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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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的个人或集体作罚款处理时,应填写罚款单,交被罚款人或被罚款单位收执。
对违章者的处罚均须及时登入《违章及处理登记台帐》,收缴的罚款交纳财务部门,用作安全奖励,但不得挪作他用。
5.2违章的分类
5.2.13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三类。
5.2.1.1作业性违章:
指在基建施工中,施工人员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保证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5.2.1.2装置性违章:
指施工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
5.2.1.3指挥性违章:
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其他技术规程、规范、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5.2.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
5.3常见作业性违章及处罚标准
违章现象
处罚金额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20元
2
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0元
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移作他用。
5
无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门锁
6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7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8
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9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0
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处经过的。
11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12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13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14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15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16
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17
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18
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19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20
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21
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22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23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
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24
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25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26
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27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28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29
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30
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包箍和金属丝作固定。
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31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32
酒后登高作业。
100元
33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34
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35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36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37
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处落物。
38
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39
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40
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41
沿绳、脚手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42
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粱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
44
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45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在不稳定物上工作。
46
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7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48
擅自搭、拆脚手架。
49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50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51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52
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53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重物。
54
搭乘载货吊笼。
55
非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56
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的指挥联络信号。
57
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58
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59
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吊物。
60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61
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62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6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6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6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梭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6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6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6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以牢固的溜绳。
6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70
塔吊、龙门吊使用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7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7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7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76
钢丝绳相互直接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77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78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79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0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1
机动车辆在厂内超速行驶。
82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或未领厂外牌照的车辆驶出场区。
83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84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85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切割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8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87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88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89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90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
91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92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
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
93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94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95
氧、乙炔气胶管混用。
96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7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98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99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00
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101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施焊。
102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103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04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物件或堵塞通道。
105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06
自行车、摩托车在施工现场不停放在指定的区域,随便乱放。
107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08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09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板。
110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5.4常见装置性违章及处罚标准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用电设备电源桩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一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配电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电源板或木质电源箱。
流动电源箱的电源线未经过固定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的。
闸刀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缠,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作移动电源线。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不足2.5米。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并挂牌的脚手架。
脚手架的工作面未滿铺脚手板或竹笆,脚手板未绑扎牢固。
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其他强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现象。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或安全立网。
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深沟、深坑四周或经批准同意断路的道路上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红灯示警。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高处交叉作业、吊装、拆除等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戒隔离,或未设监护人。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并明确其承载能力。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当作脚手架用。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收回。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罩。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氧、乙炔表计损坏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告标志。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因堆物、堆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油布不是防火油布。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退库。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材料、器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堆放。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材料、模板、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按规定分类摆放。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场所及周围环境脏、乱。
5.5常见指挥性违章及处罚标准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指令,违章指挥施工。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施工人员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意见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未按规定制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招用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分包队伍;
或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
或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不顾职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的状态下施工。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无交底记录。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以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易燃、易爆区内及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在施工中危害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焊接、切割等工作。
安排或默认在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高处露天作业,或在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处作业且无防滑、跌措施。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未及时组织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管理和清理。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
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识的三类工器具
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或超负荷运行。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未发现、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6监测与改进
6.1公司反违章督查组,不定期到各现场进行督查。
6.2各分公司、专业公司反违章督查组,每月不少于二次对现场进行检查。
6.3分公司、专业公司安监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
7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7.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
7.3《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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