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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9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34-139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8、6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7、15、22-26
14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全公司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四节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10、12、34、35、36、37、3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23、24、25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4、7-50、80-9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9、3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家法规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全部条款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监控化学品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第九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共9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四、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
(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五)安全生产条件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
(二)收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二条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八~十一、十七、十九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八、十一、十二
2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5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5.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
5.2.1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目的。
5.2.2列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
评价对象初步设计、变更设计或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文件;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相关的批复文件等评价依据。
5.2.3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工业园区规划等概况。
5.2.4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阐述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
明确在安全运行中实际存在和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2.5阐述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分析过程等。
2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项)
第四条、第五条
27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28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2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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