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结构条文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828849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56
- 大小:25.21KB
超高层结构条文Word下载.docx
《超高层结构条文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超高层结构条文Word下载.docx(5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部分框支剪力墙
80
不应采用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60
筒中筒
200
180
板柱-剪力墙
40
35
30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2 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结构;
3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4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5 甲类建筑,6、7、8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时应专门研究;
6 9度抗震设防、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结构专业条文
(二)
表4.2.2-2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170
220
210
300
280
230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3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4 甲类建筑,6、7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时应专门研究;
5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4.2.3条
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4.2.3-1的数值;
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4.2.3-2的数值。
表4.2.3-1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6度、7度
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
5
4
3
2
6
框架-核心筒、筒中筒
表4.2.3-2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8
7
结构专业条文(三)
平面布置
4.3.4条
抗震设计的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其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减少偏心。
4.3.5条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
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水平位移
4.6.3条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宜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表4.6.3的限值;
表4.6.3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
结构类型
△μ/h限值
1/550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1/800
筒中筒、剪力墙
1/1000
框支层
2. 高度等于或大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μ/h不宜大于1/500;
3. 高度在150m~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μ/h的限值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
楼层层间最大位移△μ以楼层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
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舒适度
4.6.6条
高度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使用条件,满足舒适度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取值计算的顺风向与横风向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αmax不应超过表4.6.6的限值。
必要时,可通过专门风洞试验结果计算确定顺风向与横风向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αmax,且不应超过表4.6.6的限值。
表4.6.6 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限值αmax
使用功能
Αmax(m/s2)
住宅、公寓
0.15
办公、旅馆
0.25
结构专业条文(四)
抗震等级
4.8.1条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乙类建筑:
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丙类建筑:
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8.2条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2确定。
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第4.8.3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4.8.3条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结构构造
4.9.1条
房屋高度大、柱距较大而柱中轴力较大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或采用高强度混凝土柱。
4.9.5条
150m以上的高层建筑外墙宜采用各类建筑幕墙,其填充墙、外墙非结构构件宜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以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
结构计算
5.1.16条
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结构专业条文(五)
混合结构
11.1.2条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2的要求。
表11.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钢框架-钢筋砼筒体
型钢砼框架-钢筋砼筒体
240
190
2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
11.1.3条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11.1.3的规定。
表11.1.3高宽比限值
11.1.4条
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u/h不宜超过表11.1.4的规定。
表11.1.4△μ/h的限值
H≤150m
H≥250m
150m<H<250m
1/500
1/800~1/500线性插入
H指房屋高度。
11.2.19条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2.19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结构专业条文(六)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地震反应观测
3.10.1条
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抗震计算
5.1.2条
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除1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的实际强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其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可按表5.1.2-2采用。
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表5.1.2-1 采用时程分析的房屋高度范围
烈度、场地类别
房屋高度范围(m)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
>100
8度Ⅲ、Ⅳ类场地
>80
>60
4计算罕遇地震下结构的变形,应按本章第5.5节规定,采用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注:
建筑结构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采用本规范第12章规定的计算方法。
结构专业条文(七)
5.5.2条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2)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高度大于150m的钢结构;
4)甲类建筑和9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5)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2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且属于表3.4.2-2所列竖向不规则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砖房;
4)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钢结构。
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和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
对排架柱,指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向力计算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弹性地震弯矩的比值。
结构专业条文(八)
钢结构
8.1.1条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表8.1.1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6、7度
110
90
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260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8.1.2条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2的规定,
表8.1.2钢结构民用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比
烈度
6、7
9
最大高宽比
6.5
6.0
5.5
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
结构专业条文(九)
3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度和结构类型符合表1.0.2规定的非抗震设防和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以下简称6度至9度)的乙类及以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和施工。
钢结构和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高层建筑的适用高度(m)表1.0.2
结构种类
非抗震设防
框架-支撑(剪力墙板)
各类筒体
360
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
钢框架-混凝土剪力墙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
钢框筒-混凝土核心筒
表中适用高度系指规则结构的高度,为从室外地坪算起至建筑檐口的高度。
3.1.5条
钢结构和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3.1.5的规定。
高宽比的限值表3.1.5
当塔形建筑的底部有大底盘时,高宽比采用的高度应从大底盘的顶部算起。
结构专业条文(十)
荷载
4.1.3条
直升机平台荷载,应取下列二项中能使平台结构产生最大效应的荷载。
直升机荷载的准永久值可不考虑。
一、升机总重引起的局部荷载,按由实际最大起飞重量决定的荷载标准值乘动力系数1.4确定。
当没有机型的技术资料时,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可根据直升机类型按下列规定采用:
直升机的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表4.1.3
直升机类型
最大起飞重量(t)
局部荷载标准值(KN)
作用面积(M2)
轻型
20
0.20x0.20
中型
0.25x0.25
重型
0.30x0.30
二、等效均布荷载5kN/m2。
4.2.4条
高层建筑风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高层建筑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一的规定采用。
二、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高层建筑,应考虑周围已有高层建筑,特别是邻近已有高层建筑的影响。
对于周围环境复杂、邻近有高层建筑、体型与本规程附录一中的体型不同且又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的或外形极不规则高层建筑以及高度较大的超高层建筑,其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根据风洞试验确定。
三、验算墙面构件及其连接时,对风吸力区应采用表4.2.4规定的局部体型系数。
风吸力区的局部体型系数表4.2.4
部位
局部体型系数
外墙构件、
玻璃幕墙
墙面一般部位
-1.0
墙角、屋面周边和屋面坡度大于10度的屋脊部位
-1.5
檐口、雨篷、遮阳板、阳台
-2.0
作用宽度为房屋总宽度的10%,但不小于1.5m。
四、封闭式建筑物的内表面,应按外表面的风压情况取±
0.2。
关于风荷载体型系数,有以下几点说明:
1.关于单个高层建筑,除项次1~6是“自荷载规范”摘录者外,本条还补充了项次7~12的体型系数,这些体型系数已多次在国内工程设计中应用,是可以信赖的。
2.关于邻近建筑的影响,当邻近有高层建筑产生互相干扰时,对风荷载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邻近建筑的影响是一个复杂问题,这方面的试验资料还较少,最好的办法是用建筑群模拟,通过边界层风洞试验确定。
一般说来,无论邻近有无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00m的建筑物风荷载,应按风洞试验确定。
3.局部风载体型系数,是参照“荷载规范”修订条文给出的。
结构专业条文(十一)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勘察
3.0.1条
高层建筑(包括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和特征以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勘察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勘察时根据工程情况划分勘察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勘察等级
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
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勘察工程:
1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
2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
3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4高度超过200m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
5位于建筑边坡上或邻近边坡的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
6高度低于1、4规定的高层建筑或高耸构筑物,但属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
7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
8有三层及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或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
乙级
不符合甲级、破坏后果严重的高层建筑勘察工程
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给排水专业条文
(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20045-95
消防
7.4.6.2条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7.2条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6.1条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电气专业条文
(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照明
10.3.5.4条
高出地面90m时,采用中光强航空障碍灯,高出地面153m时,采用高光强航空障碍灯
13.3.4.2条
各避难层内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自投
13.3.4.3条
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急广播交流,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13.3.4.4条
各避难层与消控中心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13.3.4.5条
建筑物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
13.7.1条
对于特级保护对象,应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
13.8.2.3条
避难层及屋顶停机坪应设备用照明
13.8.6条
避难层及屋顶停机坪应设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大于60分钟
电缆
13.10.4条
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线,应采用矿物电缆
13.11.3条
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12.1.1条
应设置防火灾漏电报警系统
`
电气专业条文
(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6.1.13.6条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8条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4条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9.2.6条
除避难层外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大于30分钟
9.4.1条
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GB50116-98
5.6.3.3条
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超高 结构 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