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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述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
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
(2)行为规制机能。
明确地规范评价犯罪行为,规范制约人们进行的行为。
(3)自由保障机能。
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
6、如何理解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中。
(4)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的阶段不同。
7、如何理解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一般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8、如何理解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特点是指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主要依据。
(1)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2)刑法的保障性。
(3)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性。
(4)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补充性。
9、如何理解教唆犯的特征?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10、如何理解刑罚权的性质?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认为,刑罚权包括:
刑罚创制(制刑权)、刑罚请求权(求刑权)、刑罚裁量权(量刑权)、刑罚执行权(行刑权)。
从性质上看,刑罚权属于公权,而且是最具暴力性的公权。
公民的权利属于私权,国家的权力属于公权。
在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对于私权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
这一原则在刑法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刑罚权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依法行使。
11、如何理解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为:
(1)本罪的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
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①提供资金帐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③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实施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中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不仅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财物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或者不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均不构成本罪。
12、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
(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或包含关系。
13、如何理解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是指行为造成的危害,不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
14、如何理解准走私?
也叫间接走私,指《刑法》第155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以下两种行为,即“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间接走私不是独立的罪名,需要根据走私对象和有关条件,确定构成何种走私罪。
15、如何理解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精神障碍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减轻要根据案发时是否精神正常来确定。
16、如何理解犯罪故意?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两个构成要素:
①认识因素,②意志因素。
17、如何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未得逞。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18、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及其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客观特征上,本罪有两个要点应予以把握:
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二是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两个条件不可或缺,且必须具有紧密联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
19、如何理解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作用。
主要有三个方面:
(1)刑罚对犯罪人的剥夺、惩罚和改造功能。
(2)刑罚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
(3)刑罚对社会的威慑和教育鼓励功能。
20、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行政、司法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1、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辨析题(先判断对错,再说明理由)
1、李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在执行拘留第3天时,李某逃跑。
李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
)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应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属于处断一罪中里的牵连犯,按“从一重处断”,应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3、被告人张某意图杀死李家二人,遂将砒霜投放在李家剩饭的碗中,致李家二人死亡。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某在主观上有杀死李家二人的犯罪故意,实施了针对特定的李家人员的犯罪行为,致李家二人死亡的犯罪结果,系故意杀人犯罪既遂,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4、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应以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罪处罚。
(×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属处断一罪中里的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意图陷害他人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构成妨碍司法罪里的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意图、客体、方式不同,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6、遗忘物、埋藏物属于无主物,因此二者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遗忘物属于主人暂时忘记的有主物,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二者都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犯财产罪中的侵占罪。
7、只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罪量刑。
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9、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9条明文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身强力壮、有较丰厚收入的儿子,对身患重病的父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
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
)不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构成遗弃罪。
11、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心理态度,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12、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利用信用卡、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13、张三与李四有仇。
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
结果导致李四饮水后死亡。
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张三以在公用水井中故意投毒的方法杀害李四,侵犯的不只是李四的生命健康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在该井中饮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张三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所以,本题的结论是错误的。
14、《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就是指在其他过失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对其他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如刑法分则作了专门的规定,有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失火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径行按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以本罪论处。
15、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空白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罪状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16、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等均有明显的区别。
本题的题目显然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17、为了取得正当的利益,不得不行贿,也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因此,为了取得正当的利益,不得不行贿,不构成行贿罪
18、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19、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惟一区别是看砍伐行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不仅有砍伐行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还有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公民对林木的所有权,而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20、只要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都应以走私罪论处。
(√)刑法第155条规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21、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行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是实质数罪,应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综合题
1、论述题:
刑罚的功能和目的是什么?
如何理解世界各国的轻刑化现象?
刑罚的功能:
一是对犯罪人的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改造功能。
二是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
三是对社会的威慑、教育鼓励功能。
刑罚的目的:
(1)报应目的。
(2)预防目的。
(3)综合刑理论,也称为一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国的轻刑化现象越来越多,很多国家甚至已经取消死刑制度。
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加之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刑法典中的适用,也经历了由严到宽的过程,且有进一步轻刑化的趋势。
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案例题:
(已核实)
案情: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线,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
2011年5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一直想伺机报复李某。
2012年10月某日,杨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谭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找谭的枪用。
民警谭即将自己的手枪借与杨,并给了5发子弹。
杨拿到手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
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遇到其小学同学侯某和张某。
侯问杨这么急匆匆的去干啥?
杨答:
李某不是东西,害得我坐了几年牢,我找他算帐去。
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
侯、张即上前劝阻,劝他不要干蠢事。
杨不听劝阻,执意前行。
张冲上去想夺下杨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侯某击中。
杨见状,即与张一起送侯到医院抢救,侯因伤势过重。
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
(1)杨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为什么?
①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所谓预备行为,即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杨某有伺机报复杀害李某的犯罪故意,并向在派出所工作的江某借用了枪支准备杀害李某,可见杨某借用枪支并携带在身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而不应单独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按“从一重处断”原则,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故意杀人罪吸收。
杨某借用手枪即是准备犯罪工具,在寻找被害目标李某的途中,被甲、乙拦阻而未能杀李成功,而且也没有来得及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实行行为就被迫中断(停止下来),是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应属故意杀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
所以,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③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甲误射受伤而死。
从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之后杨某悔恨并积极抢救的行为可以看出,杨某没有杀甲的故意,甲的死亡是出乎杨某的意料之外,但其应当认识到手握上膛的枪支与人争夺极有可能导致手枪走火而误射他人,杨某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认识,因此,杨某对甲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④杨某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数罪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2)谭借枪与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谭借枪与杨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谭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侯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依法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案例题:
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大白菜。
车高速行驶,当车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从两名被害人的前胸部轧过去,造成两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见轧死人了,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
同车的装卸工人刘某急喊:
快刹车,不能跑!
被告人回答说:
跑!
不跑怎么办?
反正都完蛋了。
当跑出大约5公里快到市郊农贸市场时,正遇路边有一妇女骑车带着小孩,刘、王发现车将撞人,又大叫,快停车!
被告人没有采取减速措施,又把这对母子撞出10多米远,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
同时还撞伤在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
问:
对被告人李某应如何处理?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34条。
①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十字路口高速行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撞死,应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致两人当场死亡后,李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李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反而加速行驶,快到市郊农贸市场时,不顾他人劝阻,开车冲撞人群,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导致一死两伤,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④对李某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两罪并罚,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死刑。
4、论述题: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是什么?
联系刑罚的功能和目的谈谈你对于废除死刑抱什么态度?
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极刑。
我国刑法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可以概括为:
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多杀、错杀。
保留死刑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的死刑政策。
对于废除死刑的观点,我持反对意见。
因为在我国现阶段,死刑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
①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②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有所惧怕,不敢重蹈覆辙,不去实施犯罪,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③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
而废除死刑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不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
总之,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大众心理,是合理的、无可非议的。
但大量适用死刑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死刑的威慑力来源于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谨慎性,生命的丧失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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