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技术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与销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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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与销毁
编号:
AQ-JS-07134
爆破安全技术-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与销毁
Blastingsafetytechnologytransportation,storageanddestructionofblastingmaterials
(安全技术)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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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与销毁
使用备注:
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起见,矿山企业必须修建专用爆破材料库,妥善保管爆破材料,防止炸药和起爆器材变质、自爆或被盗窃造成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贮存
(一)爆破器材库
爆破器材库应选设在山坡和低洼隐蔽地带,但不受洪水的侵袭和飞石的威胁,它与居民区、车站、铁路、码头的安全距离,库区的质量、环境等具体要求如下:
1.库区建设要求
(1)爆破器材库的地点、结构和设置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筑。
(2)爆破器材库房及环境要求。
建筑永久性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
库房内墙壁要粉刷,地面必须铺设木板或沥青,雷管库房地面必须铺垫胶皮。
窗户应设有铁栏杆和窗板,窗门为三层,窗户的采光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为1:
25或1:
30。
爆破器材库为平房。
(3)爆破器材库房外必须修筑土堤,土堤应高出库房1m以上,土堤的顶部宽度为1m,底部宽度应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确定。
库房的土堤与建筑物墙的距离为2—3m,并设有水沟。
爆破器材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如表8—8所示。
炸药库与雷管库的安全距离,如表8—9所示。
炸药库与车站、铁路线、公路线的安全距离,如表8—10所示
(4)库房内外必须具备可靠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器、蓄水池、沙袋等)。
库房周围40m内的干树枝、树叶、杂草等可燃物,应清除干净。
2.库区布局必须遵守的规定
(1)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刺网)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nlo
(2)库区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50m的地点,岗楼布置在围墙周围。
(3)空箱棚(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25m以外。
(4)库区办公室、生活设施等服务性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3.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必须遵守的规定
(1)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得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2)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房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60m。
(3)库房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房不小于25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20m。
(4)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房不小于30m,壁槽式库房不小于15m。
(5)库房的连通巷道必须拐三个直角弯,连通巷道在拐弯处延长2m,断面不小于4m2。
(6)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7)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巷道内,并保证每小时有4倍于爆破器材库总容积的风量。
(8)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连通巷道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
库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出人口处必须设置向外开放的防火铁门。
(9)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下爆破器材库的附近,必须设置岩粉棚,并定期交换岩粉。
(二)爆破器材库贮量规定
(1)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
总库对分库或井下库(站)发放供应。
禁止总库直接将爆破器材发放给爆破员个人。
(2)总库的总贮量:
炸药不得超过本矿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3)地面分库的总贮量:
炸药不得超过3个月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4)硐室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00t。
(5)井下爆破器材库<站)贮量:
炸药不得超过3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10昼夜生产用量。
(三)爆破器材库贮存爆破器材的规定
1.爆破器材允许共存的规定
(1)雷管与导火索不准共存。
(2)黑火药与导火索不准共存。
(3)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酸铵类炸药不准共存。
(4)硝化甘油类炸药、硝酸铵类炸药、黑火药和雷管,任何两种都不准贮放在一个库内。
(5)雷管、黑火药、导爆索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任何两种不准存放在一个库内。
(6)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导火索不准存放在同一个库内。
在表8—11允许一个库内同存的爆破器材库房内不准存放任何氧化剂、可燃物、酸、碱、盐、溶剂以及能产生火星的金属物。
注:
1.“O”表示二者可同库存放;“一”表示二者不准同库存放。
2.库内有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危险品应能满足同库存放要求。
3.硝铵类炸药包括硝铵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
2.库房内堆放爆破器材的规定
(1)雷管应放在木架上,每格只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5m;若放在地面上时,地面应敷设软垫或木板,堆放高度不准超过1m,以防坠落引起爆炸。
(2)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宽度以4箱为限。
袋装高度不得超过两袋,箱下应垫方木或木板,箱堆间距应大于0.3m,与墙距离应大于0.5m(井下炸药库为0.2m,人行通道不得小于1.3m)。
(3)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出厂日期的爆破器材,应分别存放。
(4)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并保持适当温度。
3.库区的相关规定
(1)爆破器材库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禁止无关人员人内。
(2)爆破器材库内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准穿铁钉鞋和化纤服进入库内。
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发放规定,领退账目记录清楚,不得有误。
4.非库区人员进入库区的规定
(1)矿山企业必须对非库区人员进入库区办理通行证。
(2)库区警卫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在值班时,对非库区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必须凭通行证,方准人内。
与此同时应将人内人员身上带的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等)留下,待出库区再返还。
(3)汽车进入库区运爆破器材,当车进入库区后,应及时停机,爆破器材装好后,迅速启动车辆驶离库区,以免汽车排气管排出火星引发事故。
二、爆破器材的运输
(一)运输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押运员。
在矿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武装警卫人员护送,除本车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搭乘此车。
(2)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并清除车内一切杂物,如车内有酸、碱、油脂、石灰等应清除干净。
车辆在行驶中,必须设醒目的“危险”标志。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3)在矿外运输爆破器材的行驶路线,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改变路线。
如必须在夜间运输,应有足够的照明。
装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准在人多、交叉路口、桥梁、居民区等地点停留。
(4)装卸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指挥,并有警卫人员在场监督,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和翻转炸药箱。
严禁雷管与炸药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装载爆破器材的重量不准超过该车额定载重量的2/3,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装载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准超过车厢边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高度不准超过两层,分层装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6)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准超过该车额定起吊重量的50%。
(7)如遇雷雨或暴风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8)胶质炸药与其他炸药,雷管与炸药、导火索不准同车运输。
爆破器材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同车运输。
(9)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敏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必须铺设软垫。
(10)在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气温低于零下15℃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类炸药,必须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11)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明显的信号标志,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二)矿区铁路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矿区运输爆破器材的列车前后应设有明显的“危险”标志。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禁止溜放。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停车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其他线路的转车器应锁住,车辆必须楔牢,并在前后50m处设“危险”标志。
(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雷管车厢应与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之间隔开,以防止因机车的火星、电弧引发意外事故。
(4)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5)运输爆破器材的机车,在矿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坑内不得超过15km/h。
(三)道路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汽车的车厢必须是木料制造的平板厢。
出车前驾驶员应认真检查各部机件状况,并经车队主管领导确认后注明“此车合格,准运爆破器材”。
(2)必须选派熟悉爆破器材性能、驾驶技术良好、富有经验的驾驶员运输爆破器材。
汽车在公路上的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道路宽阔时,不准超过40km/h;遇有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车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m;上下坡时不得小于300m;遇雷雨时,车辆应停靠在远离建筑物或居民区的地点。
(3)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四)水上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遇大雾或大风浪时必须停航。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2)船头和船尾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船上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禁止用筏类船运输爆破器材。
(4)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准有电源;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必须关严。
②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③对蒸汽管进行司靠的隔热。
(五)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在竖井、斜井用罐笼运输爆破器材至爆破地点时,应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使他们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罐笼运输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罐或斜坡道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运输爆破器材的设备,除操作人员、爆破人员之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同罐乘坐。
(3)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准超过罐笼的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超过两层,其层间须铺软垫;爆破器材运到井口后,应及时运到爆破地点,禁止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
(六)人工搬运爆破器材的规定
(1)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两个背包(或一个木箱分两格)内,严禁把雷管装进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及时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2)禁止提前班次领爆破器材或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点停留。
(3)在夜间或井下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防爆灯。
(4)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
10kg/人次;
②拆箱(袋)搬运炸药:
20kg;
③背运原包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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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 安全技术 材料 运输 贮存 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