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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单位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贷款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范。
第四条本行各级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
第五条行政印章。
分为三类:
(一)总行和支行的行政公章。
主要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发文、公函及其他行政事务,全称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章面为圆形,文字采用宋体,自左而右环形排列。
(二)法定代表人章及支行负责人章。
主要用于本行法定代表人及支行负责人需签章的文书。
(三)内设部门印章。
除总行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董监事会办公室等确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刻制印章。
对外需加盖印章的,按照要求审批加盖行政公章。
行政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六条会计专用印章。
是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会计业务核算过程中对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会计档案加盖的印章。
(一)冠行名或行号的主要会计专用章:
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等九种。
(二)其他会计印章:
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印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作次日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等十四种。
(三)业务公章、假币专用章每个营业网点1枚,因特殊原因需增刻业务公章的,必须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
转讫章、结算专用章为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1枚;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为开办此类业务的营业网点1枚;
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的数量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但应编列序号。
(四)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作次日账章使用蓝色印油,其它会计专用印章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
是供总行和支行办理有关财务事宜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或“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章面为椭圆形,长直径为4.0厘米,短直径为2.5厘米;
文字采用宋体,“行名”文字自左而右环形排列,“财务专用章”文字位于行名下方中央处。
财务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八条贷款专用章。
是指供各支行下属机构(包括营业部和分理处)办理信贷业务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专用章(序号)”,序号编号原则是:
由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从“01”开始;
营业部为01号,分理处从“02”开始由支行依序对应编号。
贷款专用章章面为圆形,铜质材料,外框直径为4.0厘米,内框直径为1.5厘米;
文字采用宋体,内外框之间文字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内框内文字为“贷款专用章(序号)”,机构序号位于文字下方中央处,并加括弧。
贷款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领用
第九条全行印章的刻制与领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和会计专用印章中的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由支行出具相关依据及报批手续,向总行对口部室申报,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批,报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确定式样,支行负责选择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刻制。
(三)法定代表人章、支行负责人章根据有关要求刻制。
第一十条印章必须坚持双人领用原则,领用人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经审核后,预留印模。
启用印章时,办公室须统一收集预留的各类印章印模,并设立印章交接制度,明确记载印章的移交人、启用人和启用时间。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一十一条印章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
应做到:
专匣保管,固定存放;
临时离岗,人离章收;
不得私自接受印章。
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一十二条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应分开保管,行政公章必须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且不得同时保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
支行应将行政公章和负责人印章的保管人名单报总行办公室备案。
第一十三条会计专用印章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别保管:
业务公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
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按办理该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票据交换专用章由营业网点票据交换人员保管;
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换折章、作废章、附件章、作次日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的保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四条财务专用章由总行或支行的财务部门专人负责保管。
第一十五条贷款专用章由各分理处(含营业部)落实专人保管。
第一十六条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附件1)。
凡印章的刻制、领用、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详细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章。
涉及工作人员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保管印章时,必须经上级批准,在监交人监督下办理交接,监交人原则上应为所在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或上级指派人员。
第一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员要做好印章保养工作,防止碰损并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
第一十八条行政印章遗失,必须立即报告总行及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并及时做好登报声明等相应补救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一十九条总行行政印章审批流程:
支行:
填写用印申请→用印支行负责人意见、盖支行行政公章→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意见→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总行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总行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
总行部室:
填写用印申请→用印部室负责人意见→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
支行行政印章审批参照总行执行。
第二十条审批权限。
领导审批权限依据授权书和相关细则执行,并随授权内容的调整而变化。
第二十一条凡需加盖总行行政印章的文件材料,分“三类”按相应程序办理:
(一)需部室负责人审核、合规管理部审查、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
如:
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业务与管理的制定与修改的资料;
开发的新产品或新业务资料;
下发的制度性“通知”、“意见”、“规定”以及“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所做的重大事项说明、陈述;
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带有承诺性金融服务方案;
各类非格式化合同、协议文本;
对外出具资料中含“承诺”、“保证”、“担保”、“资信证明”等重要关键词的契约性资料等。
(二)需部室负责人、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
非制度规范性文件发文;
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文件、材料及各种报表;
签署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协议及相关担保抵押登记;
授信业务申报与审批;
总行制定的授信业务格式化合同文本及登记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
向税务机关依法报税、纳税的文件、材料及报表;
对系统外报送的非契约性资料;
出具留有存根的介绍信;
制作的邀请函、请柬;
工作、收入证明;
学习申报资料;
委托书;
网点的升格、降格、撤销、临时停业、选址、迁址、更名、原址装修等。
(三)需部室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
总行已发文同意,需具体落实执行的相关事项;
根据授权书规定的,部室负责人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支行行政印章用印参照总行执行。
超过支行经营管理权限的,必须报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总行领导审批用印。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外的文本或资料,未获总行批准不得盖行政印章。
第二十三条用印需求单位写明用印资料内容与印章名称,按照要求流程审批,审核、审查、审批人员需在《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方可盖章。
同时,管印人在《印章使用登记簿》(附件2)上登记,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的资料用印,要做好归档工作。
审批表及用印登记簿作为重要档案,专卷保管。
第二十五条印章保管人有权审阅使用印章文件材料的内容,确认符合本行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或有疑问的,或有可能为本行带来风险有损本行利益的盖章事宜,有权拒绝盖章,有权视具体情况及时向支行或总行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审批表中相关要素和审批流程进行严格审查。
用印经办人对用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用印资料与审批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行政印章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场所,若确需要,须经本级行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加封后带出,必须坚持双人出行,双人开封使用,使用后双人再加封后带回,双人登记。
当日必须返回单位按规定存放。
第二十八条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
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必须经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主办会计审查并报支行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会计专用印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业务公章:
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定存款凭证、余额对账单、放款凭证回单、收息凭证、收贷凭证回单、借款人欠息通知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存款证实书、同城票据交换所提出贷方票据以及其他需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和其他。
(二)存单(折)专用章:
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有价单证和重要单证。
(三)业务清讫章:
用于所有营业网点办理现金、系统内转账业务时,加盖在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回)单、现金支票及现金收付其他凭证、表内、表外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
(四)转讫章:
用于所有营业网点办理涉及系统外的转帐票据等支付结算业务。
(五)结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商业银行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七)本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八)票据交换专用章:
用于票据交换机构加盖在提出票据、打码信封、汇总单、提出卡、流水清单、批控卡等上的专用章。
(九)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
用于本行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一十)假币印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对发现的假人民币纸币或封装各种假硬币的专用袋加盖此章。
(一十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时,加盖在兑换人民币和专用袋上。
(一十二)销户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存折、存单等销户手续时,加盖在存折、存单等相关资料上的专用章。
(一十三)已更换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预留银行印章更换时,加盖在相关资料上。
(一十四)附件章:
对附在正式传票后面不作正式传票的凭证资料加盖此章。
(一十五)换折章:
用于存折户由于存折打满或损坏需要更换新折的,在换下的旧折上加盖此戳记。
(一十六)作废章:
对于打印有误或作废的存单、存折、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加盖此戳记。
(一十七)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
用于在受理客户托收异地存款时,在发生的存单、存折上加盖此章。
(一十八)作次日账章:
用于在受理客户票据时已超过票据交换时间,加盖在受理票据上。
(一十九)委托收款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票据时,加盖在提入他行并需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上。
(二十)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时,加盖在相关凭证上。
(二十一)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时,加盖在客户提供的相关附件资料上。
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二十二)行名标识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在相关凭证、票据、开户申请书以及客户资料等上加盖此章。
(二十三)机构名称章:
用于各营业网点出售票据凭证时,按相关规定加盖在付款行名称处。
各类会计专用印章的全称和式样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开立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及对外出具的发票。
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并建立相应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贷款专用章用于涉及办理贷款业务的事项,使用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对外。
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配套文件,以及签发贷款证和涉及贷款客户通知性事项等。
(二)对内。
贷款申报、贷款审批等事项。
(三)贷款专用章应在贷款通过审批、合同要素填制完毕后加盖,严禁出现先盖章、后填制或者在空白文书、合同上盖章的情况。
第六章印章的移交、封存与销毁
第三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员因事需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离岗前必须在负责人指定时间内向指定人员办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作好记录。
行政印章的交接应单独填写《行政印章交接登记簿》(附件5)。
第三十二条印章的交接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到“三清”:
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清楚,交接时间记载清楚,交接地点记录清楚,并加盖移交印章印模,切实做到印章保管人明确,用章程序规范,以便强化管理,分清责任。
第三十三条如支行负责人发生变更,则自总行宣布变更之日起,原负责人不再拥有行政印章的管理权和支配使用权。
原负责人和保管人与接任负责人和保管人应办理移交,并要作好清楚的移交记录,原《印章使用登记薄》作为重要档案存档,接管人重新建立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因机构撤并、岗位增减或其他原因致使印章停用的,应由保管人作好停用记录,按管理级次上缴上级管理部门。
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封存保管,并按管理权限经总行审核批准后,登记造册组织销毁,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原因,应由总行封存的支行行政印章,支行必须按规定时间移交总行办公室办理封存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于已作废的印章的处理,应严格执行作废印章处理的相关要求。
支行作废的行政印章要上交总行办公室销毁并备案。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类印章应妥善安全保管。
对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及冠予行名或行号的九种主要会计专用章发生丢失的,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上报,并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补制的印章有号码的,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
对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印章损坏、遗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保管人员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行政印章保管人将行政印章遗失的,应视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总行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印章必须由保管人亲自使用,严禁由他人代为盖章,严禁印章保管人违反规定擅自盖章。
第四十条印章保管人私自偷盖行政印章,或者不坚持原则,对违反本行规定盖章的情况不制止、不及时反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印章保管人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印章使用时,管理人审查不严或违规盖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单位印章管理职责不落实,致使擅自违规使用行政印章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其使用、保管参照本印章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党委、纪委、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类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参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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