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修改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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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无果皮垃圾及痰迹是□否□
3、室内通风换气良好,空气清洁是□否□
4、旅店业:
①应有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被套、床单、茶具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②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
是□否□
③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位应配备不同标准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并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5、浴室业1)2)3)4)5)应设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厕所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
是□否□应有消毒间及其消毒设施和药品;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
是□否□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是□否□茶具、拖鞋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
是□否□
6、理发美容业
6.1应有消毒设施,理发工具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理发用毛巾、围布要清洁,要经常清洗,物品分类存放;
6.2烫软区分开,有通风设备.是□否□6.3应配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有明显标志,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箱内;
7、歌舞厅
7.1消毒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转.是□否□7.2茶具、饮具、毛巾一客一用一消毒是□否□
8、游泳池
8.1应设有性病、皮肤病禁游标识是□否□;
8.1应设有更衣室、淋浴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墙体要防霉;
是□否□8.3泳池和浸脚池及时消毒投药,消毒效果监测并有记录;
是□否□
8.4淋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
是□否□8.5是否有泳池水质检查报告是□否□
被检查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卫生监督协管公共场所巡查意见书
监督意见:
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应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2、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3、健全卫生制度、体检档案等卫生资料
4、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及痰迹
5、室内通风换气良好1.旅店业:
6、应有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被套、床单、茶具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
7、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
8、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位应配备不同标准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并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2.浴室业
9、应设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厕所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
10、应有消毒间及其消毒设施和药品;
11、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无积水、无异味;
12、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13、茶具、拖鞋等公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
3.理发美容业
14、应有消毒设施,理发工具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理发用毛巾、围布要清洁,要经常清洗,物品分类存放;
15、烫软区分开,有通风设备.
16、理发工具、毛巾、围巾等客用品一客一用一消毒。
17、应配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有明显标志,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箱内;
4.歌舞厅
18、消毒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转.
19、茶具、饮具、毛巾一客一用一消毒5.游泳池
20、应设有性病、皮肤病禁游标识,并张贴醒目位置;
21、应设有更衣室、淋浴等房间,地面要防渗、防滑、墙体要防霉;
22、泳池和浸脚池及时消毒投药,消毒效果监测并有记录;
23、应定期做泳池水水质监测;
以上条整改意见,请你单位及时落实。
检查单位盖章
第三篇:
2008-07-1810:
47:
14|分类:
卫生监督|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工作要求
1.卫生许可证发放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A、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B.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C.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室、舞厅、音乐厅。
D.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E.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F.商场、书店。
G.侯诊室、侯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1)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2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3.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3)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4.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1)旅店业
A.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B.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C.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D.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2)文化娱乐场所
A.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C.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D.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3)公共浴室
A.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B.地面防滑、防渗;
C.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D.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4)游泳场(馆)
A.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B.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C.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D.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5)休育馆
(6)美容理发店
A.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B.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C.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A.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B.馆内禁止吸烟;
C.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D.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8)公共交通
A.具有客流疏通道及缓冲空间;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休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侯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二)工作要求
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监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
2.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3)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三)、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1.旅店业:
室内环境整洁;
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
卧具更换情况;
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
通风和排气情况。
2.文化娱乐场所:
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
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
动态噪声控制;
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
厕所的保洁。
3.公共浴室:
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
浴池水的净化情况;
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4.游泳场(馆):
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
池水消毒、净化效果;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5.体育场(馆):
馆内环境整洁状况;
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
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
卫生间保洁情况。
6.美容、理发店:
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
染发、烫发间机械通情况;
地面保洁情况。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
噪声控制的效果;
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8.公共交通:
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
卫生间保洁措施;
卧具洗换情况。
(四)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五)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六)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七)评价与考核
1.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2.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3.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
4.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档案的完整性;
6.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
四、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一)依据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休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侯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
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
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
(1)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2)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评价
(1)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
(3)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
(4)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
(5)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五、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2.违反健康管理案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4.卫生制度不健全案5.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6.拒绝卫生监督案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8.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1.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2.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基本资料3.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处罚档案
4.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采样、检测档案5.各类报表以及汇总等资料
6.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黄楼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加大公共卫生监督力度,加强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保障职责,在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档案管理:
对黄楼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单位建立档案,建档率达到了100%。
同时建立了公共场所电子档案。
纸张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充分保障黄楼辖区内公共场所(各行业)经营单位资料完善性、安全性。
同时做好档案日常更新,及时增减。
有效做到档案资料最新化。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监督覆盖率、体检率和培训率:
2、结合黄楼辖区内的具体实际情况,对所辖区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共监督户数7户,公共浴室2家,理发店美发5家。
监督覆盖率达到了100%。
2、专项整治工作
自3月份起,在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发现主要存在问题是理发店、浴池工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经营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即进行营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反复监督检查,责令整改。
三、自身学习。
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在认真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规定的同时,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四、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需进一步提高。
2、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丰县梁寨镇黄楼卫生监督室
2014年12月26日
第五篇: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分类号】2360039104
【标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911230
【实施日期】9112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类
【文号】
【名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
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
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
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
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
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
“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第三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八条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
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传染病患者的调离:
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卫生防疫机构。
二、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
一、培训对象同体检对象,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参加培训,由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二、拟上岗的从业人员,由该经营单位随时组织培训。
三、经过经营单位自身考试合格后,报卫生防疫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
一、检查答卷是否认真、准确,参加考试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按从业人员10%-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考核,对不及格者应重新考试。
三、在考试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四、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六、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七、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以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为体检、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现场卫生监督记录”。
填
写时做到用词适当,准确,不得以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不能笼统描述卫生状况;
要写明经营者全称、监督检查时间;
所有项目要在现场填全、不得在离开现场后补填。
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后应由被监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员查看并签字;
如拒签需问清拒签理由,属用词不妥或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改正后再签;
如被监督单位人员仍拒签,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和理由,记录在场人员姓名,由卫生监督员签字,将第二联当场交给被监督单位,如拒收记录,回单位后用双挂号信寄出。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采样记录的编号应与样品编号一致。
采样后应填写“卫生监测样品送检单”,连同样品及时送至检验单位。
检验者应出具“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退还承办卫生监督员。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送被监督单位。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立案:
凡涉及行政处罚者,都必须立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调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知情者检举揭发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立案原则:
(一)在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卫生监督员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可立案调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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