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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200号
铁运〔2006〕200号关于印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1995年铁道部发布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对指导工务钢轨探伤工作,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
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对钢轨探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大型钢轨探伤车的不
断投入使用,全路已形成了钢轨探伤车和探伤仪的两级钢轨探伤网络。
现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进
行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
务〔1995〕144号)同时废止。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
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
在白天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
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
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
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
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
第四条
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
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节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
第九条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
第十条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
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
工作。
第十一条要按照GB/T
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
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
;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二条
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
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
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
第十三条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
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探伤工作。
第二节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工务处
㈠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
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
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㈢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
㈣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
㈤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
第十六条钢轨探伤管理组
㈠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㈡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
㈢参与对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
㈣建立健全钢轨探伤仪检修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
㈤负责对钢轨探伤仪的维修、年检和性能检查。
㈥负责对新购置探伤设备、器材和配件的测试或抽查,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
第三章设备管理及检修
第一节设备配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局应根据探伤设备配置计划为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配足探伤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
同时应配有相应
的安全防护通信工具(如对讲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等。
第十八条新购置的探头和其他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探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
超声探头及保护膜应符合TB/T2634标准。
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2658.21标准。
通用探伤仪应符合JB/T10061标准并能满足钢轨探伤的需要。
第二十条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超声波探伤试块,其中包括:
标准试块:
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等
对比试块:
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
实物对比试块:
如GTS-60试块和附件2推荐的GTS-60C试块等。
钢轨焊缝探伤试块:
GHT-1试块,GHT-5试块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
同时,应注意收集各种带有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
第二十一条钢轨焊缝探伤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第二十二条应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的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加强探伤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测,禁止使用有故
障的探伤设备进行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
暂不使用的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
做好记录。
第二节探伤仪检修、保养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检修和保养
㈠探伤仪
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等。
1.日常保养:
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
包括擦拭仪器、充电和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等。
日常保养由操作
者实施。
2.月测试:
每月进行一次。
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
月测试由班组实施,班长
(机组长)复验,工长抽检和签认。
3.季检:
每季度进行一次。
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进行测试和调整。
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保
养和整修。
季检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探伤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
4.年检:
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
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
测试内容见附件1)。
年检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5.故障检修:
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
㈡探伤试块
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
应注意防蚀、防锈、防潮、防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
准线、切割槽应采取防锈措施。
第二十五条考评
对探伤仪的状态质量考核评定,应贯穿于探伤仪的整个使用过程中。
㈠考评内容
1.季检、年检的合格率、优良率。
2.年度总评优良率。
3.年度探伤总里程。
㈡考评方法
1.季检考评:
在仪器季检后进行。
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铁路局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0%
。
2.年检考评:
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并由铁路局对各基层单位通过年检的仪器进行抽检,抽检率
不少于25%。
㈢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奖惩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节探伤仪的报废
第二十六条报废标准
探伤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五年或工作小时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达到报废时限但年检时仪器各项指标仍能达标
,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报废程序
仪器年检时,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经工务处组织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
第四节探伤车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
钢轨探伤车分为铁道部钢轨探伤车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
铁道部钢轨探伤车配属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钢轨探伤车由铁
路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对全路钢轨探伤车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铁道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全
路线路进行抽检。
第二十九条钢轨探伤车的运用和管理按《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
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2遍,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25
Mt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
特殊地段增加检查遍数由铁路局确定。
钢轨探伤车检查的伤损应采用探伤仪进
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工务段(桥工段)应做好对钢轨探伤车作业的配合和对检测结果的复核、监控,及时反馈复核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钢轨探伤车
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复核工作,以提高判伤水平。
第四章探伤作业
第一节钢轨探伤
第三十二条基本要求
㈠钢轨探伤
1.探头配置和推行速度
⑴探头配置:
探头配置应能保证从钢轨踏面上扫查时,声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害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测。
要加强对轨头(包括内侧
、中部和外侧)和轨底横向裂纹(核伤)的探测。
除使用70°探头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测轨头核伤。
⑵推行速度:
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km/h。
㈡道岔部位探伤
1.每年入冬前,应加强对正线道岔曲基本轨的探测。
2.尖轨探伤时应注意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仪器探测区域为轨面宽度大于50mm的部位。
3.高锰钢整铸辙叉应采用手工检查,钢轨组合辙叉应采用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
4.要定期对可动心轨进行探伤检查。
㈢重点处所钢轨探伤
在对接头、曲线、隧道、道口、桥梁等重点处所进行钢轨(焊缝)探伤时,要慢速推行,并注意观察波形显示
,必要时要结合手工检查。
㈣站专线及常备再用钢轨探伤
1.站专线钢轨探伤
⑴驼峰地段应重视坡峰、坡谷地段钢轨的探测。
⑵轨面锈蚀严重时,应采用手工检查;若遇机车、车辆压道无法探伤,作好记录,报技术(线路)科备案。
2.常备再用轨探伤
⑴常备再用轨,在上备轨架前必须进行钢轨全长范围内的探伤检查。
⑵经探伤确认无伤的再用轨应在轨面上标明“探伤时间”。
确认有伤的再用轨,应做明显的标记。
㈤成段更换钢轨探伤
1.再用轨应先探伤、后上道。
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
查和监视。
2.新钢轨上道后应及时进行探伤,发现伤损时,应及时上报技术(线路)科,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逐级上
报。
第三十三条探伤灵敏度
0°探头通道:
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
穿透法136mm处φ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
37°(或35°至45°之间的其他角度,下同)探头通道:
3mm螺孔裂纹当量。
70°探头通道:
φ4mm平底孔当量。
第三十四条探伤周期或次数
㈠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见下表
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
年通总重(Mt)年探伤遍数
75kg/m、60kg/m轨50kg/m轨43kg/m及以下轨
≥8010
50-80810
25-50789
8-25678
<8567
注:
冬季应缩短探伤间隔时间。
其他站线、专用线的线路和道岔每半年应检查1遍。
㈡下列情况应适当增加探伤遍数:
1.冬季;
2.在桥梁上、隧道内、小半径曲线、大坡道及钢轨状态不良地段;
3.伤轨数量出现异常,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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