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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权的行使方式?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4
(五)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是,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合法调解协议】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合法性原则,居中监督原则,谦抑性原则5
(七)支持起诉原则【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不便再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的一项法律制度】5
(一)合议制度【指三名以上审判人眼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有哪些权利?
简述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5
(二)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试析意义和理由5
(三)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试析主要内容5
(四)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6
(一)概述6
(二)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6
(三)地域管辖/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6
(四)裁定管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基于案件的一定事实与理由,以裁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7
(五)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8
(一)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以及其相对人】8
(二)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2人)的诉讼】8
(三)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以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人;
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9
(四)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10
(五)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10
(一)证据制度10
(二)证明制度11
(一)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资源、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12
(二)诉讼和解【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请求法院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13
(一)期间与期日13
(二)送达【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使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行为】13
(三)保全【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实施或者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制度】14
(四)先予执行【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14
(五)强制措施【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实施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看一眼,不背)14
(六)诉讼费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起诉上诉的案件审理费,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令和其他上诉费用)(确定方法?
)15
•是什么?
(绪论,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怎么做?
(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绪论
研究对象:
1.民事诉讼实践及其规律(立法依据)2.民事诉讼的立法及其规律(理论指导)3.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理论依据)
基本原理
一、概述
(一)民事纠纷/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人身关系(人格+身份)+财产关系
1.特征:
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纠纷的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
2.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自决,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
(2)诉讼+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解,调解,仲裁)
(二)民事诉讼【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1.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民事审判+民事执行,民事诉讼=诉讼活动+诉讼关系
2.特征:
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双发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平等),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其他:
国家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三)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法律,公法,程序法。
2.法律渊源: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4.立法根据:
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立足中国国情。
任务:
保护民事诉讼的权利,保证正确、既是审理民事案件,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效力:
(1)对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切人
(2)对事的效力:
民事纠纷,选民资格,民事非讼,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3)时间效力:
2012.8.31通过,2013.1.1施行
(4)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5.特色:
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重视调节、调判结合,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一)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1.诉的三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请求/诉的声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益的主张】
(3)诉的理由/事实理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原告起诉时,应当主张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件实体事实,即:
权利产生事实/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产生民事实体权的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
2.诉的三类型
(1)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点:
法院要确认该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并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具有执行性。
(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
只能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提起确认之诉;
不具有执行性。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3.反诉【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1)目的:
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2)五要件:
•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3)反诉条件:
•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起
•只能由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本诉撤回时反诉依然存在)
(4)反驳【针对其诉讼请求及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的否定】区分:
撤回本诉后是否能独立成诉、单独请求
4.诉的变更与追加
(1)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量(多少)变+质(性质)变
(2)诉的追加【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诉的合并
(二)诉权【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为当事人平等享有;
诉权的行驶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对诉权的保护:
(1)取决三条件:
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定;
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程度;
纠纷当事人对诉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2)入手三方面:
(立法)健全和完善诉权保护法律制度;
(司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普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诉讼请求:
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实体请求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诉讼标的物:
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只想的对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一个合同必须有至少一个诉讼标的,但不一定有诉讼标的物
1.功能
(1)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2)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
(3)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
(4)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5)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2.识别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意义:
指引未来的立法活动;
指引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指引民事审判活动有序进行。
2.构成三要素
(1)主体: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内容:
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所指的对象:
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
生效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与检察院);
案件事实(法院与其他参与人)
3.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1)诉讼事件
(2)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事实的能够产生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
(五)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管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具体实现的程度】公正,效益,效率,程序,保障
1.公正价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1)程序公正价值:
平等性,中立性(裁判者),参与性(当事人),公开性
(2)实体公正价值:
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正确地适用法律;
裁判结果符合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
2.诉讼效益价值(诉讼成本+诉讼收益)
(1)建立科学的诉讼体制
(2)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
(3)使纠纷得到公正既是的解决
3.价值的协调
(1)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前者是后者的前提)
(六)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制度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1.类型
(1)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
诉讼程序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
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知名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
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
(2)职权主义/法、德等大陆法系(消极的当事人,积极的法官):
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
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采取“法官中心制”的诉讼模式。
2.我国:
职权主义。
改变:
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原则上对法院裁判具有拘束力;
“强化当事人权利,弱化法院职权”。
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有何意义?
(七)既判力/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1.客观范围【生效判决主文中产生既判力的判定事项】:
在生效判决主文中已经判定的诉讼标的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定的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
怎样理解既判力理论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
2.主体范围:
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即既判力的相对性,但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该他人
(4)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其他第三人,即具有对世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功能: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3)司法准则
2.体系
(1)共有原则:
审判权有法院行使的原则;
法院独立审判案件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指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原则。
(2)特有原则:
同等和对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相对于刑诉的辩护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检查监督原则。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享有某些相同、对等的诉讼权利;
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平等对待;
为平等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平等关注主张和证据、考虑观点;
平等保障并不否定合法目的的差别对待(应当予以释明)。
1.处分权的像有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2.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是否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的范围;
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撤回、放弃,承认,和解;
是否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处分哪些权利?
)
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1.辩论权范围:
实体方面,适用法律,程序方面
2.形式:
口头(主要在开庭审理阶段),书面(其他阶段)
3.辩论权贯穿全程序的全过程,特别程序除外
4.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1.作用
(1)保证民事诉讼活动有序进行;
(2)有助于遏制恶意诉讼,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
(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是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检察院相互之间利益衡平,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
2.内容
(1)对当事人的适用:
禁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矛盾行为、滥用诉权,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
(2)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诉讼代理权、不得越权代理。
(3)对法院的适用: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
(4)对检察院的适用:
根据立法本意行使检察监督权,不得滥用。
(5)违反的法律后果:
•否定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效力(当事人);
•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诉讼费用、赔偿损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作为上诉和申请再审的理由(法院检察院);
•申请国家赔偿(法院)。
1.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调解并不是必经程序
2.对于调节不能解决问题的,法院应当及时做出判决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合法性原则,居中监督原则,谦抑性原则
1.内容
2.范围
3.方式:
抗诉(提请法院重新审理);
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程序: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对申请的审查和决定,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提出
5.保障
(七)支持起诉原则【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不便再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的一项法律制度】
1.适用条件:
前提;
主体;
对象/限于受害人;
必须是受害者还没有起诉;
支持起诉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2.方式:
资金支持+专业支持;
精神鼓励
3.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
允许其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
基本制度
一、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规范的对象是法院/法院和当事人
(2)前者比后者更具体,后者是前者的抽象表述(3)效力及于民事审判领域/贯穿始终。
1.组成人员:
(助理)审判员+陪审员。
三名以上的单数个。
2.组成形式:
第一审合议庭<
审判员/审判员+陪审员>
;
第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
重审合议庭<
按第一审程序>
再审合议庭<
同原案件>
非讼案件合议庭<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
审判员;
公示催告程序中作除权判决的:
应当组成合议庭>
。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另组合议庭/原来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合议庭)
3.审判长:
院长和庭长指定一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担任。
4.活动规则:
审理/全员参加、不得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评议/民主集中制;
裁判/评议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
5.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
6.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一审中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情况:
(1)涉及群体利益的
(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二)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试析意义和理由
(1)使有应当回避情况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退出本案的设立活动
(2)消除当事人的顾虑(3)使民事诉讼公正合法进行。
2.内容:
(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有直接利害关系>
(2)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有间接财产利益关系>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责令回避
提出申请-审查和决定-复议
5.违反的后果:
一审中未回避的,二审应当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试析主要内容
1.《决定》要求:
开放,动态,透明,便民
3日前公告;
过程向群众公开;
过程对社会公开;
宣判公开;
公众查阅判决书。
3.例外:
(1)绝对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
设计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1.内容:
一审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审发生法律效力不再上诉。
最高法一身发生法律效力不再上诉。
(五)陪审制度
二、管辖制度
(一)概述
1.民事审判权【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利】
(1)内容:
•案件管辖权
•诉讼文书送达权
•调查取证和质证、认证、采证权
•开庭审理权
•主持调解权
•诉讼指挥和程序管理权
•强制措施决定权
•判决、裁定权
(2)特征:
法定性,独立性,公开性,权威性
2.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管辖是民事审判的起点,民事审判始于起诉,而管辖则是起诉条件之一
(2)有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确定管辖的原则
(1)两便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2)保障公正审判原则:
合理确定不同法院的管辖原则,合理平衡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程序利益。
(3)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
(4)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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