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39号广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地拆迁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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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全文)
为使我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合理调整国家、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分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和来源渠道,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
(一)交通基础设施。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地级以上公路运输站场项目。
2、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
内河25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3、干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线)。
4、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
1、3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火电厂。
2、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电工程。
3、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4、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三)城市基础设施。
1、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
2、日处理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3、日处理3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4、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5、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四)农业基础设施。
1、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防洪工程、西江干流防洪工程。
2、日供水能力6万吨以上的管道、渠道及泵站工程。
3、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水利枢纽工程。
4、中央直属粮库和自治区重点粮库。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逐级报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建设单位在向自治区计委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具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在自治区计委或转报国家计委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年期满,如需继续作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继续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年期满,如需继续占用的,由用地单位继续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五)建设用地有关方案的编制报批
1、项目用地跨地市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在同一地市内跨县(市)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有林地的,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参与方案的编制工作。
2、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用地方案和说明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需要转报国家批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
(六)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时限与监督。
1、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编制各种方案和说明书,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
3、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越过受理审批时限时,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越时原因。
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三、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为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体现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优惠照顾,凡征地补偿倍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取其低限,以县(市)为单位发布布执行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用地单位可根据被征用土地前三年产值乘以全区统一的补偿倍数,计算建设用地所在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具体被征用地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依法确定。
(二)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确定。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统计数据,制定全区各县市的水田、菜地、鱼(藕)塘、旱地、果园经济林地、用材林地、薪炭林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的年平均产值基数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三)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以下全区统一倍数计算。
1、水田,按各县(市、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
2、旱地、菜地、园地、鱼(藕)塘,按各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6倍补偿。
3、征地前已有收益的用材林地、薪炭林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经济林地按旱地的5倍补偿,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按旱地的9倍补偿。
未有收益的,根据长势按旱地的2倍补偿。
4、轮歇地、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3倍补偿。
5、荒草地、荒山、荒地及其他土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占用集体土地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情况分档确定。
(一)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上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二)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上、0.8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
(三)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45亩以上、0.6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9倍补偿。
(四)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7亩以上、0.45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1倍补偿。
(五)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3亩以上、0.37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3倍补偿。
(六)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3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4倍补偿。
前款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征用园地、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
征用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轮歇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产值基数的2倍补偿;
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使用国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
被征用地的农业人口需要异地安置的,按有关移民安置规定办理。
五、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350元至4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600元至7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150元至2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250元至3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殊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至1300元。
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
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至2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30%至40%补偿。
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三)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管等设施及各类坟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四)各类学校用房、水利渠道、水井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五)施工临时占用地,有收益的,每占用一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1倍补偿。
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200元补偿。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六、耕地开垦及开垦费标准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耕地开垦费划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专户,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开垦耕地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订,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七、建设用地费用减免
(一)征地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70%收取。
采用全包征地方式,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以上,按2.1%收取;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以下,按2.8%收取。
下收取下可预见费。
征地管理费用按前款规定收取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完成征地工作。
(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后,建设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森林植被恢复。
建设单位按以下标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180元,疏林每亩补偿50元至10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250元至400元。
3、经济林,每亩补偿400元至1000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800元。
八、征地拆迁实行县(市)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占用土地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实行包干。
由建设用地单位与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采用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签订协议。
(二)建设单位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配合项目用地的征用拆迁过程中所需完成的现场工作。
占用土地的单位按照标准将各种补偿费用的总额按进度分期拨付给包干负责的县(市)人民政府。
在征地拆迁资料向建设单位移交后,全部付清。
(三)包干范围:
1.设计用地红线范围内征用的各类土地以及临时用地等一切工程用地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用于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
3.青苗补偿费(含经济作物补偿费)。
4.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坟墓迁移等补偿。
5.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管管线等设施的搬迁补偿。
6.各类学校用房、水利渠道、水井等设施的拆迁回建补偿。
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由于施工不当,额外占用土地的,损及作物或损坏房屋等设施的,不在包干范围。
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本办法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自治区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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