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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应爱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违反者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严重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
477.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失职、滥用职权的责任类型有哪几种?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责任类型有:
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478.给予非领导干部党员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有何规定?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给予非领导干部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被处分党员所在单位纪委决定后执行;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由被处分党员所在单位纪委决定,报同级单位党委批准后执行;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被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决定,报上一级单位纪委批准后执行。
给予省联社非领导干部党员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联社纪委决定后执行。
479.给予县级联社任命的干部行政处分批准权限有何规定?
给予县级联社、信用社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权限有何规定?
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
给予县级联社任命的干部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县级联社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县级联社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并报市州办事处备案。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第二款第(十八)项规定:
给予县级联社任命的干部行政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由县级联社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报市州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第二款第(十九)项规定:
给予县级联社任命的干部行政开除处分,由县级联社理事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州办事处批准,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2、《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第二款第(二十六)项规定:
给予县级联社、信用社工作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县级联社决定后执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第二款第(二十七)项规定:
给予县级联社、信用社工作人员留用察看处分,经县级联社决定,报市州办事处(市联社)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第二款第(二十八)项规定:
给予县级联社、信用社工作人员行政开除处分,由县级联社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州办事处(市联社)批准,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480.给予县级联社管理的人员其他处理权限有何规定?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第三款第(三)项规定:
给予县级联社管理的人员责令改正、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的,由县级联社纪委(纪检组)决定后执行。
第三章违规积分
48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所称违规行为指什么?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
轻微违规行为是指不足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但有必要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违规行为。
482.违规行为怎样积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应当对其所属的直接管理机构以及职能部门进行积分,但直接管理机构自查发现的,不对本机构和相应的职能部门积分。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内设的职能部门视同所辖的下一级机构进行管理,对部门的积分比照机构积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稽核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均应按照本法进行积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个人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可以免除积分,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应进行处理的除外。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给予处理的,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同一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双重处理的(如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按分值高的处理积分。
检查中发现一人同时有多个违规行为的,应按办法中的积分标准,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个违规行为积分而免除其他违规行为的积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积分管理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分期和考核期,积分考核当年有效,次年起重新计分。
483.积分的原则是什么?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一)真实性原则。
积分记载、运用要真实,以事实为依据。
(二)警示教育原则。
通过积分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积分,旨在告诫、警示员工,不良行为不能发生,类似的问题不能再发生,否则将受到责任追究和处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
不分前台后台、不分经营部门和保障部门,积分记载、运用一律平等。
484.积分怎样管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省联社、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各县级联社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
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作为积分管理部门,负责积分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485.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一)组织、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二)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三)对积分结果的运用、积分的标准、有争议的记分进行审定和监督;
(四)决定积分达到24分员工的处理;
(五)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486.积分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对本级机构直管的员工、同级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机构积分;
(三)建立和管理积分档案;
(四)对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下级机构在管理监督检查中积分管理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五)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人事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全辖员工的违规积分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员工的积分管理档案。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
各级积分管理部门按每季度收集本级部门和下级机构积分以及直管工作人员积分情况,汇总报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后,进行员工积分情况通报,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积分运用。
487.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积分和积分档案怎样管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的,由积分管理部门对机构和员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直接对应积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工作人员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交流、轮岗、调动时,积分档案应移交新的积分管理部门,当年积分继续有效。
488.积分记载的程序有哪些?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送达记载。
县级联社职能管理部门、再监督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事后稽核中,发现员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检查部门或人员应作出责任人及事实认定,填写《员工违规积分通知单》,送人事部门进行积分。
(二)上级检查、外部检查、外部审计检查提出的问题应当积分的,由被查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提出积分意见,送人事部门进行积分。
(三)直接记载。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由人事部门依据处理决定等,直接进行积分。
489.积分怎样确认?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
积分意见须经被积分人签字确认,如有异议本人不愿确认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事实认定书或处理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
490.《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怎样的积分标准?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三条规定:
一、个人积分管理试行24分制。
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二、员工违规,依照本办法被积分的,对其所属的直接管理机构和部门同值积分。
三、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经济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纪律处分以及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的按以下标准对应积分:
(一)经济处罚积分标准。
单次经济处罚200元以下记1分
单次经济处罚201元至500元记2分,
单次经济处罚501元至1000元记3分,
单次经济处罚1001元至2000元记4分,
单次经济处罚2001元至5000元记5分,
单次经济处罚5001元以上记6分。
(二)纪律处分积分标准
警告处分记8分;
记过处分记12分;
记大过处分记16分;
受到单处或并处(如同时受到经济处罚)降级以上(含降级)纪律处分的,不纳入积分范围。
(三)其他处理积分标准
受到责令书面检查处理记2分;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记3分;
诫勉谈话3分;
受到单处或并处其他形式的批评教育以及组织处理的,不纳入积分范围。
四、受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行政处罚的记4分(取消任职资格的除外)。
五、轻微违规行为积分
对轻微违规行为,原则上应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为1-2分。
在具体操作中,若本办法所列示的部分轻微违规行为同时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应按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并按本办法规定对应积分。
六、违反业务规章制度处理积分
(一)凡违反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均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或《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进行查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积分。
(二)凡员工发生违反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或《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未明确处理标准的(如新业务方面的操作规定等),由业务部门提交员工的违规行为材料,积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积分。
七、凡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新闻媒体暴光(经查问题属实)记6分。
八、经举报或检查发现,履职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检查人员等)对检查出的违规行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积分意见的,视其情节对履职人员每件次记1至2分。
九、本办法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积分计入处理生效年度。
十、对机构和个人根据积分结果,按照本办法积分运用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不再对该处理进行积分。
491.积分使用表现在哪些项目?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四条规定:
积分运用种类主要包括:
扣减责任目标工资;
作为员工年度考核、评选先进、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作为批评教育处理和待岗、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以及续聘(劳动合同)的依据;
作为机构(部门)的评选先进的参考依据。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员工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员工近三年的积分结果列入考察内容。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员工,如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酌情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
492.积分运用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员工积分运用标准
1.对积分达到12分的,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与其进行警示谈话,各部门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领导与其进行警示谈话;
对积分达到18分的,给予书面警告;
积分达到24分作待岗处理。
2.积分达到8分的当年不能评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
积分达到12分的年内和次年不能竟聘或晋升职务。
3.对积分达到6分的员工,从次月起每增加1分按应发责任目标工资的5%扣减责任目标工资,积分达到24分者扣发全部责任目标工资。
(二)机构、部门积分运用标准
各级农村信用社在年底对辖内所属机构和各职能部门的积分情况进行评比,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积分较高的机构和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采取警示谈话等批评教育处理。
同时应将积分作为机构(部门)的评选先进的参考依据。
493.积分结果的运用期限有何规定?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违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积分结果的运用期限为当年度,积分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个积分年度,机构和员工均从零分起算。
但对于积分达到24分受到待岗处理的员工,待岗期满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第四章人事
494.我国劳动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要条款?
1、
(1)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用工的劳动合同;
(2)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
(3)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
2、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同的其他事项。
495.劳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1、劳动合同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1)劳动合同时产生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依据;
(2)劳动合同是我国公民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3)劳动合同是吸引和组织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手段;
(4)劳动合同能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6)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可以避免劳动力招收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能够预防不合格的职工被招收到用人单位,对招工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公平竞争是一个很好的约束。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96.在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干部竟聘主要有哪些程序?
干部竞聘程序主要包括信息公布、申报岗位、资格审查、上岗考试、竞聘演讲、民主测评、党委(党支)审定、任前公示、法人代表或理事会聘任等。
凡需任职资格审查的信用社高管人员按有关规定报监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党建
497.什么是党员的组织关系?
如何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按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
(1)凡党员工作异动的,应立即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去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
(2)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单位党组织又健全的,应转移党员正式关系或开据党员证明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
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由联社开具党员证明信。
(3)在本市、县信用社系统内党员工作异动,由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工作异动证明信,党员本人持证明信和党员卡片在县联社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在县联社党委接转。
(4)县联社辖内党员异动到外地区或系统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由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
党员持证明信和党员卡片在县联社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办事处党委,市办事处党委再开具到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接转。
(5)外地区或系统转入县信用联社系统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员应持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市、区组织部门,由县、市、区组织部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办事处党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6)进出省联社系统接转组织关系的,需通过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和省联社党委接转。
498.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要求,对那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
经教育,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499.党费收缴有哪些主要规定?
(1)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主动向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其比例和标准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4)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必须坚持每月交纳党费,最长不得超过一季度,特殊情况下(如外出考察、学习等)不能按期交纳的,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亲属或其它党员代交或补交,代交或补交均不能超过3个月。
(7)党支部每半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向县联社党委上交一次党费,(县联社党费专户账号:
930000082011012245),同时附党员党费缴纳清单一份。
支部一律不得改变收取标准或自留党费。
500.特殊情况下的党员交纳党费有哪些规定?
(1)预备党员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在等待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仍应按期交纳党费;
(2)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党籍的党员,在等待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应该继续交纳党费;
(3)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应按期交纳党费;
(4)党员在缓期登记期间,仍应按期交纳党费;
(5)受收容审查的党员也应交纳党费;
(6)恢复党籍的党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补交党费。
501.发展新党员工作有哪些主要程序?
(1)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3)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进行政治审查;
(4)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
(5)党支部主持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在申请人汇报、介绍人介绍的基础上,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对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并将其情况和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7)没有审批权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委会(总支委会),对是否接收发展对象入党进行讨论并签具意见,将材料报批准机关;
(8)批准机关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批准该发展对象入党,并批明预备期起止日期;
(9)党支部将批准机关批准入党的决定告诉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参加入党宣誓;
党支部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的活动;
(10)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分配一定工作方式,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教育和培养;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
(12)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是否按期转正;
(13)批准机关视其情况,作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并将其逐级通知党支部;
(14)党支部将批准机关的决定告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将全套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交所在党委保存。
502.发展新党员要办理哪些材料?
(8个)
一是入党申请书
①本人简历。
写本人简历,一般从上学写起,如小时候没有上过学,则从七、八岁时写起。
要写明每一个阶段在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主要表现情况以及受过什么奖励、处分等。
叙述本人简历,除有政治历史问题需要向党组织说明,或有的阶段本人的经历比较复杂,或犯过严重错误受过处分等,应当祥细地交待,其他的则可简明扼要。
②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系指本人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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