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基 础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835746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42
- 大小:49.49KB
法 律 基 础Word文件下载.docx
《法 律 基 础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 律 基 础Word文件下载.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美国、英国、香港。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律体系。
部门法:
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⑴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
⑵法律的调节机制。
(重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者基本结构:
⑵行政法;
⑶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⑷经济法;
⑸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⑹军事法;
⑺环境法;
⑻刑法;
⑼诉讼程序法。
(简答或选择)
二、法律的特征
(重点)法律的特征:
⑴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⑵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⑶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⑷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简答)
行为模式的三类:
⑴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行为规范;
⑵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⑶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后果分为两类:
⑴肯定性法律后果;
⑵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强弱程度分为:
⑴强行性规范;
⑵任意性规范。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分为:
⑴确定性规范;
⑵委托性规范;
⑶准用性规范。
第二节
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一、法律的起源
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⑴形成的方式;
⑵体现意志;
⑶目的;
⑷适用范围;
⑸实施力量。
(多选题)
二、法律的本质
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阶级性是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
)⑵法律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
(法律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
)⑶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的影响。
三、法律的作用(选择或论述)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或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来分析,是法律的规范作用;
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来分析,是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
⑴指引作用;
⑵教育作用;
⑶评价作用;
⑷预测作用;
⑸强制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
⑴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可以归结为:
维护、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对外开放和国际之间的正常交往。
第三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选择)
1、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⑴经济决定法律;
⑵法律服务经济。
2、
法律与国家的从属关系:
⑴法律依靠国家;
⑵国家需要法律。
3、
法律与政治:
⑴政治主导法律;
⑵法律规制政治
法律与政策区别:
⑴制定主体;
⑵实施保障;
⑶表现形式;
⑷内容具体程度;
⑸稳定性。
4、
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⑴科技进步促进法制发展;
⑵法制发展保障科技进步。
5、
法律与精神文明:
⑴精神文明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⑵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的体现和保障。
6、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论述)答: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渗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例如,我国宪法和某些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等,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把某些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变成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对于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履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把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
同时,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和严肃执法。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
⑴形成过程;
⑵表现形式;
⑶要求内容;
⑷社会目的;
⑸实施保障。
第四节
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
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郑重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
(重点)依法治国内容:
⑴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⑵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⑶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
⑷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重点)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
⑴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
⑵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纲领的实现。
⑶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纲领的实现。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简答)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和谐统一起来;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⑴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⑵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崇尚法制意识的人民群众的国家;
⑶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权利受法律的可靠保障和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
⑷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⑴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⑵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⑶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⑷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简答或论述)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⑵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定特点:
⑴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⑵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⑴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⑵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⑶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⑷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⑸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多选或简答)
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
⑴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叫起草阶段;
包括:
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询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等。
⑵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法律的形成阶段;
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
⑶法律的完备阶段。
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规范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基本方式:
⑴法律(规)整理;
⑵法律汇编;
⑶法律编纂(是一项立法活动,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的活动)。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
⑴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⑵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一般分为:
⑴法的执行,又称执法;
⑵法的适用,又称司法;
⑶法的遵守,又称守法;
⑷法律实施的监督。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有以下特点:
⑴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和人员;
⑵必须在法定的权限以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利;
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认真履行法定手续;
⑷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按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规范时,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不得干涉和妨碍。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选择或简答)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⑵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⑷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⑸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二、我国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的地域效力(选择)
(二)法律的时间效力: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生效时间,则推定为公布即生效。
我国刑法采取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法律对人的效力:
⑴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境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⑵外国(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外,都适用我国法律。
⑶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原则上也应该适用我国法律。
⑷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交往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选择)
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
⑴正式解释;
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
在我国有: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⑵非正式解释。
2、按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
⑴语法解释;
⑵逻辑解释;
⑶系统解释;
⑷历史解释;
⑸目的解释。
3、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
⑴限制解释;
⑵扩充解释;
⑶字面解释。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国家。
行为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分为:
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
物、行为、精神财富(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发明权)。
法律事实:
凡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
分为: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违法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构成条件:
⑴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⑵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⑶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和罪过。
⑷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违法行为分为:
⑴违宪法律责任;
⑵民事法律责任;
⑶行政法律责任;
⑷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分为:
⑴违宪制裁;
⑵民事制裁;
⑶行政制裁;
⑷刑事制裁。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监督
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
⑴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⑵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⑶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⑷社会性监督;
⑸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多选或简答)本章多出论述题
第二章
宪法法律制度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⑴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⑵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⑶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
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二、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我国宪法的原则:
⑴一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
⑵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⑶民主集中制原则;
⑷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选择)
(一)我国的政体
政体是指政权组织的形式,就是制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我国的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⑴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⑵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⑷秘密投票的原则;
⑸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权利;
⑹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
单一制、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单一制。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⑴历史原因;
⑵民族原因。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殊性表现在:
宪法31条规定:
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⑵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⑷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⑴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⑵非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成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一般权利和义务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⑴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⑵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
⑶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⑷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公民资格不可分,与公民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公民权与人权的区别:
⑴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国家和法律规定的;
⑵人权应然成分多,公民权实然成分多;
⑶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公民权只有个人权利;
⑷人权有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公民权只有国内一个方面。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⑴政治权利和自由;
⑵宗教信仰和自由;
⑶人身自由权利;
⑷社会经济权利;
⑸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⑹特定人的权利;
⑺监督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政治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包括:
⑴财产权;
⑵继承权;
⑶劳动权;
⑷休息权;
⑸物质帮助权;
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特定人的权利包括:
⑴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⑵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⑴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⑶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⑸依法纳税。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简答)
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下列主要特点:
⑴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宪法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我国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上和在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上都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发生。
⑵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首先,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同时,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⑶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是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有机结合。
同时,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既有法律规定,又有物质保障的,从而是有现实性的。
⑷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①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的主体是同一的。
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结合一起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③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
公民权利实现越有保障,公民义务的履行越有可能;
公民越自觉履行义务,则公民权利就越有保障,两者互为因果。
五、公民应该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
(论述)
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受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抽象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⑴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要明确,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既然要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
⑵不容许滥用权利。
《宪法》51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的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别人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权利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有制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
⑶要自觉履行义务。
《宪法》33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由于在我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确立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和统一,从而就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里。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实践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的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⑶国务院;
⑷中央军事委员会;
⑸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解释法律;
……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主要有:
⑴政治保障;
⑵组织保障;
⑶群众保障。
第三章
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分类
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分类:
一般性政法:
是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
行政组织法;
公务员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
特别行政法:
是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如公安行政法;
体育行政法;
教育行政法;
民政行政法;
卫生行政法;
交通行政法;
基建行政法;
海关行政法;
科技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多选或简答)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得法率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组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利现象的发生;
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总之,行政法具有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使管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等作用。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⑷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为;
羁束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⑶行政应急性原则。
几项行政法律概述
(了解)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⑴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⑵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制,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权利:
⑴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⑵学生在业余实践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⑶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⑷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分数,准予毕业。
危害国家的安全行为?
⑴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⑵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
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
⑷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⑸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
⑴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⑵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⑶和平进行原则。
处罚分为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 律 基 础.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