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841070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3.36KB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通过用地预审的,学校举办者凭有关资料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或投资额未达标的作为闲置土地处置。
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或超过建设期仍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土地,且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凭举办者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者及使用权人签订的用地协议、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租赁、购买或合作利用现有闲置房地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用地协议书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上述项目用地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办理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表》;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用地范围图;
5、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准文件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现状地形图;
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7、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8、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书;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
1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1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14、学校章程;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教育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
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学用地改作非教学用途或转让、抵押、出租的,属国有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民办学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且受让方领有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租、转让。
转让教育用地,政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需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原属政府提供用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原属农村集体提供用地的由农村集体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建设依法按报批程序执行,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申请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预审和报建程序:
(一)选新址举办民办学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五条办理;
(二)利用闲置房地产开办民办学校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用地手续;
(三)按基本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规划和报建手续。
第四章招生简章与广告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拟发布日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其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分。
第二十三条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凭加盖了民办学校主管单位公章的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表及简章广告样稿,办理发布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如因不可预料的原因或者正当理由难以兑现招生简章广告中的承诺,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生,并协商相应的解决办法;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由此产生纠纷的应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放,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
对招生简章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并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严格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合同应当从聘任或招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把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等,纳入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为引进更多高素质人才,稳定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各区政府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吸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可适当配给公办教师编制。
第三十一条在校生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民办大中专学校(含技工学校),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属外市户籍的师生,其户口可迁入学校的集体户。
第三十二条鼓励并支持公民办学校的教师合理流动。
建立公、民办学校互派教师交流授课、定期任教制度。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其人事档案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参保对象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和与之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
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应当订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不按规定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八条求职人员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不应接纳其求职申请。
在职的教职员工本人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应予以劝退。
第七章税费缴纳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的税费缴纳原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执行。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民办学校的电费缴纳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电价分类规定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276号)的规定,按非工业用电标准执行,其中学生集体宿舍(含公寓)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水费缴纳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规定,学校办公用水按行政事业用水标准缴交,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免征收;
学校内教职员工及学生宿舍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标准缴交。
第八章财务监管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该校上年度财务的审计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分期分批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向民办学校反馈抽查结果。
审计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审批机关做好民办学校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中国注册协会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会、会计和资产等问题进行审计,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审批机关要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民办学校予以重审。
第四十六条对审计报告中反映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审批机关核实后,要责令民办学校限期整改。
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闲置国有资产出租与转让
第四十七条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把闲置的并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转让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对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企业或事业单位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原则应实行有偿出租或转让。
出租、转让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得借故规避评估程序。
出租或转让价格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第四十九条企业或事业单位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时,由民办学校向国有资产持有单位提出租用或受让申请,由国有资产持有单位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报请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租用或受让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租用或受让国有资产后,应当自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再转租、转让抵押或改变教育用途搞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已出租、转让的原属闲置国有资产时,政府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处置这部分原属闲置的国有资产。
第十章专项资金设立、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各区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可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
第五十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对民办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用于帮助民办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培训教师和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等。
第五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管理,做到统筹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五十五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及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学校类型
开办资金
(元)
校园占地面积(㎡)
校舍建筑面积(㎡)
在校生规模
负责人学历、职称
师资配备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元)
图书
户外活动
场地
备注
托儿所
4个班规模的不少于30万,每增加一个班须增加3万以上
1000㎡;
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5㎡;
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生均6㎡以上。
托儿班活动室面积每班65㎡以上(与寝室分设的40㎡以上);
乳儿班活动室面积90㎡以上。
卫生间每班8㎡。
每班有独立封闭的活动室,全所须有音体活动室和创游活动室
单独的托儿所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乳儿班及托小、托中班15~20人,托大班21~25人
具有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专业合格率100%,保育员具初中以上文化,保健医(护)师(士)具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
所有保教人员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
15万以上,班均3万
师生总数与藏书量的比例为1︰3
班均60㎡,其中全所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面积为㎡=180+20(N-1)(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保教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乳儿班为1︰4,托小班为1︰5,托中班为1︰7;
托大班为1︰8;
每班有教师2人,保育员1人或教师1人,保育员2人
幼儿园
6~9个班规模的不少于40万;
9个班以上每增加一个班须增加5万以上
2700㎡;
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
生均10㎡以上,活动室面积每班90㎡以上(与寝室分设的54㎡以上)。
卫生间每班15㎡。
每班有独立封闭的活动室,全园须有音体活动室、创游活动室和美术室
不少于6个班,大班班额不超35人,中班班额不超30人,小班班额不超25人
大专、幼儿园高级职称,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专业合格率100%,学前大专学历30%以上,保育员具初中以上文化,保健医(护)师(士)具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
30万以上,班均5万
师生总数与藏书量的比例为1︰6
每班不少于60㎡,其中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面积为㎡=180+20(N-1)(N为班数),有固定的户外器械区
教职工与幼儿比例全日制为1︰7,寄宿制为1︰5;
每班有教师2人,保育员1人。
须配备专职保健医生
校舍建筑面积(㎡)
户外活动场地
小学
不少于200万
2万㎡(寄宿学校2.5万㎡);
生均占地不少于10㎡(寄宿学校12㎡)
生均10㎡(寄宿学校每住校生增加2㎡)
不少于12个班或500人;
班额不超45人
大专、小学高级,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学历100%达标,50%以上达大专学历
100万以上
生均藏书20册
有200米运动场,150㎡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标准篮球场、排球场各1个,乒乓球台6张
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10年
初中
不少于300万
3.5万㎡(寄宿学校4万㎡);
生均占地不少于16㎡(寄宿学校18㎡)
生均10.1㎡以上(寄宿学校每住校生增加2㎡)
不少于18个班或900人;
班额不超50人
本科、中学一级,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学历100%达标,50%以上达本科学历
200万以上
生均藏书25册
有2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200㎡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标准篮球场2个、排球场1个,乒乓球台6张
高(完)中
不少于600万
不少4.5万㎡;
生均占地不少于18㎡(寄宿学校不少于20㎡)
生均10.4㎡以上(寄宿学校每住校生增加2㎡)
不少于18个班或900人(完中有12个以上高中班、600人以上高中生);
本科、高级,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学历100%达标,其中初中30%以上达本科学历
300万以上
生均藏书30册
有标准4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200㎡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2个以上,乒乓球台8张
中等职业学校
不少于2万㎡(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不少于6000㎡(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三年内达到600人以上
本科、高级,具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专业至少配中级以上专任教师2人
生均不少于20册
有200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自学考试辅导学校(中心、站)
不少于30万
500㎡以上(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全)
本科、高级
本科以上学历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20万以上
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文化技术培训中心
年培训人数达200人
专科、中级,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职业培训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不少于10万
300㎡(桌椅、讲台、黑板设施等齐全)
办学规模200人以上
专科、中级(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每专业至少配2名专任教师。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人员
固定资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佛山市 促进 民办教育 发展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