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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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建立起以乡镇卫生院“院建院管”为主要组织形式,以“八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硬件设施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指导和监督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的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基本规范,为全县农民健康需求提供有效保障。
三、运行模式
组织形式
我县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形式以乡镇卫生院院建院管为主体,即所有的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分批进行建设,其房屋产权归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由乡村医生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职责。
管理模式
我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实行“八统一、两独立”的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1、统一机构设置:
严格按照《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设置建设规划》规定,设置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
2、统一房屋建设:
全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根据《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设置建设规划》规定的机构标准负责建设。
3、统一人员准入: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从具备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主任承担公共卫生工作并享受每月100元的财政补助。
4、统一药械购销:
全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在“质优价廉”的原则下,从合法供货渠道公开采购,统一调配,统一价格。
5、统一财务管理: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常规收费项目上墙公示,乡镇卫生院对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经费,其标准由各乡镇卫生院提出,县卫生局审定。
6、统一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人、财、物统一管理;
负责对所辖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负责指导并督促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认真履行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宣传等职责,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
7、统一制度建设:
县卫生局统一制定全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项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制定具体工作管理制度。
8、统一档案规范: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帐、册、证、卡、簿等,使用的各种票据和医疗文书统一印制,印章统一刻制。
9、财务独立核算: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经营人员承担。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帐,接受乡镇卫生院监督检查。
10、责任独立承担: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四、工作内容
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县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设置建设规划》,分年度实施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建成后,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其他房屋进行改造,但建设标准不可降低。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2号文件精神,新建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用地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无偿提供,实行卫生部门项目法人制和打捆招标制。
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过程中,县财政、建设、土地、房产、规划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凡涉及到县内行政性收费的,一律免征;
凡涉及到县内事业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再减半征收;
涉及到经营性收费的,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酌情收取。
多措并举,加大投入。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建设资金以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为主,县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乡镇卫生院多渠道筹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给予适当支持。
严格条件,规范准入。
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各乡镇卫生院核定本辖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数量,报县卫生局审定。
报名参加准入人员少于或等于应配备人数,可直接准入;
报名参加准入人员多于配备人数的,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政府领导和卫生局监督下,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人员准入考试考核,择优准入。
乡镇卫生院可以对本乡镇内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相互调配使用,所有准入人员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聘用,发给聘用证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通过考试或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主任由乡镇卫生院聘任,报县卫生局备案。
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
登记注册,挂牌运行。
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乡镇卫生院。
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由县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挂牌运行。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执业注册,并按县卫生局核定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清产核算,建立帐簿。
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带入卫生室内的可用器械、药品和设备进行清点登记,根据需要合理核价后集中纳入一体化管理卫生室使用,明确其产权,并按照有关规定,由财会人员协助其建立财务账簿。
检查评估,考核验收。
县卫生局适时组织对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有效监管,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是否得到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等。
对好的经验予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解决,不断完善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对达到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验收标准的乡镇,及时组织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农村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无偿提供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协助做好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卫生、工商、药监、公安等部门,加大对非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县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建设、土地、房产、规划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卫生院加强对本辖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监管,使“八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得以有效运转,发现村卫生室有违规行为的,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报请县卫生局及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广泛宣传发动。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行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消除畏难情绪和错误认识,引导干部群众和乡村医生积极参与,为推行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健全管理制度。
县卫生局及时制定出台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加强监督考核。
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卫生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大力度,按照要求抓紧实施。
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加强检查指导,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对工作积极主动,进度快、质量高的乡镇政府和卫生院给予表扬;
对工作消极应付,推动不力,影响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顺利开展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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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卫生 服务 一体化 管理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