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二购房尾款AB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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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二购房尾款ABS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
(二)——购房尾款ABS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系列
(二)——购房尾款ABS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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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底,证监会和银监会分别就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布了备案制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资产证券化的引导力度。
进入2015年,资产证券化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房地产行业ABS产品发行快速增长,2015年11月13日,“汇添富资本-世茂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管理计划”发行成功标志着国内市场上首单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以下简称购房尾款ABS)正式出炉。
2016年,碧桂园、融信、金科等房地产企业均先后发行了购房尾款ABS产品。
购房尾款ABS产品成为房地产企业提前将资产变现,降低回款压力,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利用率的有利融资途径。
目 录
一、购房尾款ABS概述
1.定义
2.发行购房尾款ABS的意义
3.购房尾款ABS的一般交易结构及流程
4.购房尾款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风险
二、购房尾款ABS的法律实务操作
1.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及赎回
2.循环购买解决现金流的期限错配
3.现金流的隔离处置
4.现金流归集、分配与监管
5.交易结构可引入的增信方式
三、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应收账款类ABS模式拓展
一、购房尾款ABS概述
1定义
购房尾款,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与房地产企业项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期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后,根据上述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支付部分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的购房款。
根据购房人选择的付款方式不同,购房尾款的来源可分为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付款尾款或组合贷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尾款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后应予以取得的款项,归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收账款。
购房尾款ABS是以购房尾款作为基础资产,房地产企业通过将上述应收账款通过筛选后进行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作为发行人以购房尾款产生的后续可预测的、持续现金流作为本息偿付来源,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证券化产品。
2发行购房尾款ABS的意义
2.1减轻回款压力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往往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只有在楼盘开盘销售后,开发资金才能逐步回笼。
由于商品房买卖标的额大,普通购房者无法一次性支付大额的购房款,需要借助银行按揭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房。
在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正式签署完购房合同后,后续的购房尾款需要等待银行贷款审批及购房人的分期支付。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购房人的资质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贷款审批流程大概需要3个月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
因此楼盘在开盘销售后,即使销售的业绩良好,房地产企业想要拿到全部的购房资金却实实在在需要等待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同时,进行新一轮的开发建设又有大量的资金需求,需要迫切解决资金回笼问题。
通过发行购房尾款ABS产品,由SPV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得到的认购资金一次性购买购房尾款基础资产,房地产企业得到一次性出售基础资产的对价,获得原本需要长时间回笼的资金,大大减轻了回款压力,有力保证了后续的开发建设。
2.2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途径一般有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票、公司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债务融资时,均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发债的实质信用基础为房地产企业主体信用。
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需要依赖于房地产企业本身的信用等级,其信用基础可根据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情况及风险隔离程度的不同,而采取单独对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决定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等级,或采取资产信用加主体信用的方式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
公司债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区别
公司债券
资产证券化
发行主体
所有公司制法人
不限,符合国家政策的融资主体均可,包括国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
发行人
原始权益人
信用基础
公司信用
资产信用/资产信用、主体信用
法律关系
债权债务
基础资产真实出售、风险(破产)隔离
产品类型
单层设计
结构化设计:
内、外增信措施
信息披露
披露发行人财务信息
一般原始权益人,不披露财务信息;特殊原始权益人,披露财务信息
除上述基础区别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最新规定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主要采取基础范围和综合遴选两项指标,首先用基础指标对所有房地产企业进行初选,再进一步用综合指标进行甄别。
无主体评级的房地产企业未来发债将受到影响,在有主体评级的企业中,分类监管考核实施“基础+综合”指标两个门槛。
短时间内,基础条件较差的企业将更加难以发债,而目前未有明确限制房地产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限制,产品发行通道依然畅通。
2.3优化财务状况,改变商业模式
房地产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增强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
根据真实出售的情况不同,针对表内的固定资产,可以达到轻资产模式的表外运营目的,同时募集到的资金也可不受用途限制,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盘活资产,改善现金流状况的最好方式。
3购房尾款ABS的一般交易结构及流程
3.1交易结构
汇添富资本-世茂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交易结构图
3.2交易流程(请放大观看)
4购房尾款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风险
购房尾款ABS的基础资产为房地产企业的应收账款,即为基础交易中的债权,因此基础交易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正常无争议地履行是基础资产能否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及资产支持证券能否按时兑付的重要基础。
基础交易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及风险需要加以特别注意。
4.1.按揭贷款相关法律风险
从前述的购房尾款的概念可知,购房尾款ABS的基础资产为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付款尾款或组合贷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述基础资产的形成取决于两个不可分割的环节:
?
商品房买卖交易?
按揭贷款的办理。
通常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好,商业按揭贷款也好,均需要符合一定的贷款申请标准。
在办理按揭贷款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首付贷问题
购房人在正常购买商品房中申请商业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满足首付比例、自有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等一系列要求。
如果购房人不能满足首付比例要求则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为了促成交易,快速去化,在楼市低迷的时期,房地产企业联合金融机构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
但首付比例及首付资金真实性是个人住房贷款中用来审核申请人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如果没有实际购房能力的个人通过申请首付贷来补充自有资金的不足,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购房者除了要承担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压力同时也要承担首付贷款的本息偿付压力,将会使购房者的违约风险加大。
同时,提供首付贷产品的公司涉及范围不仅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营小贷公司、地产中介自营小贷公司,还包括P2P平台或众筹平台等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及通道,由此更加大购房人后续还款压力。
虽然银行的按揭贷款已经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商,但银行并不是基础交易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购房人才是与房地产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担支付购房尾款付款义务的债务人。
但需注意,一旦购房人无法按时履行按揭贷款的本息偿付义务,将导致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另外,首付贷产品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被业内人士担心是否涉嫌骗贷,而根据最新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使用首付贷资金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易会被银行直接认定为骗贷行为,银行将拒绝发放贷款。
购房人、房地产企业、银行会面临涉诉风险。
上述情况一旦发生,将影响购房人与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终将影响基础资产是否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因此在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时,应仔细核查购房人自有资金的来源,对涉嫌使用首付贷而产生的基础资产,将严格限制其进入到资产池。
2.按揭资料真实性问题
为了套取购房贷款,增大销售业绩,各地产中介机构往往存在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在银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中,也提及对涉嫌违规操作的房地产中介要停止合作,对发现存在提供“假按揭”、“零首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停止拨付后续授信与增加新的授信并纠正整改。
这将意味着假的按揭资料将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将直接影响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状况,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根据银行的相关政策对按揭资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保证按揭贷款申办合规合法。
对有按揭资料存在瑕疵,无法判断是否可以成功申请按揭贷款的此类基础资产应严格限制其入池。
4.2房地产企业自身相关法律风险
1.一房二卖
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由于操作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原因往往会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
一房二卖的情况往往会引发大量的诉讼纠纷。
因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
”基于上述要求,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将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备案程序并非购房合同生效的要件,对应收账款债权法律关系的设立并无影响,但实践操作中却可以避免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因此通常要求入池资产的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已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2.退房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由于过度承诺问题,后续建设过程中设计更改等问题容易引发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而引发退房纠纷。
尤其对以分期付款方式产生的购房尾款影响尤为重大。
因此一旦有此类情况发生,该基础资产应被及时剔除至基础资产池之外,并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补充合格资产入池。
二、购房尾款ABS的法律实务操作
1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及赎回
1.1定义
《汇添富资本-世茂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对购房尾款ABS的基础资产的定义为“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循环购买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购房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购房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权利。
为避免歧义,基础资产应包括初始基础资产及新增基础资产。
”
通过上述定义,需要明确的是?
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依据购房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购房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权利”?
基础资产应包括初始基础资产及新增基础资产。
?
需要列制基础资产清单
除上述需要注意的问题外,还需要划定代表基础资产的相关资料文件范围:
“基础资产文件:
就一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资产买卖协议》签署日或循环购买日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支付的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资产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的记录、凭证等。
”
1.2入池标准
通过上文对购房尾款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风险的分析,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应符合:
(1)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商品房买卖合同适中国法律且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购房人该合同项下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原始权益人(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其条款向购房人主张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已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2)房地产企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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