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订情况24号文件 修订前后资料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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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将第
(二)项修改为:
“敬业爱生。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将第(三)项修改为:
“育人为本。
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将第(四)项修改为:
“终身学习。
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将第(五)项修改为:
“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四、将第五条第
(一)项修改为: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增加一项作为第
(二)项: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高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使高校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原第
(二)项改为第(三)项: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原第(三)项改为第(五)项;
原第(四)项改为第(六)项:
“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原第(五)项改为第(七)项:
“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
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原第(六)项改为第(八)项:
“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参与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原第(七)项改为第(九)项:
“组织、协调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删去原第(八)项;
增加第(十)项:
“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
“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
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全校专职辅导员数不得少于辅导员总数的70%。
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
“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首要责任人职责。
七、将第八条第
(二)项修改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注重在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人才中选拔辅导员。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九、将第十条第一段修改为: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应该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并与专业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相关考核挂钩。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专门的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单列指标,单独评审,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十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
“建立国家、省级和高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
教育部继续依托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等单位开展全国高校辅导员示范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确保每一名专职辅导员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二段修改为: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校级培训,积极选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
增加一段作为第三段:
“加强辅导员培训专业化建设,积极吸收国内外研究最新成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益经验,建设贴近辅导员工作实际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全国性辅导员培训专家师资库。
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立足本职岗位,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后备人才库,加强辅导员政治培养和基层实践锻炼,在保证学生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段修改为: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的招录、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
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十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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