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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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以通告形式告知。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和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景观的;
(四)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会展中心、音乐厅、歌剧院、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景观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无法送达的,可以张贴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告知。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
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交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部门或者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罚款保留使用代替拆除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的。
第十六条对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县级市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x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
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篇: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9月1日起施行明确公安机关参与查违职责
xiexiebang202x年07月29日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2x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x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
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第六条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协调联动
第七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
(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
(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
(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题;
(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并规范执法程序。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并将情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第八条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一)提供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所需信息和资料;
按照查处机关的要求到场配合查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应当查验申请项目的规划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变更。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依法立案。
(六)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前,应当查验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手续。
对无合法手续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七)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职责的情况负责进行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巡查时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
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园艺场)场(队)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在其辖区内或者管理区域内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查处机关。
第三章监管与处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
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
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第十三条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十四条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
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
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城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九条查处机关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上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
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条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在违法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
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
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
当事人逾期不搬出财物的,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关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通知其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违法建构(筑)物内搬出的财物。
逾期不领取的,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本市处理查封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三条占用耕地、林地、公共绿地、湿地进行违法建设,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含代履行)时,应当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查处机关和其他承担协助查处义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日常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未按照要求到场配合查处的;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或者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给予相关政策性扶持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已发放的补偿、补贴、补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违法建(构)筑物而使(租)用该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的,由查处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个人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
28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新闻发布会,市领导阮兆丰、魏凤君出席会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拆除违法建设各项法律流程进行了具体化。
这将有效遏制我市违法建设的势头。
●暴力抗法如何防范。
公安机关参与履行查违职责
遇到暴力抗法是违建执法中的一大麻烦。
城管工作人员曾表示:
‚目前城管部门只对‘物’有控制权,对‘人’没有,一旦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城管部门很无奈,处理不好还要承担骂名。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仅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职责,难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必须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如何走程序。
过程可分为三个步骤
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相当部分的违法建设最终要通过依法拆除来处置。
《条例》明确了拆除违法建设各项法律具体流程。
市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陆彦明解释,《条例》细化了依法拆违程序,分三个步骤。
一、在某一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后,由有权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公示期为3天;
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依法拆除权的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显著位置张贴催告书,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为3至7天;
三、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具有依法拆除权的机关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3日内自行拆除。
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在建项目未设置规划公示牌如何处理。
市民可报告查处机关
《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四条都规定了在建工程项目要设置规划公示牌。
公示牌有何设置要求,有何作用。
发布会上,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作了解答。
据介绍,按照规定,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
公示牌要求采用挂壁式或落地式,尺寸大小根据项目规模有4种规格,在公示期满前,应保障公示牌内容的清晰完整。
设置规划公示牌的作用,主要是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对外公示,方便公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市民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设置公示牌,或未按照应公示内容进行设置的,有权报告查处机关。
●拆违时当事人财物如何处理。
1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
《条例》对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的处理程序及其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实施依法拆除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
当事人逾期不搬的,实施依法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公证机关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通知其1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从违法建构(筑)物内搬出的财物。
逾期不领取的,实施依法拆除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财政等有关部门处理。
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变卖。
(记者生彭奇艳)
杨盛实习
第三篇。
查处违法建设报告在xx年2月我加入了湾沚新华社区查违小组中,开始了巡查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我在查看了芜湖县和湾沚镇有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文件后,并制定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查违工作计划。
由于新华社区在去年全县大拆违中,在工作力度大,充分做了群众工作,并进行了大量宣传拆除违法建设有关文件。
在后来解决查违时,矛盾比较少,容易解决这些出现的短暂性矛盾。
对本社区每日不少于两次的着装巡查工作,制定好巡查路线。
和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立即上前制止并上报城建办。
(在这里我理解了为什么要在违法建设不超过1米前进行发现,这就要我们早发现早制止,最大的减少老百姓的损失。
)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也要像平时一样对待,不因假日而掉以轻心。
对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湾沚镇城建办的巡查车每日进行到社区主要干道进行宣传的同时,我们也在社区网站上、社区公开栏中进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
设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防违建设中来。
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做到一户一档,公示查违领导小组,查违领导小组网络图。
对于社区居民举报的违法建设,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每日下午16。
00时准时上报日报表,每周一上报反馈表,每月5日前上报统计报表。
在前期工作的开展中,到社区中的每个社区居民家中进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并对已拆的违法建设进行拍照,自己存档,做到心里有数,一方面有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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