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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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年度内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98%的,扣2分。
质量规章制度
(16分)
2
地方规章制度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
1、2015~2017年未出台地方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扣2分。
3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
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
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6
1、考核年度内未部署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也未制定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办法的,扣6分。
(1)现行文件未明确划分或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的,扣1分。
(2)现行有关文件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门槛的,扣1分。
(3)现行有关文件设置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地方保护壁垒的,扣2分。
(4)现行有关文件设置增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负担条件的,扣1分。
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按照水利厅印发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8
1、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或考核细则未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扣1分。
2、考核年度内未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开展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扣5分。
3、考核年度内开展了质量工作考核但未通报考核结果的,扣2分。
质量监督管理
(24分)
5
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
按照《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充实监管人员,落实质量监督经费,配备必要的监督设备,监督机构能力应与大规模水利建设相适应。
1、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的,扣6分。
(1)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专职监督人员数量、专业明显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3分。
(2)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2分。
2、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设备或相关工作经费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2分。
县级质量监督机构
2、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有水利建设任务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30%的,扣4分;
大于30%但小于50%的,扣3分;
大于50%但小于80%的,扣2分;
大于80%但小于90%的,扣1分。
7
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1、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5分。
(1)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财政预算经费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3分。
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考核年度内应由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在建项目质量监督率未达到100%的,扣7分。
质量检测管理
(6分)
9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质量检测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第三方质量检测。
1、考核年度内未对质量检测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扣3分。
2、未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的,扣3分。
质量诚信建设
(11分)
10
信用体系建设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建立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自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1、未建立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扣6分。
(1)考核年度内未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发布在建项目信息的,扣2分。
2、未制定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扣3分。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存在明显缺陷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扣2分。
3、未按规定时间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考核年度内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扣1分。
11
表扬激励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优质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理念。
1、2016~2017年未开展质量表扬激励工作的,扣1分。
质量问题处理
1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交调查报告。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不但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
1、未调查处理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的,扣4分。
(1)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不及时的,扣1分。
(2)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的,扣1.5分。
13
质量举报投诉受理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平台的,扣2分。
(1)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0.5分。
(2)考核年度内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扣1分。
质量基础工作
(27分)
14
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相应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1、未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扣6分。
(1)现行有关制度办法对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规定不明确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监督检查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扣2分。
15
市场监督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接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水利部。
1、考核年度内未部署开展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部署开展打击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2分。
3、考核年度内接到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扣1分。
4、考核年度内未按规定时间将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水利部的,扣1分。
16
质量监督检查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
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检查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扣2分。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抽样检测(即飞检),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3、考核年度内未安排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在建项目开展质量抽样检测的,扣2分。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专项检查的,扣2分。
17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
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1、未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扣3分。
(1)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质量信息动态监控粗放或质量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
18
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开展行业质量管理业务技能培训的,扣2分。
稽察发现质量问题及整改
19
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省水利厅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通报发现的各类问题并要求整改落实。
根据考核年度在建工程稽察发现质量问题频次和整改完成情况,由厅安监处负责赋分。
否决项
20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说明:
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得满分。
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得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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