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城区城棚户区改造项目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818252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57KB
龙里城区城棚户区改造项目Word格式.docx
《龙里城区城棚户区改造项目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龙里城区城棚户区改造项目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征收实施单位
龙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协调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
房屋征收和安置工作要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安置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原则。
本项目房屋征收区域内,对相同质量、相同类别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按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并及时公开公示。
(三)奖励原则。
对在规定时间内先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按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
六、搬迁期限、奖励期限及奖励对象
搬迁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
奖励期限为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
奖励对象为在奖励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
七、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包含以下六项内容。
1.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中安置区内修建的商品房或项目开发业主单位在县城中心城区购买的商品房中自主选购商品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选购。
被征收人按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该片区棚改项目集中安置区内修建的商品房中自主选购商品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凭所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相互补差。
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互不补差。
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
超过20㎡不足30㎡(含3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6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
超过3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
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建筑面积大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8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
超过10㎡不足20㎡(含2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12000元/㎡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
超过2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
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20㎡。
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本方案中货币补偿标准(私人住房2600元/㎡,经营性用房8000元/㎡)向被征收人补差。
本条款关于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的市场价为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3)优先选房条件。
按照签约优先和就近优先原则,根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的先后顺序,先签订协议的,具有优先选房权。
选购商品住房的,优先选择楼栋、楼层和户型。
选购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的,优先在集中安置区内临街地段选购;
临街地段经营性商业用房面积不足选购的,按1比1.2比例优先在非临街地段选购。
2.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选择按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7〕1号)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和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
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其中:
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份额面积-产权调换商品房所占土地份额面积)×
土地基准地价。
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合法使用空地面积×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按18元/㎡标准给予两次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月、经营性用房按18元/㎡/月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过渡期限暂定2年,首期支付1年的补偿,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后2个月止。
6.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30元/㎡/月综合指导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首期支付1年的补偿,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选购的经营性商业用房(门面)交付给被征收人之日后2个月止。
(2)职工失业补助。
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手续合法有效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该企业职工月均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职工失业补助。
(二)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规定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也可直接选择由县人民政府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综合指导价(私人住房2600元/㎡,经营性用房8000元/㎡)进行补偿。
如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补偿的,须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7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3.合法使用空地征收补偿。
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屋),住房按8元/㎡、经营性用房按1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偿;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30元/㎡/月综合指导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偿。
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手续合法有效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该企业职工月均工资计算,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八、奖励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属私人所有,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住房300元/㎡、经营性用房6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内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补助。
九、结算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搬空移交后,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于15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款兑现结算手续。
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住房(或经营性商业用房)具备交付条件后,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交付确认书》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相互补差及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结算手续。
十、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属国有资产(含省州驻县企事业单位)或集体、民营企业资产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也可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参照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保障政策。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予以保障。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计,被征收人为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本地原住户(即在本项目规划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住户及其自然分户以及本地农转非的原住居民),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且被征收房屋均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选购二楼以上(含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所选购的保障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抵扣其住房安置面积,该保障性商业用房权属为共有产权,按份共有,由被征收人联户经营管理和使用;
并根据签约优先的原则,先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优先选择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在二楼保障性商业用房不足选购时,依次在三楼、四楼选购。
被征收人为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及本地原住户,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但被征收房屋中有经营性用房的,先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计算其应得保障性商业用房安置面积,如应得保障性商业用房安置面积大于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以应得保障性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作为被征收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但搬迁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优先签约及搬迁奖励补助等仍以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原面积计算;
如应得保障性商业用房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以原有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按照上述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面积的20%计算的应得经营性商业用房安置面积与实际获得安置的面积不一致时,按本方案第七条第
(一)款第1项第
(2)小点的规定进行相互补差。
(三)被征收人为烈属、孤老、孤儿、孤残人员,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已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的,按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1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家庭主要成员身体疾病等不能自行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该户落实搬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经营性用房的核定。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住综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龙里县经营性用房调查认定工作组参照《龙里县经营性用房调查认定暂行规定》(龙府办发〔2011〕183号)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性用房面积进行现场调查核定。
1.被征收人属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本地原住户(即在本项目规划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住户及其自然分户以及本地农转非的原住居民),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依法纳税、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相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一直延续用于商业经营的。
2.被征收人非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非本地原住户,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依法纳税、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相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一直延续用于商业经营的。
被征收房屋(不含附属房屋)经核定为经营性用房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未核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只能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五)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且土地手续基本合法的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且核实确认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参照合法建筑进行征收补偿。
其他无产权的生产用房和非住宅用途的灶房、柴草房、杂物房、库房、厕所、畜禽圈等附属房屋及临时建筑的征收,均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7〕1号)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其它附属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附属房屋和临时建筑物所占土地的征收,参照合法使用空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移交被征收房屋(含违法违章建筑)的,对其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龙府发〔2017〕1号)中关于拆除临时建筑和其它附属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助。
1.被征收人属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本地原住户(即在本项目规划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住户及其自然分户以及本地农转非的原住居民),在2015年6月30日后新建并经县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且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的。
2.被征收人非国家政策性移民搬迁户或非本地原住户,在2013年10月31日后新建并经县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且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的。
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后60日内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其违法违章建筑由县相关执法主管部门强制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其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已设立抵押,被征收人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兑现补偿。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参照《龙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进行勘测登记,并通过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搬迁及拆除,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及将相关征收补偿款额进行公证提存,待被征收房屋产权存争议问题依法解决后,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兑现相关补偿。
(九)征收已租赁的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及时与房屋承租人解决处理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并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十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选择由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有关税费缴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未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曾经用于从事企业(含微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停产停业的,均不给予职工失业补助。
(十三)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合法所占土地和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院坝、阳沟等合法使用空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按龙里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十四)被征收房屋及其相关附属物的测绘调查登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聘请具有资质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列为房屋征收成本。
(十五)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房屋分批移交给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进行拆除,所产生的拆除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十六)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特殊问题,本方案未着明确规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及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进行一事一议研究处理。
(十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给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在交付时,应根据我国《建筑法》、《消防法》、住建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龙里县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3〕15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并向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在具备上述法定交付条件后,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计算至该商品房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延后2个月止。
(十八)本方案的组织实施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冠山街道办事处、项目开发业主单位贵州永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对有关疑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妥善有效处置。
十一、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登记、调查、认定、处理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工作时,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查勘、测绘等相关工作,并如实提供必需的资料。
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不提供房屋相关资料,或拒绝房屋征收测绘、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测登记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测绘、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按照公开公平、同地同价、同物同价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在调查登记和评估报告工作资料中作出相应说明,被征收人对此产生的调查认定和评估结果以及补偿自行承担责任。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解释权
本方案由龙里县房屋产业征收局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龙里 城区 棚户区 改造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