅船舶重新浮起的费用(共同海损费用)…………………………………………£900
共同海损总额…………………………………………………………………………£2900
共同海损分摊比例
船舶:
完好价值……………………………………………………………………………£25000
减去修理费用……………………………………………………………………6000/£19000
加上补偿数额………2000£21000应支付£2100
货物:
交货地市场价格……………………………………………………………………£8200
减去目的港所付运费……1200£7000应支付£700
运费:
本航次处在危险中应得的毛运费…………………………………………………£1200
减去共损行为之后为赚取运费所花的费用……200£1000应支付£100
£29000应支付£2900
船舶保险单下的赔偿额
约定保险价值£19000,不计“以新替旧”的折扣。
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比例部分是£2100,其中船舶的牺牲部分是£2000乘以21000/29000……………………………………………………………………………………£1448
因而船舶对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比例部分是£2100减去牺牲部分£1448…………£652
如果从分摊价值£21000中应付出£652,那么,保险价值…………………………£19000
减去单独海损……………………………………………………………………………4000
…………………………………………………………………………………£15000
应支付的比例部分是652乘以15000……………………………………………£465
21000……………………………………………£1913
(£4000的单独海损,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全额赔偿)
余额——船舶所有人的收支情况
从船舶承包人处得到俄补偿…………………………………………………………£1913
从其他利害方处追回…………………………………………………………………£800
由于约定保险价值(减去单独海损)和分摊价值
(£652的2/7)的差额不能得到的赔偿数额…………………………………£186
共同海损总额…………………………………………………………………………£2899
应该注意到,因为承保人对共同海损牺牲负直接责任,所以尽管是不足额保险,这额费用也能得到补偿(约定保险价值,双方确认市足额保险);
但正由于是不足额保险,分摊的余额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
2、单独海损:
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出共同海损之外的部分损失。
相对共同海损而言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A它不是因为船货遭遇共同危险及为救助这种危险而致的
B它不是为避免船或共同危险而有意为之
C它只是特定利益方的特定损失——某个货主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
D只应由遭受损失的一方单独承担此项损失
E单独海损是偶然和意外的
F单独海损是部分损失
G有些险种对单独海损不赔
3)单独费用:
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害或灭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它仅只是为了防止货物发生损失而支出的。
单独费用只有在保险单予以承保时(只对此可能发生的费用承保)才能向保险人取得赔偿。
有的保单上有“诉讼与营救条款”,则对单独费用给以赔偿。
单独海损理赔
保险单承保的货物约定保险价值为…………………………………………………………£1000
货物到港受损,市价上涨
抵达后完好货物的毛值为……………………………………………………………………£1200
受损货物的毛值或变卖后的收益为…………………………………………………………£600
贬值……………………………………………………………………………£600或50%
保险单项下索赔金额是约定保险价值的50%即£500
货物到港受损,市价跌落
抵达后完好货物的毛值为……………………………………………………………………£800
受损货物的毛值或变卖后的收益为…………………………………………………………£400
贬值………………………………………………………………………………£400或50%
保险单承保的货物,其约定保险价值为£1000,按货物净值理算。
目的地应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为£200
货物抵港时,市场货价正常。
抵达后完好货物的毛值为…………………………………………………………………£1000
减去在目的地应付的运费等…………………………………………………………………£200
£800
受损货物的毛值或变卖后的收益为…………………………………………………………£500
£300
贬值……………………………………………………………………………£500或62.5%
保险单项下索赔金额是约定保险价值的62.5%即£625
货物抵港,市场货价上涨。
抵达后完好货物的毛值为…………………………………………………………………£1200
£1000
£400
贬值……………………………………………………………………………£600或60%
保险单项下索赔金额是约定保险价值的60%即£600
货物抵港,市场货价跌落。
£6800
£200
贬值…………………………………………………………………………£400或66.66%
保险单项下索赔金额是约定保险价值的66.66%即£666
三承保的费用
承保的费用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物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方面的损失给予的赔偿。
承保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时,采取一切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有效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补偿。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轮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
法律费用指由于碰撞事故或第三方过失使保险船舶受损,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起诉或仲裁所引起的法律、仲裁费用。
船舶搁浅后检验船底如未发现船底损坏,保险人仍应赔付这笔检验费用。
四 可保利益
指被保险人拥有的保险标的物及其带来的利益,它包括三部分
1可保价值:
由于保险赔付是以金钱补偿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计算该标的物的损失时便以标的物的货币价值为准。
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以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值为准,当无这种合同时(如船舶),则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价值为准。
2各类费用——运费或发生损失时出现的各种费用。
被保险人(投保人)必须拥有可保利益时才能向保险人为其所拥有的利益投保,假如这个利益不存在,则被保险人便无投保资格。
在无可保利益而投保的情况下,被视为赌博或保险欺诈,这样的保险合同是不被承认的。
第四节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大小,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很多,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将各种险别分为主要、附加、特别附加、特殊附加几种。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简称ICC。
一 CIC的基本险别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一)平安险
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其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禁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侯、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提示音: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简称W/W)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收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二、CIC的附加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类: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上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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