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事局海事船员考试中心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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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许可)
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2.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仅限于基本安全培训);
3.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4.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1.《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专业、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1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理论考试费80元/人,实操考试费80元/人,补考减半。
(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许可)
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1.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4.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5.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6.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提交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海员体格检查表》;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现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后填妥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7.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遗失公告等);
9.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提交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5.《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8.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申请证书予以许可的,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四)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河北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船员所服务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1.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4.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5.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1.《船员特免证明申请表》;
2.签发对象的有效适任证书复印件;
3.签发对象的海员证复印件;
4.签发对象的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3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签发特免证明;
不收费
(五)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许可)
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1.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2.在其所持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3.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1.《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4.《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换证);
5.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海员体格检查表》;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成绩通知书、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二、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聘用船员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1.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
2.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5.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7.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第5至7项规定的条件。
1.《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申请表》;
2.中国政府承认的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表明申请人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6.表明外国籍船员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培训证明、考试评估合格证明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国政府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签证》;
三、海员出境证书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1.《海员证申请表》;
2.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
5.《海员体格检查表》(仅初次申请时);
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7.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8.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6.《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7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2.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海员证及其复印件;
3.外派船员还需提交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及复印件(或入境担保函),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
4.其它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派遣协议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当天办结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四、引航员证书签发
(一)引航员注册(引航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引航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引航机构。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3.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4.经过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
1.《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4.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签发《引航员服务簿》,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许可)
引航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引航机构
1.持有引航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5.《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需要);
6.《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考试费450元/人;
评估费450元/人。
五、船员适任考试核准
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必要时);
4.近5年内适任情况和安全记录良好且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5.完成规定的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6.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4.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5.完成海事部门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海员体格检查表》;
3.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2.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船员适任证书》;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等)。
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海船:
理论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考试费450元/人,补考减半。
内河:
六、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河北海事局(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
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
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
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
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
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
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
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
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
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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