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与经信委绿色矿山指导意见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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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推进“法律进企业”,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在全系统形成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崇尚法治的风尚;
通过推进“法律进车间、进班组”,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进家庭”,积极与挂钩结对社区推进和谐建设。
4、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
委机关工作人员重点加强对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单位经营管理者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清洁生产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突出对融资担保、契约合同、诚实信用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用工的能力;
企业在职职工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制意识。
同时,要及时学习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确保新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5、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
围绕经济建设重点工作、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六月份,我委将继续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节能法,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三、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
委党委中心组成员、企业党委中心组成员、市管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市组织的普法培训。
中心组要把学法作为重要内容,一季度学习一次。
公务员全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
大力提倡领导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和宣传法律知识。
2、要采取多种形式学法。
从实际效果出发,运用收看法律辅导电教片、张贴法律法规释义图片、观看普法教育图片展、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普法教育讲座、进行法律知识书面考试、参加培训、重点案例分析、订阅法律报刊等方法,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
3、不断提高学法用法效果。
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学好法、用好法,在水泥、铸造、化工和琉璃瓦生产等重点行业整治和节能减排调控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整顿、依法管理。
确保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无投诉、无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的水平。
4、要高度重视学法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普法教育各类台帐资料的工作,使普法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扎实,确保XX年普法教育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经信委绿色矿山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之城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通过创建“绿色矿山”政策激励机制,推进矿山企业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4年时间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对全市81户非煤矿山(不含有色集团公司、海螺水泥公司),实施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和关闭淘汰一批,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
加快矿山实施环境、工艺和设施的投入改造,实现一批“绿色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开展,最终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二)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三同时”验收;
(三)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
(四)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批准和同意书;
(六)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矿山设计开采年限不少于5年,正常开采满1年以上;
(九)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2年内没有被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矿产资源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
矿山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规定标准;
2.矿山资源与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
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3.产品结构优化: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形成附加值高的系列产品。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开采技术、加工工艺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
2.露天矿山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矿区裸露面积:
露天矿山小于70%,坑采矿山小于30%;
3.边开采边复绿。
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在矿山开发中应进行治理、复绿,并采取有效措施复绿矿山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制定和落实矿山“三废”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投入机制。
首次投入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15%以上,每年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达到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
3.矿石加工机组设置在矿区的,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破碎加工产生的粉尘采取强制吸风除尘设备实现达标排放;
4.矿料输送、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无粉尘飞扬现象;
5.矿区运输道路硬化措施到位,配备洒水车辆进行洒水保洁,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采取轮胎冲洗、加盖蓬布等防尘保洁措施;
6.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矿区及矿料堆场建有雨水截流沟,地面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7.各类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采取综合利用方式全部妥善处置,无占用河塘、田地堆放的现象;
8.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
9.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非法采伐林木行为。
(四)企业管理规范化
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照章缴费,依法纳税,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和矿山复垦复绿保证金。
(五)矿山环境生态化
1.有完备的矿山闭矿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
2.闭坑和局部闭坑后的生态环境和矿地现状符合设计要求和预设功能;
3.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地质灾害隐患;
4.负责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工作,承担复垦复绿经费和义务,闭坑矿区达到市复垦复绿验收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XX年为试点阶段。
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全市选定2—3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
试点矿山企业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
一是年开采规模坑采矿山在5万吨以上,露采矿山在30万吨以上;
二是基础条件较好,管理规范;
三是生态环境意识强,创建积极性高。
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创建“绿色矿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
XX年起为全面实施阶段。
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矿山年开采规模在30万吨以上的石灰石、建筑石料矿山,6万吨以上的井下开采矿山,必须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在创建期间内,对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予以关闭退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之城、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联合牵头负责,成立市创建“绿色矿山”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以下简称“市绿创办”),市水利、林业、公安、安监、发改、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精心组织,抓好试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试点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扶持政策。
要指导试点矿山企业制定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矿山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完成试点任务。
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创建的指标体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为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以点带面,全面实施
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加强对“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分年度计划,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要明确创建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作为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四)坚持标准,规范程序
创建“绿色矿山”要坚持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创建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应填报“创建`绿色矿山申请表”,制定创建方案和实施计划,并向市绿创办申报,由市绿创办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矿山企业基本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后,由矿山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报市创建“绿色矿山”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绿创办,市绿创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绿创办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绿色矿山”荣誉证书,享受市级“绿色矿山”优惠政策。
市级“绿色矿山”实行年审制度,如年审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撤销“绿色矿山”资格。
(五)明确政策,加强扶持
建立“绿色矿山”政策激励机制,列入试点的“绿色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3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适当增加规模。
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可适当增加,但必须与“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相符合。
2.简化有关手续。
“绿色矿山”企业在原矿区重新受让采矿权时,在开采规模增加量不超出原开采规模30%的情况下,可不再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绿色矿山”企业上交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金和复垦复绿保证金分阶段或分年度按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复垦复绿的进度返还。
4.“绿色矿山”称号一经被取消(或撤销),从取消(或撤销)之日起,中止优惠政策,该矿山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绿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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